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集体合同审核工作程序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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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送审表
送审企业(盖章):
甲方(企业)
乙方(全体职工)
企业性质:
工会或职工代表:
地址:
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产生方式:
协商首席代表:
现任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件人签名:
工作部门:
职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单位地址
职工总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申请工时
申请理由
人数
企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工会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承办人意见:
处(科、股)领导意见:
厅(局)领导意见:
备注:
1、本申请表需一式一份,和企业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同提交。
2、申请岗位必须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相关规定。
3、“申请工时”栏按申请工时的类别填写“不定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工时”。
4、如企业未组建工会,“工会意见”栏则由属于申请岗位的10名以上的职工写明意见及签名,少于10人的需全部签名。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样本)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
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
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称或技术等级
技术专长
住址
本人简历(包括主要学历)
年月至年月
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月日止。
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工作地点为,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
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
第十条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
第十一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四条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
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十七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
(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
(二)无
九、其他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劳动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如何成立工会组织
办理简易程序:
书面申请(报上一级工会审批)——上一级工会进行批复(调查符合)——推荐候选人报上一级工会(发展工会会员后填写候选人呈报表)——上一级工会对候选人的配置是否合理进行考察指导——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填写选举结果呈报表报上一级工会审批)——上一级工会要在7—15天内进行批复。
一、工会组建的筹备阶段
1、建立工会筹备组。
工会筹备组成员一般由企(事)业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人事部门,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一般可有3—5人组成,设筹备组组长1名,由企(事)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组员2—4名,上报所属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经同意后,即可进行工会成立前的筹备工作。
2、发展新会员和原会员重新登记。
企(事)业单位员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企(事)业工会筹备组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证”。
)原会员凭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工会会员证重新登记。
3、成立工会小组。
企(事)业按照生产(行政)班组(部门)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组长。
二、选举会员代表,推荐工会候选人阶段
1、产生工会会员代表。
企(事)业单位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会员数的30%,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直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2、酝酿、讨论并推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工会候选人名单的产生,一般要经过推荐提名、酝酿讨论、初步确定、组织考擦、正式确定这几个阶段。
要按照工会干部的条件(按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认真选配好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的人选。
工会候选人名单应事先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已组建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要征得同级党组织的同意,然后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企(事)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兼任工会主席,企(事)业行政主要领导不宜兼任工会主席(一般可考虑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企(事)业单位召开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报告及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大会召开半个月前上报所属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三、选举成立工会阶段(填报表三)
1、企(事)业单位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掌握在3—7人,会员人数特别多的企业酌情予以增加,会员在25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由3人组成,会员人数少的单位设1名经审员(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兼任经审员)。
选举办法:
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实行等额选举,差额率为10%以上。
选举方式:
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有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会可设工会专职干部1人(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委员分工可设:
组织、宣传、法律、文体、生产(劳动保护)、生活女工(财务)等。
2、工会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的主要议程:
①筹备工作报告;
②表决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③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名单;
④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⑤组织大会选举;
宣布选举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⑥当选委员代表发言;
⑦企业党组织或行政领导讲话;
⑧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3、向所属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上报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的请示,并附选票样张及选举结果。
成立工会组织后,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时:
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法注解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猎才注解
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的规定。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即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忠体假、劳动安垒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客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
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因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中的一项或者数项订立集体合同。
在集体合同主体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行政部门。
本法还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33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3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l一5、8—4l条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方面曲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由劳动行驶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赢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柬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不仅约束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代表(工会)和企业代表,而且约柬本行业、本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所有企业。
《劳动法)第34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7、42—48条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本文是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的作用。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两个梯度:
一方面,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另一方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也反映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效力关系,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关联法规
<
劳动法)第35、48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5、48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
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首先,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
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
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84、88条
《工会法》第20条
《集体合同规定》第49—56条
资料提供整理方:
云南猎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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