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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过渡期,这些正面效应将进一步显现,中国的比较优势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后,长期受配额抑制的纺织品出口潜能也将释放出来。
如果世界经济不出现逆转,中国出口有望保持稳定增长。
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出口商品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缺少具有影响力的自有出口品牌,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仍然占较大比重,营销网络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很多产品出口获得的比较利益不高,在国际分工价值链上处于低端环节。
进出口经营权放开以后,随着大量中小企业参与到外贸经营中来,出口的企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可能会加剧拼价格、打乱仗的状况。
(三)进口将继续保持较大规模,但更易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总量的扩大,中国进口需求迅速增加,能源、原材料和关键设备进口明显增多。
进入后过渡期,中国进口快速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仍将保持较大规模。
但是,随着进口依赖的加深,中国经济受国际市场波动影响的程度也在增大。
作为国际能源原材料市场上的重要买家,中国企业的进口议价能力较弱,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不强,与中国进口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
今年2月底,日本两家钢铁公司分别与巴西和澳大利亚主要铁矿石供应商达成协议,将铁矿石价格提高71.5%。
由于历史原因,该协议价自然成为亚洲基准价,中国企业虽据理力争,但最终仍无法扭转局面。
(三)农业和部分制造业的竞争力短期内难有大的提高,面临进口产品冲击的可能性增大
从农业看,2005年中国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己降至15.3%,明显低于世界62%的平均水平,是世界上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
中国小麦和玉米的关税配额量已达到工国内生产量的10.7%和6%;
2006年还将取消植物油的关税配额。
由于中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不高,部分大宗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强,将面临国外优质低价农产品的竞争压力。
从汽车业看,中国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仅为美国、日本、德国等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的一半,汽车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总体上高于国际市场水平。
随着配额取消和关税下调,进口汽车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占国产汽车的发展空间。
从冶金、石化业看,中国生产规模已居世界前列,但技术密集型的高端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中国钢产量已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但高档板材自给率仅为10%左右;
成品油、化肥等产品产量很高,但附加值较高的精细化工产品在与外国公司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服务贸易将加快发展,但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随着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逐步扩大,外资进入中国服务业的步伐将明显加快,银行、保险、电信以及建筑、旅游、运输等服务贸易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但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服务贸易领域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主要表现在:
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将在高端市场和人才方面与我国展开争夺,由于其掌握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雄厚的资本、技术实力,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随着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资产比重上升,营业网点增加,中国政府对银行、保险的监管能力受到挑战;
世界大型电信公司很可能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中国电信管理体制与企业竞争机制仍需改革,与管理相关的法规标准有待完善。
(五)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将进一步增多,应对贸易摩擦的任务艰巨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中国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国际上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范围更宽,涉案金额更大,波及行业更敏感,涉及国家更多。
进入后过渡期,贸易摩擦的形势更为严峻。
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更为严重,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仍将面临不公正待遇。
纺织品将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焦点。
特殊保障措施、反补贴措施仍将困扰中国的外贸发展,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首开反补贴先河以后,国外对中国反补贴调查的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WTO机制下的中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出现了一种利用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倾向。
这种以环保为目的的行动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带来了绿色贸易壁垒,保护了本国生产者,却对他国生产者和本国消费者带来了损害。
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据外经贸部公布,我国出口产品受影响的主要是以下环境标准:
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中五氧苯酚残留量、为保护臭氧层对使用受控物质的产品(如冰箱、空调、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以及发胶等,这将冲击我国5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
同时,我国一些食品的出口也因质量问题,特别是农药残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质超标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如不采取措施,中国的食品出口竞争力会严重受挫,食品出口将面临危机。
据悉,日本、韩国对进口的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也逐条检验,我国一些地区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曾因细菌超标而被退货。
此外,我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也面临挑战。
由于经济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我国工业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足够的竞争优势,更加上发达国家制定一系列过高的工业安全标准、防污标准、技术标准,必将大大增加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难度。
