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作业指导书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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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特征参数
6
轴距
7
核定载人数
8
核定载质量
9
栏板高度
10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11
客车应急出口
12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13
货箱
车辆外观检查参数
14
车身外观
15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16
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
17
轮胎
18
号牌及号牌安装
19
加装/改装灯具
安全装置参数
20
汽车安全带
2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22
灭火器
23
行驶记录装置
24
车身反光标识
25
车辆尾部标志板
26
侧后防护装置
27
应急锤
28
急救箱
29
限速功能/装置
30
防抱死制动装置
31
辅助制动装置
32
盘式制动器
33
紧急切断装置
34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35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36
副制动踏板
37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38
危险货物运输车标识
39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底盘动态检验参数
40
转向系
41
传动系
42
制动系
43
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底盘部件参数
44
转向系部件
45
传动系部件
46
行驶系部件
47
制动系部件
48
其他部件
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空载制动参数
49
空载制动行车制动率
50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51
空载制动驻车制动力
加载制动参数
52
加载制动加载轴荷
53
加载制动轴制动率
54
加载制动不平衡率
前照灯参数
55
远光发光强度
56
远光垂直偏移量
57
近光垂直偏移量
58
远光灯中心高
59
近光灯中心高
60
远光垂直偏移
61
近光垂直偏移
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参数
62
最大行车制动力
63
轮荷
64
车速表指示误差
65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66
路试制动性能
67
动态轮荷
见注2
68
车辆外廓尺寸
69
整备质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数量及类型
该机构共有
X
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其中:
平板式
吨检测线
条;
滚筒式
条。
以下空白
注:
1、检验依据标准,GB7258直接引用的标准不再一一列举,例如:
车辆外廓尺寸GB1589、车辆识别代号GB16735、车身反光标识GB25990等。
2、制动动态轮荷仅适用于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小型载客汽车;
3、路试制动性能参数包括:
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制动稳定性、MFDD、协调时间。
4、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开展检验的项目参数,可不申请资质认定(例如只检小车的机构可不申请加载制动、外廓尺寸、反光标识等参数),并应在说明栏中予以说明(适用时)。
5、以上参数表来源于GB21861-2014,GB21861-2014强制执行过渡日期至2017年3月1日。
目前资质认定评审按照此表格进行,按照现场通过的项目/参数予以资质认定,机构不具备的项目/参数要求2017年3月1日前变更(扩项)评审;
6、如果机构有多条相同型号规格检测线时,评审通过的检测线应注明具体位置或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表(三轮汽车、摩托车)
二
三轮汽车、摩托车
人工检验参数
号牌/自编号
车辆类型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
仪器设备检验参数
制动力
制动率
适用于三轮汽车
三轮汽车、摩托车检测线数量及类型
条三轮汽车、摩托车检测线,其中:
三轮汽车检测线
二、三轮摩托车检测线
1、依据标准栏,GB7258直接引用的标准不再一一列举,例如:
2、路试制动性能参数包括:
3、如果机构有多条相同型号规格检测线时,评审通过的检测线应注明具体位置或编号。
1.2、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机构
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要求,机动车环检机构资质认定参数如下表要求。
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表
类别(产品/
项目/参数)
汽车类
CO含量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双怠速法、简易瞬态工况法
HC含量
过量空气系数(λ)
双怠速法
NOx含量
简易瞬态工况法
光吸收系数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法
最大轮边功率
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法
烟度
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
环保排放检测线
数量及类型
条机动车环保排放检测线,其中:
汽油车检测线
汽油车、柴油车混合检测线
吨重型柴油车检测线
如果机构有多条相同型号规格检测线时,评审通过的检测线应注明具体位置或编号。
1.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之前过渡期,按照目前现行参数要求进行。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要求的参数进行(届时发布新的参数要求表)。
依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要求,机动车综检机构资质认定参数如下表要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表(2017年7月1日前)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CB18285-2005
双怠速法;
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
车速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16
轮重
制动力平衡
驻车制动力
车轮阻滞率
前照灯发光强度
光轴偏移量
喇叭声级
驱动轮输出功率
滑行距离
轮胎花纹深度
左、右相对轴距差
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转向盘操纵力
整车装备及外观
综合性能检测线
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线。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表(2017年7月1日后)
2、业务范围
2.1机动车检验机构同一场地可以既有安检业务、环检业务又有综检业务,但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之间需有隔离措施并加以明确标识。
2.2同一条检测线不能既做安检业务又做综检业务。
2.3机动车检验机构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应涵盖其检验业务范围。
例如机构既有安检业务又有环检和综检业务,则其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应涵盖安检、环检和综检业务,机构不得有汽车维修、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3、变更评审
机构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均需进行申请变更评审。
以下情况均需申请变更评审。
3.1增加或减少检测线数量;
