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事诉讼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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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第3题
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作用。
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A厂生产的酱油的消费者纷纷欲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
某甲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根据案情,判断以下哪项表述恰当?
甲若生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一名诉讼代表人,继续审理
甲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
丙丁若对甲的诉讼行为不满,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甲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B
更换诉讼代表人,应当由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而不是直接由法院指定,所以A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本诉讼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此丙丁不应自己参加诉讼,C错误。
民诉法第54条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达成和解等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必须征得全体当事人的同意,D错误。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并非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所以B正确。
第4题
北京红星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红星公司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罢免了原董事长王五的职务,并重新任命张三为董事长。
根据这一情况,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因为红星公司撤换了法定代表人,因此诉讼应当重新进行,王五代表红星公司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王五的诉讼行为有效,张三提供证明后,诉讼继续进行
张三无需向法院提供证明,即可接替王五进行诉讼
应当由王五和张三共同代表红星公司进行诉讼
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第5题
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乙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想反悔,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补救?
再次起诉
在法定期间内上诉
要求重新调解或请求判决
申请再审
D
因为调解书生效后已经具有生效判决的效力,所以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变更它。
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6题
汤某与姚某因侵权纠纷引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律不得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般不能申请再审
考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诉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7题
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保证1个月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货款利息
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用信函向人民法院保证一定期限内赔付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被告每月向原告及孩子支付生活费500元
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根据民诉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因此应选D。
第8题
海龙公司从太平洋公司购人其生产的电子元件若干,后又销售给西门公司用于电子仪器的装配。
在装配过程中,西门公司发现该批电子元件质量不符合要求,遂暂时停止向海龙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海龙公司进行赔偿。
而海龙公司认为该批电子元件并非其生产,而且在包装运输过程中,也不至于造成损坏,因此质量问题应当由太平洋公司负责,因此海龙公司拒绝了西门公司的赔偿请求,并且要求西门公司支付相应的贷款。
鉴于此种情况,西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太平洋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海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请求西门公司支付货款。
则在本案中,太平洋公司可以:
认为受理西门公司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认为海龙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道理,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
法院判决海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认为判决有明显错误而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认为法院判决正确而自动执行法院的判决
太平洋公司在本题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只能在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执行法院判决。
第9题
王华诉张明侵权一案,青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明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
对于原审青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应作出撤销原审判决的裁定
应在调解书中注明撤销原审判决
应责令一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在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撤销
根据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10题
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张涛诉李铭侵犯其肖像权一案,经赵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则该调解书只能向张涛和李铭本人送达
当事人段英是现役军人,则人民法院应当找到段英所在部队的团长,通过团长向段英转交相关司法文书
张明正在被劳改,则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所在的劳改农场转交司法文书
海浪公司收发室负责收件的王大爷尽管是临时工,但仍有权签收司法文书
根据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所以不选A。
根据民诉法第81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所以选B。
民诉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所以不选D。
二、多选题(本大题10小题.每题2.0分,共2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甲、乙、丙三人一起从事烟草生意。
某次三人一同前往A市购货,同住在A市某宾馆,甲、乙晚上出外游玩,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皮箱交由丙保管。
丙碰到朋友丁某,在餐厅喝得大醉,被丁送回后在房间昏睡到第二天中午,醒来后发现皮箱已经不知所终。
甲、乙和宾馆交涉末果,即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丙赔偿甲乙损失6万元,甲乙各一半。
判决做出后甲对分配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原来的4万元应当获得全部赔偿,遂提起上诉。
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中三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错误的是:
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
甲为上诉人,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丙为被上诉人
甲为上诉人,应将乙列为被上诉人,丙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甲的共同上诉人,丙则为被上诉人
A,B,D
2.0分
本案中,甲乙对该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如果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易知本题的答案为ABD。
甲是A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的外交官员,其夫乙为B国人,在圣诞期间来中国游玩。
乙随导游团参观了几处景点,但导游丙并没有提供旅游协议上约定的服务,并且态度恶劣,还串通旅店对团员高昂收取住宿费。
乙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诉讼中丙提出反诉,要求乙支付未缴纳的旅行费。
关于此案的审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人民法院应当为乙提供翻译,即使乙的中文很流利