为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生态平衡,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物多样化国际化公约》,我国原先用来出口创汇的许多产品如穿山甲、果子猩等已不允许捕杀和出口。
2.对出口经营效益的影响为贯彻实施环境标志制度,今后越来越多的产品将接受各种检验、测试、认证和技术鉴定等,并且在包装、装璜、标签、广告等方面作出更多适应性调整,这必将导致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的增加,使我国出口产品的价值优势减弱,从而大大影响产品的竞争力,使我国出口经营效益下降。
3.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影响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业和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我国在进口贸易中也出现了该问题。
近年来,境外危险废物入境具有数量巨大,增速惊人的特色,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和香港,我国沿海地区是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
这些危险废物如废旧船舶、汽车、电器、电缆等工业垃圾的进口严重污染了环境,一些进口产品带有病虫害和传染病,旧服装、旧磁带等生活垃圾的进口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
除此之外,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由于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的环保税费而无法立足,于是趁着我国对外开放之机纷纷移到我国。
三、中国应当采取的对策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入世以后,环境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表现出负面性。
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正当的环境壁垒有助于国际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我们的长远利益之所在。
环境壁垒对我国而言,是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
针对中国的具体实际,笔者认为,中国应当采取的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环境政策的必要调整环境政策的制定往往要牺牲暂时的经济利益而保证生态环境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比如,严格的环境标准增加了环境治理设施的成本,从而使得产品成本提高,竞争力下降;
“关停并转”一些小企业的环保法令会使企业利益、地方经济受到损失。
同样在对外贸易方面环境政策的执行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经济效益。
反观之,一国也可以通过调整环境政策以利于国际贸易。
例如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出口产品成本低,我们的环境政策制定常常受到外部的巨大压力甚至攻击,因而有必要适当而又适时地提高环境标准;
而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其他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可以通过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设置环境壁垒,用限制贸易的做法给其他国家施加压力甚至造成损害。
可见,国际贸易对于环境政策的调整有重要影响。
对我国而言,从长远来看,如果长期实行过低的环境标准不仅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我们的外贸出口,因为这会给他人制造环境壁垒的借口;
另外,过高的标准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水平,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总之,中国的环境政策会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定要有一个适度的把握,既不能因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不切实际的环境政策,也不能拒不进行必要的调整。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中国环境政策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和挑战,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牢牢把握住原则,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在制定可能影响贸易的环境政策时,需要全面考虑世贸组织所规定的贸易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尽量在达到环境目标的同时也有助于贸易政策目标的实现。
根据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构成贸易条款的例外为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可能,而环境政策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自由贸易。
正如世贸组织对待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原则和立场表明的:
一方面承认缔约方有权自行制定本国的环境管制措施;
另一方面这些环境管制措施不应对贸易自由化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能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这是我们应当把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二)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由于中国去年才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以往与有关国家之间发生的贸易与环境争端主要是通过双边磋商等外交途径来解决的,没有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解决争端的先例可以借鉴,因而在这方面尚缺乏经验。
虽然中国有关机构组织了对这些重要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关系的研究,但大多侧重于理论上的探讨,在入世之后,这方面研究的角度应有所调整,必须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紧密联系。
此外,中国还应继续积极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组织的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讨论,积极参与诸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等非政府间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力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我国参与此类活动与谈判,有利于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境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防止一切滥用环保法规、贸易条款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
同时,还可以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立场,为我国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通过与其他国家充分交流信息和意见,学习先进经验,在处理全球环境事务上,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
(三)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我们应当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环保问题,要认识到环保是一种投资,是对外贸易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器,只有顺应潮流,实行绿色生产、绿色管理和绿色营销,才不至于在国际竞争中被淘汰。
为了提高外经贸人员的环境意识,对外经贸院校应开设环保课程,对在职人员进行环保方面的培训。
