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伟主任在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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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建设工作,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对外开放的战略高度,要求采取许多有效措施来加强这一项工作。
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要“完善检测实验室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等等。
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综合起来有五点: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是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四是依法行政,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执法。
五是实施责任追究制。
落实好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是主体,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国家国民经济构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为司法裁决、仲裁、社会公益活动及经济或贸易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重要手段。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建立和实施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高效共享的资质认定制度,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够出具公正、准确、有效的数据及结果的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发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作用,促进科学执法、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第二,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数量庞大,差异性大,必须建立统一的资质认定制度来有效规范。
鉴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行业组织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发展。
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
从去年总局和认监委全国实验室资源调查的情况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实验室的数量达18932家,分别隶属于80余个政府部门、行业组织。
如果再加上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医院、外资以及社会其他的实验室,总的机构数量保守地说也在5万以上,基本覆盖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
但是,地区分布差异显著,行业分布各有特点。
机构数量多,整体质量不高;
从业人员多,高级人才少;
重复建设多,特色机构少;
资质评价种类多,评价结果共享少的问题相当突出。
没有统一的资质认定制度,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的结果就没有可比性,更没有公信力。
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实施有效监管,才能持续提升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是有效规范和协调现行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参照国际标准和规则,建立和实施了自己的实验室与检查机构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监管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着许多现实的问题。
特别是我们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管理思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这些思路尽管经过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行业保护、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重复评价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
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认定结果不能得到互相认可;
另外还存在各省资质认定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程序、评审水平、认定对象的掌握也不尽相同的问题。
由于一些实施资质认定的行政部门还存在政事不分的问题,真正意义上为行政许可服务的技术评价机构还不完善。
这些都与建立市场经济体系、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不协调。
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是改变这一局面的重要一步。
第四,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制度,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现实要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中央提出要加快对外贸易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走出去”的前提,是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化,重要的一环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国际化。
如果没有统一的资质认定,不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规范来运作,检测结果得不到国际承认,就没有我国广大企业走出去的基础。
即使少数企业走出去了,也是利用国外检测机构的结果,我国检测机构在国际检测市场没有话语权,对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大问题。
按照WTO/TBT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各国要公开本国的合格评定程序。
如果我们国家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中还实行不一致或不同等的政策,会遭到WTO成员国的责难。
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2006年开放国内检测市场,而WTO协议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
国外检测机构进来以后,如果我们实施的资质认定制度不统一,管理要求不一致,就会遭到投诉,直接影响国际上对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看法,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们一定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从与国际接轨的大局,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来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上来。
二、开拓创新,不断完善资质认定体系
今年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第三步的第一年,也是落实认证认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认证认可工作的今后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是规范工作,提高有效性,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这是一个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总局成立五周年纪念大会上,吴仪副总理提出要切实加强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基础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坚持服务外交大局和对外经贸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
具体对我们今天的工作而言,就是要认真学习《办法》,深入贯彻和执行好《办法》。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资质认定准则、程序和相关文件做好工作。
当前,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涉及管理部门众多,这在其它工作中是不多见的。
认监委2005年做了一个统计,我们国家涉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60多部,拥有实验室或对实验室进行指定、命名、授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有80余个。
不但在国家层面,在许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
《办法》已经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考虑和尊重了各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能权限。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完善的过程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调节,有的环节发生重复,有的环节发生遗漏,有的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办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协调,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地方性法规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是要处理好几种资质认定的关系。