丙若向乙提起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享有司法豁免
乙可以聘请A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若A国因为种种原因对在A国诉讼的中国公民进行限制,我国法院也可以对乙进行相应的限制
民诉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法院并不必须为外籍当事人提供翻译,A错。
民诉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因此乙即使委托A国律师,也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乙参加诉讼。
C项正确。
民诉法第5条规定的对等原则必须针对限制我国公民权利的国家的公民,而乙并非A国公民,所以D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乙作为甲的配偶享有司法豁免的特权,但是乙对于其主动起诉而遭至的反诉并不享有管辖豁免,所以B错误。
戚某发现萧墙公司的产品广告上印有其子的照片,遂同萧墙公司进行交涉;
,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相应损失。
萧墙公司拒绝戚某的要求,并且宣称该公司的广告为佳实广告公司创作,因此应当由佳实公司承担责任。
戚某同佳实公司交涉时,佳实公司宣称该照片为摄影爱好者郑某提供,而郑某则声称拍摄该照片时得到了戚某儿子所在的幼儿园老师赵某的同意。
戚某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
则本案的被告为:
郑某
佳实广告公司
萧墙公司
幼儿园老师赵某
B,C
由于广告公司和萧墙公司将照片用于经营性使用,因此应当被列为本案被告。
李某诉王某欠款不还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陪审员张某是李某的外甥,证人牛某是李某的女儿,书记员赵某是王某的同学,王某的代理人黄某是其表哥。
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是:
张某
牛某
赵某
黄某
A,C
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证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因此选AC。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管辖权的异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驳回
管辖权异议既可以在一审时提出,也可在二审时提出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管辖确有错误而判决正确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
管辖权异议只能在一审被告答辩期间提出
A,B,C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驳回应该用裁定的方式,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只能在第一审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间,如果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则视为应诉管辖,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得再提出异议。
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甲因为遗失股权凭证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某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
甲诉其子乙,要求支付拖欠的3个月的赡养费3000元。
一审法院独任法官审理终结此案,判决甲胜诉。
判决生效后乙又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遂进行重审
甲向法院申请对乙签发支付令
A,D
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因此A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是重大疑难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
因此B不能适用独任制。
民诉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因此C也不能适用独任制。
民诉法第161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因此D有可能适用独任制。
答案是AD。
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哪些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
C,D
根据民诉法第161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因此不选B。
简易程序不影响两审终审,因此选C。
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此选D。
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某审判员与原告代理律师显得很熟悉,事后查明二人乃大学同寝室的同学。
第二次开庭时,朱某申请该审判员回避。
则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案应延期审理
朱某之申请已逾法定期间,庭审照常进行
院长有权决定该审判员是否回避
B,D
民诉法第4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
民诉法第47条规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所以D是正确的。
民诉法第1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所以本案应当延期审理,B是正确的,A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中因主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A,B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张某因其子甲婚后拒绝赡养,就与其侄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乙尽生养死葬之义务,张某的房屋和家具等财产死后全部遗赠给乙。
张死后,乙继承了遗产。
不久乙外出,将继承的房屋交甲代为保管,甲之子趁机把房子卖给了丙,乙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房,法院受理后,甲以自己对房屋有继承权为由提出反诉,丙也诉请保护其所有权。
本案有什么诉?
乙诉甲的还房之诉
甲之子侵权之诉
甲诉乙无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之诉
丙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A,C,D
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有三个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并没有甲之子侵权之诉。
none、三(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7共分)20.0
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问题: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
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屑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为什么?
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
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同上题答案。
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3)题的情况处理。
因为民诉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诉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none、四(共案例分析小题,25共分)50.0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
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
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
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
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
参照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乙是本案的证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因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败诉,则债权转让人很可能会承担其赔偿责任。
因此若乙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以哪些方式使乙参加诉讼?
由乙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由丙申请法院追加
由甲申请法院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自己申请和法院追加两种。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于乙和丙约定的管辖法院和丙诉甲的法院不一致,因此不能通过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而只能由乙申请参加。
若乙参加诉讼,则可以进行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请求法院调解
提供债权有效的证据
对甲提出反诉
在法院判决自己向丙承担责任时,提出上诉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因此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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