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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核算: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三)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
(1)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
(2)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退补所得税
应退补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本年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预缴所得税
①、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所得税=[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2(或4)]×
税率(25%)
②、按本期计划利润预缴所得税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本期某月或某季计划利润额×
(四)对减征所得税的计算
减征比例=[(25%-原核定的税率)/25%]×
100%
减征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25%)×
(1-减征比例)=应纳所得税税额×
(1-减征比例)
(五)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
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六)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弥补亏损后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例题1:
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问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纳税调整
1、业务招待费25万元,扣除标准
1)25*60%=15万元
2)2000*5/1000=10万元
采取孰低原则,因此,扣除标准10万元,纳税调整25-10=15万元。
2、广告费扣除标准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
扣除标准2000*15%=300万元,纳税调整350-300=50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纳税调整1万元,
4、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扣除标准200*12%=24万元,纳税调整25-24=1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免收收入,纳税调整(调减)-5万元。
6、新所得税法规定:
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纳税调减-1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15+50+1+1-5-17=24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5*25%=61.25万元
例题2:
假如北京市某陶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700万元;
营业外收入0.8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417万元;
产品销售费用50万元;
当月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96万元;
管理费用1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万元;
财务费用32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交付年息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解析:
增值税=700×
17%-96=23万元
城建税=23×
7%=1.61万元
教育附加=23×
3%=0.69万元
税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700×
5‰=3.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调增=12-3.5=8.5万元
税前可扣除利息支出=200×
5%=10万元
纳税调增=30-1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0.8)-417-50-160+8.5-32+20-(1.61+0.69)=68万元
所得税应纳税额=68×
25%=17万元
例题3:
泰和有限责任公司预计2008年全年业务收入600万元,材料费用320万元,工资总额80万元,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和2.5%共计计提14.8万元,业务招待费8万元,其他费用30万元。
公司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因此,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320-80-14.8-3-30=152.2(万元)
应纳所得税=152.2×
25%=38.05万元
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为4.8万元,但600×
5‰=3万元,所以能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万元
例题4:
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某外国银行从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2000万,依法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万元*10%=200万元
例题5:
某外国公司驻华代表处受该公司之托,将该公司在华一处净值600万元的房产销售,取得收入1200万元,依法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
应纳税额=600万元*10%=60万元
五、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额/销售收入),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负担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
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
它不是税率。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备注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例题:
1、某企业本年度收入总额为1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10%=10万元
应纳所得税=10万元*20%=2万元
2、某企业本年度成本费用支出总额为17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为15%,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7万元/(1-15%)*15%=3万元
应纳所得税=3万元*20%=0.6万元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地点和主管机关
(一)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交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所得税。
预交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60天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交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个年度内补交,多预交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个年度抵交。
对于纳税人的境外投资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
、
(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交纳。
(三)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1、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经营资金权属中央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有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及纳税人是金融保险企业的,其应纳所得税应缴入中央金库和按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比例分别计算、分别开票、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2、地税系统征管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经营资金权属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经营资金权属中央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应缴入地方金库,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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