半路出家的法律专家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余文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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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分配到了莆田县人民法院工作。
乍到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堆积如山的法律文书及各种陌生的专业术语,余文唐感觉自己像闯入了一片迷雾森林:
眼前无边无际的树木高耸入云,挨挨挤挤,每一棵的名字、特性他一无所知;
树与树枝叶在云端中牵连纠缠,根与根在土壤里盘绕交错,更令他手足无措。
他徘徊在这片法务迷林,心却在希望的田野上空盘旋。
余文唐在县法院单身干警宿舍的阳台上,一字排开了七八个花盆,种起了水稻。
当年在校时,他是系里指定的“七尖子组”组长,协助作物遗传育种研究室和常规水稻栽培研究室的科研工作。
此刻,他把四年所学,倾注于眼前这小小花盆之中,“朝朝频顾惜,夜夜不相忘”。
余文唐心寄水稻,期待收获季节到来时,能夙愿得偿,重返广阔田野。
在他的悉心照料下,这片“小田野”竟也花香阵阵、硕果累累。
余文唐感叹种子的生命力,同时,对自己的处境,也若有所思。
与此同时,身为县法院书记员的他,也渐渐对自己天天记录的案子、整理的卷宗,产生了兴趣。
余文唐开始自学法律专业知识,尤其是工作中接触较多的刑法知识,他从书店买来法律书籍,潜心研究刑法案例,熟悉法律条文。
当时县法院恢复工作不足四年,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审判队伍由工农干部和转业军人组成,审判工作大多凭经验。
天性聪颖的余文唐,研读了诸多专业书籍之后,获得了专业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有了自己独特的心得。
因此,办案中也就有了一些与“师傅”们不同的看法;
渐渐地,审委会讨论案件遇到问题争论时,院领导们也会咨询他:
书上对此类问题是怎么讲的?
这对余文唐来说是一种莫大的鼓励。
他不满足于自己点状的学习,开始寻找系统学习的机会,自费参加法律知识函授学习,取得合格证书。
1985年,法院系统成立了业余法律大学,这对余文唐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他被指定负责莆田法院教学班,身兼教师与学生双重身份。
在取得首届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法律大专文凭之后,余文唐还参加了华侨大学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的法律本科学习。
就这样,他审案件、学法律;
教法学、搞调研;
边审边学,边学边教,边教边写。
千锤百炼,终于“修成正果”,弥补了自己一直耿耿于怀的“非法律科班出身”之憾。
立足:
以法为尊 辨法析理
基层法律单位的特点是大案要案少、具有代表性和经典的案例少。
面对现实,余文唐没有抱怨,曾经花盆里硕果累累的稻谷,一直是他心灵沉甸甸的收获:
只要是好的种子,即使狭小的空间,也能开花结果。
余文唐明智地选择了法律研究作为“长线”主攻方向。
以法院业大毕业论文被评为全省“法院业大优秀毕业论文”、编入优秀论文集为起点,余文唐开始了一发不可收的法律教学、研究与写作之旅。
他结合审判实际撰写论文在《福建审判》、《福建法学》等省级刊物上发表;
与省法院业大分校某教授合作的5篇论文,连续五年参加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年会交流并入集出版;
至今,余文唐在《法学研究》、《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80多篇。
其中10多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复印报刊资料》等权威刊物翻译、转载。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喜欢啃书本的余文唐自然深谙这个西方法谚的内涵。
工作中,他始终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
在人民法院的30多年中,他共主审和参与合议庭审理刑、民案件600多件,参与审委会审理各类案件近4000件,且通过民商事审判指导小组、刑事审判指导小组指导100多件的案件办理。
所办案件均能做到事实证据铁、法律依据足、社会效果好。
而在审委会及审判指导小组讨论案件时能够坚持依法原则,敢于坚持正确意见;
认真分析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意见能运用法理正确化解法律观点纷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一桩桩“铁案”的背后,是深厚的专业知识功底和倔强的性格的支撑。
因为坚持自己的原则,余文唐成为某些人眼中的“异类”,但他认为,与法结缘,与法为伍,就应不负法;
而要做到不负法,就要以法为尊。
培根在《司法论》中提到: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余文唐对此更是深有感悟。
他始终信奉,作为一个法官,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公正。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面对我国许多领域法律不完善的现状,他坚持以人为本,恰当通过辨析法理,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尤其对于一些涉及面较广,具有普遍性的案件,由于余文唐的坚持,受惠者甚众。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许多房产手续不全,导致很多房产交易纠纷诉至法庭。
法院均以传统审判的一贯做法,认定房产交易无效。
有一次,院里又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在审委会讨论会上,余文唐力排众议,运用当时的最新理论,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新理解,提出对传统做法的异议。
余文唐指出:
“禁止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而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余文唐的说法,引起审委会委员们的激烈争论,一时不能形成结论。
