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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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名称:
植物保护站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3、《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市农业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市植物保护站。
各县(区)农业局主管本县(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保护站。
(二)主体名称:
农业机械监理所
1、《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
农机监理机构"
)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3、《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主体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
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受同级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区、县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承担兽医卫生监督职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防疫情况,共同做好防疫工作。
(四)主体名称:
渔政监督管理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二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三、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种子管理方面:
(一)怀柔区种子管理站
1、《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二)怀柔区农药管理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2: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种子管理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12月1日
2004年8月28日修订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1年2月26日
2004年7月1日修订
4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5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6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7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2003年8月1日
8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日
9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日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11月1日
植物检疫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
《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7年11月8日
《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7年9月1日
农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发布
2001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9年7月23日生效2004年7月1日修订
肥料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6.23
2004.7.1农业部令38号修订
农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11﹒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7﹒1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
2006﹒7﹒1
拖拉机登记规定
2004.10.1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1999.4.27
经农业部2004年38号令修订,2004年7月1日施行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2007.11.8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4.9.1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11.1
11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5.9.1
动物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年1月1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年11月18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月1日
渔政监督管理
制定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00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2003.8.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
2007.9.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6.1
附件3: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1)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共135项)
种子管理(共14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处以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
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法行为名称:
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法行为名称: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一十、违法行为名称: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植物检疫(共9项)
1.违法行为名称:
当事人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
“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名称: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行为名称:
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名称:
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本条第一款
(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8.违法行为名称:
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9.违法行为名称:
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
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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