根据国际市场的新趋势,我国要尽快完善贸易中的环境法规,一是要结合国情,加快制定、完善我国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保的标准和法规,使我国经贸环境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要加强在经贸活动中对国际环境和资源公约、环保标准,法规的宣传,对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依法惩处,并发挥广大消费者和全社会的监督作用。
同时,还要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建立和强化环境管理决策机构和机制。
外贸部门也应配置专门的环保人员,处理外贸生产、进出口、三资企业等的环保问题,把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经济目标责任制合为一体,以绿色GNP来考核各部门工作。
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进出口商会应与生产方面的有关协会一起为协调外贸发展与环保作出积极的贡献。
论GATT/WTO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环保问题
论GATT/WTO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环保问题戚道孟*王俊**摘要:
随着近年来环境浪潮的不断涌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WTO介入国际环保是必然趋势,面对我国加入WTO后,如何应对外贸与环保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作者在分析了WTO的基本环保规则和我国的环保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从国际和国内的不同角度提出了我国目前的一些应对之策,以适应国际贸易生态化的潮流。
关键词:
GATTWTO贸易环境国际贸易生态化前言随着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呼声。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不可避免地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生态化问题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WTO也不可避免地介入到国际环保问题,协调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WTO的新任务和发展方向。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的环境与贸易会产生积极影响,但也有不利方面,是机遇也是挑战。
那么,深入研究GATT/WTO的相关贸易原则和环保规范,协调我国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制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战略政策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WTO介入国际环保的必然性和意义20世纪以来,人类的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过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危及到人类生存与发展。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环境问题得到了全世界的深切关注,绿色浪潮不断涌现。
然而,环境保护问题本身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这就不可避免地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
规范的自由贸易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反而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商品经济发展,推动人类社会进步;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由贸易增加的外汇收入进行污染防治,有效配置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资源;
技术贸易可以带动发展中国家技术结构的改善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这些都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压力。
相反,不加限制的自由贸易则会导致环境污染与破坏在国际间的蔓延,特别是会刺激发展中国家对土地、森林、矿产、水流等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发达国家污染产业、技术和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将国内的环保负担转稼给其他国家。
因此,就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创建多边环保机制,由全世界共同执行,实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然而,从目前来看,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使这一目标的实现变得不太可能,让我们来看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此的态度吧。
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质量,因此更加青睐于对环境较为有利的产品,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并贯彻一套能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接受的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十分困难,因为相对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较高的环境标准的确立无异为本身困难重重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增加了一项成本,他们要求发达国家为其历史上的行为承担环保责任,以相对较低的环保标准来表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支持,而这点显然不被发达国家接受。
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统一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在此背景之下,发达国家单方面在贸易领域捆绑上了环保条款,甚至借口保护环境,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者高于本国产品环境标准的双重标准,限制、禁止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这就是当前限制自由贸易的最大的非关税避垒——环境(绿色)避垒。
这种环境(绿色)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
但是,GATT/WTO的目标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或禁止商品进口的政府行为,对这种贸易捆绑环保条款的做法不能也无法无动于衷,实事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逐渐增多,已引发了GATT/WTO下的多起贸易纠纷,环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问题益发突出。
GATT/WTO将不可避免地介入国际环保问题,协调环境保护与削减贸易壁垒两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有着规范的法律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介入国际环保问题既可以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口环境保护为贸易自由设置环境(绿色)壁垒,廓清与环境有关的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又可以弥补国际环境管制中的缺陷,将环保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实现国际贸易生态化。
在WTO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曾被提为重大议题,甚至有人欲将这轮谈判命名为“绿色回合”,尽管此议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流产,但从GATT到WTO,环境保护的目标、内容、措施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环境保护必将成为WTO新的任务和发展方向。