余文唐彻夜未眠,在网络上认真搜寻权威依据。
终于,在海量信息中,他找到了最高法某副院长在一次全国性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到了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支持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
次日继续讨论该案时,余文唐提交了这个有力的依据,使得该案成为改变传统做法的标志性案件,众多莆田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载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专家
余文唐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如此殊荣,可谓是对他30多年来从事政法工作的一个小结:
2005年下半年,作为主要骨干余文唐参与莆田市“多元调解衔接机制”的创建推动和调研指导等工作。
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出色表现,使该项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视。
2009年,莆田市“多元调解衔接机制”被中央列为全国七大维稳先进典型之一。
其“多元衔接”框架已成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效力确认”被司法解释、《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所吸纳。
该成果于2013年被评为“莆田市建市三十周年三十件大事”之一,成为莆田市享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法治品牌。
余文唐也因此被中共莆田市委、市政府授予二等功;
此外,余文唐还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诉调对接”等项工作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研讨、起草和修改工作。
在诉调对接试点工作中,他积极推行“两无一评估”机制,大胆探索法官诉前裁判评估等多种特色做法,受到最高法院司改办的充分肯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43家诉调对接试点法院试点工作的中期评估中,莆田市人民法院名列前茅。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余文唐“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
2011年12月,他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首届“全省高层次审判专门人才”;
2012年4月,被评为福建省法学会工作先进个人。
30年来,余文唐笔耕不辍,仅2002年至今,他承担、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涉暴婚姻案件办理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意见》等省(部)级以上重要调研课题和司法解释;
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杂志上发表《罪刑确定之司法路径——“四步循环”模式构想》、《化解罪刑失衡之解释学路径——综合型“以刑议罪”探微》等论文20多篇;
2008年,余文唐36万字的论文集《法律思辨录》出版,所涉内容涵括了综合、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成了莆田市及省法院系统有名的“法学杂家”;
此外,他还主持编写《调解衔接机制理论与实践》、《司法能动与机制创新》等多部法律著作。
这些荣誉,来自于余文唐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数百年前,宋代大史学家郑樵16岁在夹漈山搭建茅屋,谢绝人事,刻苦攻读。
出身郑樵故里的余文唐秉承了先贤“风暴雪夜,执笔不休;
厨无烟火,而诵记不绝”的遗风,30年如一日,手不释卷,至不知饥渴寒暑。
为此,他舍弃了一切业余爱好与社交活动。
春秋交替不能牵引他的目光,时尚更迭更无法令他驻足,精彩纷呈的夜生活亦与他绝缘,无数个漫漫长夜,伏案笔耕,燃尽手边的香烟,才发现,天已泛白。
在他身上,你看不到任何名品、时尚的痕迹。
这个从事了30年审判工作的老政法,看上去更像一位教师、作家,他的本质,还是当年那个单纯、质朴的农学院优秀毕业生。
同时,余文唐也谨记先贤“诗书可信,然不必字字可信”的古训,以郑樵对“只知泥古而不知有今,只知拘守而不知变化”的批判,警醒自己,大胆创新,立论前沿。
写学术论文,余文唐坚持自己的四项原则:
一是实践性原则,选题事项必须贴近司法实践,所探讨的问题必须来源于法律实践,注重指导意义。
二是前沿性原则,立论内容必须处于前沿,所论或参与新议或论人未涉,即使旧题也做新探,注重新意和创见。
三是权威性原则,争论对象必须权威,所商问题或为似成定论的通说,或为知名专家、权威人士之新论,注重学术价值。
四是逻辑性原则,观点确立必须强调逻辑,不论是立论还是驳论,均须严守逻辑规则或进行“辨证论治”,注重说服力。
然而,较之上述殊荣,余文唐更在乎的是单位、系统中的同事甚至莆田百姓对他的认可。
十多年来,他授业解惑,足迹遍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可谓桃李满天下;
深厚的专业功底,让余文唐成了公认的法学专家,深受各界的喜爱。
同事、领导在与其他公检法单位进行业务交流时,都喜欢请他同往,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经他抽丝剥茧,层层论证后,各方的意见很快就达成一致。
时光荏苒,余文唐已近颐养天年之龄,可他离职不离岗,仍醉心法学研究。
因为花盆里稻谷让他明白:
只要以智能为胚芽,以知识为养分,生命的种子,在哪都一样能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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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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