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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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所包含的项目。
承包方式: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要求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方对招标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通过、包保修,以部分综合单价包干及部分合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工程。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0天,其中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的节点工期不超过120个日历天;
地下停车场工期不超过150个日历天。
开工时间为2006年1月6日,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桩工程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5月5日,地下停车场竣工交付时间为2005年6月4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上所载列的日期为准,承包方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
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方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并达到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的各项质量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合同的上下文中另有约定。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零陆万伍仟壹佰壹拾伍元肆角柒分;
(小写)¥121065115.47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含修改及补充说明书、招标文件澄清等);
(7)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三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6年1月5日。
合同签订地点:
广州。
本合同三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流花路117号
邮政编码:
510014电话:
26081306传真:
86675309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广州市城北支行银行帐号:
880001935308091001
乙方: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设计大厦15-21楼
510620电话:
87549928传真:
87542488
丙方:
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广州市文德路67-69号金德大厦14-16层
510030电话:
83226305传真:
83226306
广州市建设银行越秀支行银行帐号:
4400142030105012065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签证日期:
年月日
(二)专用条款
总则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发包方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发包方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方的履约行为,承包方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承包方承诺遵守发包方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甲方
1.3.1在本合同中特指业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1.3.2合法继承人:
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将工程移交给相关的承接单位使用的所有权人。
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甲方在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4乙方,在本合同中特指项目管理单位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1.5丙方,在本合同中特指承包人。
1.7设计单位
1.7.1设计单位,在本合同特指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7.2设计单位代表:
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
另行通知;
职权:
另行通知。
1.8监理工程师
《通用条款》中的监理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1.15工期
1.15.1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方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24小时或天
1.24.1天:
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
1.25通知:
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
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
1.26重大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
3.4承包方必须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4、图纸
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10套施工图纸(含四套竣工图)。
承包方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由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不得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并由乙方下属单位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乙方有责任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如因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将视为乙方的责任,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包方应在监理机构进驻施工场地前5天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2总监理工程师
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
姓名:
陈燕。
职务(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
5.2.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方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方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甲、乙方的批准:
(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发布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5.3发包方代表
5.3.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甲方代表。
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
职务:
项目总负责人。
5.3.2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乙方代表。
魏宇青。
项目管理总监。
5.7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的工作往来程序:
除发包方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应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方或者送承包方。
6、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方的书面同意。
受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一般节点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现场管理机构
7.1.1承包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
邝舜杰。
项目经理。
(2)项目技术负责人
李刚。
项目总工程师。
7.1.2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查验。
未全部到位的,承包方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4承包方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方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
承包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撤换。
承包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
如发包方不予接受,则承包方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7.6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方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承包方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
承包方必须就此做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前述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重大活动、特殊情况必须24小时驻场。
7.7如承包方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承包方应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方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可自行认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本专用条款第37.2.9款
(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发包方工作
8.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发包方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拆迁,具备承包方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方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附近,并提供水、电接驳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方负责办理本工程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方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方,做好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方接到施工图纸3天内进行。
(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8.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应办理的工作:
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所发生的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9、承包方工作
9.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方须于每月20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时间从上月20日至当月20日);
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
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时间从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F、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工程事故报告(若有)。
(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方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若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害及人身伤亡等,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方,费用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交付发包方使用前,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自费修复;
交付发包方使用后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
(5)发包方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承包方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
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方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方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方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
因承包方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方须按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后2天内,承包方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撤场。
(7)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A、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承包方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方检查承包方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
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
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方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数量的,承包方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承包方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7.2.10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
B、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C、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D、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对于承包方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方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
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方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E、干扰与协调
E.1承包方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E.2承包方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现场条件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
对此,承包方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
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方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
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E.3承包方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方出面协调。
E.4发包方将在承包方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方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F.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承担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场内临时道路、泵站系统及场地围墙的维护、保养、维修等义务,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在本工程完工后办理交接手续。
9.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方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方、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9.3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3)。
9.4承包方应设置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计量设备,进场施工和工程竣工撤场前配合监理单位和发包方进行计量、登记工作,各方签字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0.1.1承包方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于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
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当全面详实,并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
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发包方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群体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分别进行编制。
具体内容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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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基础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