二、GATT/WTO的相关贸易原则和环保规范
(一)GATT/WTO的相关贸易原则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和核心。
它要求一方成员国在实施一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即不得向某个成员国提供特别的优惠或进行歧视。
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构成,并通过各个多边贸易协定或协议的执行得以保证。
WTO的这一原则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区分各国正当的环保措施和不正当的环境壁垒,主要表现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具体案例的实践中。
“海虾—海龟之诉”是世贸组织近几年所处理的最为引人注目的一起涉及环保的贸易纠纷案,此案引起了世界范围的轰动。
1989年,美国国会为保护濒危动物海龟,修正了《濒危物种法》,增加了609条,禁止那些在捕捞虾时不使用“海龟排除器”(TEDS)的国家进口虾,1991年,美国把这一法律推广到拉丁美洲国家,要求这些国家在三年内安装TEDS。
1996年,美国政府开始将此项立法向世界范围推广,要求所有国家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海虾,必须使用TEDS。
1997年1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向世贸组织状告美国的这一做法,认为美国是在运用单边贸易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该案经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于1998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裁决,认定美国国务院作为执行机构在贯彻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存在失当,违背关贸总协定的有关精神,因而不能得到最终支持。
该案中,上诉机构经审查认为,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海及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获得了三年的过渡期,而申请方四国却只有四个月的准备时间,对待WTO成员国的措施不一致,即是在歧视基础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不正当的环境壁垒,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这是美国败诉的致命原因。
可见,非歧视原则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得到了具体应用,正确区分了正当的环保措施和不正当的绿色壁垒。
2.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WTO/TBT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要求各成员国在执行WTO/TBT协议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
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TBT协议11条、12条。
这表明,乌拉圭回合之后的WTO协议,特别是TBT协议,已经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困难和实际需要给予相当的重视,并做出较之先前协议更为具体和详细的安排。
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
因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相反却是发达国家,其发展经济所需的资源、能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
它还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甚至还常将有毒废物转移到境外。
这些,无疑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
所以,WTO/TBT协议的这一原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然而,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根本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凭借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非常严格的环境标准,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制造出一道道绿色屏障,减低了发展中国家的收益,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困难,也降低了他们的环保支付能力。
为此,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环境为主题,而要求讨论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切实实施和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切实落实问题。
(二)GATT/WTO中的环保贸易规范1.GATT/WTO的“一般例外”与环保贸易措施《关贸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可见,“环境保护”一词并未出现在GATT条文中,因为在总协定起草时环境保护远远没有像现在这样被人们重视。
但人们仍一般认为,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b)款和(g)款是为环境保护需要而制定的,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缔约方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主要就是以这两款作为法律依据的。
2.WTO的“环保例外权”相比GATT,WTO的宗旨有了很大改进,增加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内容。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宣称:
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
《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的规定;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其就不受解决争端行动的约束。
还有《卫生与植物建议措施协定》、《农业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做出规定。
总之,WTO成员国尚未就环境问题达成专门协议,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规则是零零散散地分布在各协议之中的,归纳起来都是强调各成员国享有“环保例外权”,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例外措施,不受WTO一般规则的约束。
然而,必须看到,GATT/WTO的这些环保贸易规范是弹性较大的例外性规定,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些条款中的一些重要术语的含义非常不明确,比如对于“情况相同”、“武断的”、“不合理的”等词均没有具体精确的衡量标准;
象“必要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
这就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很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从而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巨大威胁。
其次,尽管GATT/WTO中的环保贸易规范本身并非绿色贸易壁垒,而是顺应环保涌潮的必要举措,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进步,然而,条款规定本身的相对模糊却又使某些发达国家为树立新的非关税壁垒找到了借口,为环境(绿色)壁垒披上了合法的“多边外衣”。
那么,法律条款本身规定的模糊性,是否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廓清呢?
让我们来看看前述的“海虾—海龟之诉”吧。
上诉机构首先认定,美国为保护海龟而制定的609条属于《GATT1994》第20条(g)款项下的例外,即确认了环境保护对于缔约方的重要性。
但美国在实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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