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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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四川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中小资金支持。
第三章资助内容、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企业市场开拓资助项目资助总额标准。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申请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境)外展览会参展。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
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支持标准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70%
25000元/个,最多支持3个标准展位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注:
1个标准展位为9个平方米。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企业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境外展览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参加展览的招展书或参展通知(国(境)外组办展的项目提供招展通知);
2.国(境)外办展项目需提供在国(境)外办展的批复文件;
3.如有公共布展,需提供公共布展与装修公司的合同及布展效果照片;
4.展览期间照片;
5.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
6.出国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
7.参展展位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展位数量(面积平方米)、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如是出国团组,团组领队(随团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在展位使用情况说明上签字核实;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际市场考察。
(一)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中小企业
交通费
生活补贴
(二)支持标准:
国际市场考察资助:
给予企业人员交通费、生活费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且单个企业项目资助不超过2人,资助总额共计最高不超过4万元。
补贴标准:
每人最高补贴南美按2万元/人,北美、北欧最高按1.8万元/人,香港、澳门最高按0.8万元/人,其余国家(地区)最高按1.6万元/人支持。
(三)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考察”类项目。
2.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3.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国际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
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四)国际市场考察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总结含行程、交通、食宿及人员数量等费用说明;
2.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人员清单(团组领队(随团商务主管部门人员)在批件或人员清单上签字核实);
3.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盖章页),在国(境)外公务活动的照片(如洽谈会,拜访商会等);
4.国(境)外原始机票、机票发票及食宿发票复印件;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最高限额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万元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其它管理体系认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认证合同复印件;
2.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产品认证
10万元
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
20万元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三)产品认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认证合同复印件,产品认证请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五、专利注册。
(一)专利申请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给予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三)专利注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或国外专利权威机构颁发的专利证明;
2.或国外专利权威机构签订的合同;
六、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境外宣传广告
境外商标注册
3万元
(二)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所做广告类别包括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和影视广告。
3.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4.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5.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三)国(境)外发布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与广告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
2.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需提及商标注册涉及的国别);
3.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4.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企业培训。
(一)企业培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项目组织单位
培训费
(二)企业培训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
2.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
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
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3.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不包括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三)企业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培训总结含培训内容、时间、人数;
2.培训通知、资料;
3.到会人员签到名册(包括到会单位、联系人、电话);
4.申请企业专项人才培训资助,还需要提供:
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5.省市重点培育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上岗培训资助,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
6.发票及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宣传材料的翻译及制作
2万元
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
2.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与宣传资料(宣传材料、宣传视频)制作商签订的代理制作合同;
2.印制的宣传材料和视频的实施项目证明材料,宣传材料、视频制作成品一式两份;
九、国际电子商务建设。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
5.创建企业网站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6.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7.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并通过了相关资质认证。
8.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三)国际电子商务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首次入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协议和创建网络的合同。
2.与网站制作商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
3.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商签订的建设合同。
4.网络营销活动合同相关费用发票,相关网页资料(需打印网站首页)及网站网址。
十、境外投(议)标。
(一)境外投(议)标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金额
标书购制费
项目初步设计费
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参考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政策
(二)境外投(议)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投(议)标项目在填写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时,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请用“境外投(议)标”表。
2.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
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
3.此项为风险支持,如企业中标,则不予支持;
如企业部分中标,按中标比例相应减少支持金额。
4.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境外考察,包括两人的往返经济舱机票。
(三)境外投(议)标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境外投(议)标标书和设计书复印件;
2.相关费用发票;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参考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政策;
4.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境外并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收购技术
20万
收购品牌
(二)境外并购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并购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并购”类项目。
2.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3.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三)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收购技术(品牌)合同复印件;
3.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证书);
第四章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一年一次,必须是当年实施的项目,每年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开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系统,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申请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进行网络申报和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定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在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再由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后,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中小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申报程序可直接打印)。
二、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项目申请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所有申报提交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编码,每页加盖单位鲜章。
四、所有需准备资料以中小资金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为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中小资金为政府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中小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主题词:
资金计划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印
(共印5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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