《办法》实施后,要严格按照提高认定效率和一致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几种资质认定的关系,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资质认定。
技术评价准则相近的,要合并进行。
要通过学习和贯彻《办法》,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协调,统一评价,统一证书,使各省资质认定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程序、评审水平、认定对象的掌握保持一致,建立统一规范的资质认定工作体系。
三是要处理好《办法》实施中不同责任主体的关系。
国家认监委与地方、直属局和各行业评审组是《办法》实施不同阶段的不同责任主体。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制订资质认定政策、准则、证书及监督管理。
国家认监委除负责对国家和行业层面上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外,还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认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所辖地区资质认定的实施工作,应按认监委统一制定的规则,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加强工作请示和汇报;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协助认监委开展对本局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并且对获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行业评审组负责协助认监委开展本行业的资质认定工作,并且对获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行业评审组要主动接受认监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工作协调。
四是要处理好依法与创新的关系。
我们正在建设法制社会,一切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也必须严格纳入法律的轨道。
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制订好具体的操作文件,把工作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避免违法行为。
同时,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着眼未来,着眼发展,通过改革创新,加快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不断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法律法规制订打好基础。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准则、程序要及时修订,不断完善资质认定体系。
五是要正确处理资质评价与促进实验室及检查机构建设的关系。
资质评价的目的是规范我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与促进其发展根本上是一致的。
对各类实验室与检查机构的资质评价,必须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严格要求,迁就照顾。
要利用贯彻落实《办法》之机,有效解决我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发展中的问题,引导和推动政府部门、各类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鼓励实验室与检查机构主动参与市场竞争,扶优扶强;
努力培育和完善检测市场,引导社会各方面充分利用资质认定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价;
同时,建立公开、透明、开放的使用实验室的机制。
三、对落实《办法》的几点希望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以总局第86号令颁布。
《办法》出台后,得到了方方面面的好评。
《办法》明确了资质认定的实施主体、认定对象、认定程序、行为规范,是将国际标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开展资质认定的主要文件。
《办法》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有效地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
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
为此提出几点希望: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尽管只是一部部门规章,但前后却花了将近五年的时间。
为什么要花这么长的时间?
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数量非常庞大,形态异常复杂,并且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这些实验室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公司,有股份制的,有外资的,有民营的,有独立法人,有非独立法人,有单独机构,有分支机构,等等。
一个管理办法需要适应如此众多和复杂的管理对象,其难度可想而知。
这项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多,涉及的部门和单位非常多,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需要协调的问题非常多,《办法》出台不容易,实施起来肯定会有难度。
各种困难和影响因素仍然存在,统一的资质认定体系还远未建立,配套政策还未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还未完全形成,对《办法》的理解还存在不少偏差,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今后的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因此,贯彻实施《办法》就必须统一思想,统一标准和工作尺度。
我们各行业、各有关单位从事这一工作的历史都非常长,在这项工作中有非常丰富的、独到的经验和做法。
我们在制定《办法》时,最大限度地汲取了大部分好的做法,但新《办法》肯定与大家目前的观念、经验和做法会有一些不同。
《办法》的条文中还存在个别易于引起歧义的描述,存在一些目前执行起来还有困难或比较模糊的条款。
尽管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一些概念写得很清楚,但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不同的部门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侧重点。
《办法》实施后,围绕这些问题肯定还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学术上的争论是允许的,但在《办法》的贯彻实施上必须要严格遵照执行,必须要以大局为重,从工作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上来,希望大家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统一解释来进行理解和执行。
二是要落实相关要求,规范行政审批。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审批项目。
目前总局和认监委正在按国务院的要求,在全系统内部部署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
总局要求行政审批工作要做到“八公开”、“三分离”,正确行使职能,并接受监督。
我们要严格按总局的要求,结合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认监委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提高认证认可工作有效性等工作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使资质认定工作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明确资质认定工作职责,做到有职必尽,有责必究。
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作为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如何使行政审批的要求在这方面得到有效落实,要认真研究。
现在的检查机构种类繁多,管理多样,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比较多。
认监委拟从已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检查机构入手,以审查认可的形式对检查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对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也会逐步规范,最终达到统一。
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
贯彻落实《办法》需要做的工作非常多,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会后,质检系统的同志要向党组汇报,其他单位的同志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支持。
要建立起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同时,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建立起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修改必要的程序、准则、证书、标志等,完善和规范现有技术评价体系,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会后,参会的同志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其他同志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及系列技术文件的精神,开展技术培训,真正学懂吃透,做到全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同志理解都一致,执行都一致。
确保全国资质认定工作的一致性。
同志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继往开来的工作。
这项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同,需要各部门和各行业组织的支持,希望大家与认监委一道,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办法》贯彻落实好,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做好。
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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