3.2增加检验项目/参数;
3.3机构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
3.4检验场所地址发生变化;
3.5仪器设备检验部分的设备更新;
3.6检验标准、方法变更;
3.7增加检验场所(多场所);
3.8授权签字人增加签字范围;
3.9其他属于申请变更评审的情况。
4、多场所机构
4.1机动车检验机构有经营性活动(单独收费)的各分支机构均需单独申请资质认定。
4.2在原有场地基础上新增加检验场所,各分支机构无经营性活动(统一由总部收费)的按照多场所进行评审。
5、检验车型
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省局监督处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证。
评审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后,根据检验车型对检测线配置要求,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信息表》。
不同车型检验应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表
车型
检测线
要求
代号
车型说明
备注
大型客车
大型车辆检测线
A1
大型载客汽车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大型货车
B2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中型客车
小型车辆检测线
B1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小型汽车
C1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
C2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
C3
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轮汽车
C4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
普通三轮摩托车
D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
E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F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M
轮式专用机械车
无轨电车
N
有轨电车
P
不适用安检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信息表
示例1
机构名称
:
地址:
资质认定证书号:
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限制检验范围:
限制轴重5t以上车型、B2(重型载货汽车;
大、重型专项作业车)
可承检车型:
B2(中型载货汽车、中型专项作业车)、B1、C1、C2、C3
可承检检测线数量及类型:
共2条安检线:
一条3t平板式制动小型车检测线;
一条5t滚筒式制动小型车检测线。
评审日期
2016年
09月30日
机构负责人签名
组长签名
示例2
限制轴重15t以上车型
A1、A2、B2、B1、C1、C2、C3
一条10t滚筒式制动小型车检测线;
一条15t滚筒式制动大型车检测线。
6、规格要求
6.1规格3t的平板制动台检测线只允许检验总质量不超过3t的两轴小型车辆,规格3t以上平板制动台检测线原则上不允许使用。
6.2规格3t滚筒制动台检测线只允许检验小车,不能检验大车;
6.3规格10t滚筒制动台检测线可以检验轴重10t以下大车,在取得小量程有效溯源证书后,可以申请检验小车。
6.4规格13t滚筒制动台检测线可以检验轴重13t以下大车,不能检验小车。
6.5规格15t滚筒制动台检测线可以检验轴重15t以下大车,不能检验小车。
7、人员持证
7.1评审准则4.2.5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登录员、外检员、引车员、检验员、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需经正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7.2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应检验车型的引车员需持有相应车型驾驶证;
7.3持证人数
7.3.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一条安检线至少应有9名持证人员,每增加一条安检线至少增加3名持证人员;
7.3.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一条综检线至少应有9名持证人员,每增加一条综检线至少增加3名持证人员;
7.3.3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机构一条环检线至少应有5名持证人员,每增加一条环保线至少增加3名持证人员;
7.3.4既有安检又有环检、综检的机构,在一条安检线或综检线应至少9名持证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条安检线或环检线或综检线就应增加3名持证人员。
8、同等学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四条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
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一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四条执行。
8.1依据教育部2012年9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分类,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为机械类、仪器类、电气类、交通运输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8.2建筑工程类、土木工程类、水利工程类等大专以上工科学历毕业证书列为机动车不相关专业。
8.3中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证书。
8.4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应为机动车相关专业二级技师以上(含)技术等级证书。
8.5应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9、场地面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标准规定的申请承检车型检验项目的实际需要;
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相应检验车型的需要;
对场地面积不作具体量化要求,但须满足实际需要。
河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机构一并执行。
10、车间长度
10.1安检线和环检线在同一检验车间的,检验车间需足够宽敞,通风设施良好,每条安检线加环检线车间总长度不少于60米。
10.2安检线和环检线在不同车间的,安检线车间不少于50米,环检线车间不少于15米。
10.3摩托检测线车间长度不少于20米。
10.4综检线车间长度不少于50米。
11、试验车道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与检验车型相适应的试验车道,并按照要求正确标识。
12、坡道要求
12.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与检验车型相适应的驻车坡道,并按照要求正确标识;
12.2场地受限制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可以用驻车性能检验设备代替坡道。
13、禁用设备
13.1未取得有效溯源证书的设备(检定不合格或者校准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设备、修理后未重新取证的设备、损坏或丧失检验功能的设备等);
13.2具有称重功能的滚筒制动台(加载制动台除外);
13.3机动车、摩托车混合检测线;
13.4平板制动检验台(3t以上);
13.5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其他设备。
14、标准更新
检验标准转版后,机动车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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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 检验 机构 资质 认定 评审 作业 指导书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