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进度递增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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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揭银行:
能提供项目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
1.6销售率:
完成销售房屋的套数(个数)占当期开盘销售的相应房屋的总套数(个数)的百分比。
第二条:
委托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XXXX项目,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2.2项目地址:
位于XX市XX路;
项目性质为住宅/商业用地。
2.3规划指标:
项目总占地约XXX,地上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
项目委托销售代理面积约XX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写字楼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政府批复的预售测绘面积为准,并作为考核指标及结算支付依据,但地下车库、花园及储藏间物业用房以及公共设施等不计入考核指标。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3.1甲乙双方均为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3.2甲乙双方均保证提供的证件、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3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目的销售由乙方独家销售代理。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因乙方违约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在代理期限内,甲方除另有书面约定工程抵款房源外,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为乙方完成销售。
3.4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
服务期限
4.1甲乙双方同意:
合同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止。
第五条:
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
5.1项目前期服务:
包括市场调研、宗地资源分析、竞争分析、项目发展战略、项目定位(市场定位、功能定位、目标消费群定位)及启动区建议。
5.2销售代理:
包括拟订销售策略、组织实施销售工作、制作本项目每月销售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协助完成销售后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第六条:
项目销售价格
6.1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当期开盘的销售底价。
6.2乙方根据上述约定的平均底价编制单套底价明细表,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存档。
6.3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乙方应在单套底价以上(含本数)对外销售房屋。
6.4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双方结算项目销售代理费的依据。
6.5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变更上述底价。
第七条:
代理服务相关费用
7.1前期服务费:
甲方支付乙方的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XX万元)。
7.1.1前期服务费首期款:
自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XXX元)。
7.1.2前期服务费中期款:
乙方向甲方进行《项目定位及物业发展建议》汇报并经甲方确认后三日内(甲方收到汇报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的,视为认可),甲方即支付乙方4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7.1.3前期服务费终期款:
甲方本项目进行方案报审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其余20%前期服务费计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
7.2销售代理费:
7.2.1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最高为单套销售总价的1.3%;
甲方根据乙方销售进度,分别按如下递增方式计费支付:
7.2.1.1完成销售率小于50%时,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1.0%计算;
7.2.1.2完成销售率在50%至70%之间,则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1.1%计算;
同时补足50%销售率以下的销售总额部分之0.1%(1.0%与1.1%的差额)计算的销售代理费。
7.2.1.3完成销售率在70%至90%之间,则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1.2%计算;
同时补足70%销售率以下的销售总额部分之0.1%(1.1%与1.2%的差额)计算的销售代理费。
7.2.1.4完成销售率在阶段销售任务的90%(含)以上,代理费按照销售金额的1.3%计算;
同时补足90%销售率以下的销售总额部分之0.1%(1.2%与1.3%的差额)计算的销售代理费。
7.3营销推广费用
7.3.1甲乙双方同意,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占销售代理房屋按单套底价计的总房价款之和的1.2-1.5%。
该费用如有调整或者需超出1.2-1.5%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
7.3.2营销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制作、电视CF制作、灯箱广告、小型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路牌、道旗、小区围墙广告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及房展会展览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7.3.3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审核项目的广告企划服务商制定的企划方案及初步预算,甲方按三方确认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执行。
营销推广费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签约并直接支付第三方。
第八条:
销售条件
8.1开盘条件
8.1.1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
8.1.2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8.1.3甲乙双方已确认单套底价明细表及售价表,并已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了按揭银行。
8.1.4乙方提出具体开盘时间建议,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
8.1.5乙方应甲方要求进驻售楼处之日起满三个月,且项目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开盘的,甲方应按3~5万元/月标准支付乙方基本服务费,该费用计收期限为自乙方进驻售楼处第四个月起,至项目首次正式开盘止,每月5日为当月费用结算日。
8.1.6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时,甲方须保证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符合销售条件。
若项目未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而仍要求乙方开盘或违规收取购房者款项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甲方不得单方面解约。
如甲方在未达到销售条件情况下,仍要求乙方对外进行销售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2代理指标:
8.2.1在每期楼盘正式开盘至房屋交付给购房客户时,应完成**%以上的销售率。
具体分阶段销售指标(三个月为一个阶段)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一个月内确定平均底价时一并确定,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存档。
8.2.2甲方同意:
具备开盘条件、按施工进度完成施工质量并按期、按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本合同附件三)是乙方完成上述代理指标的前提条件,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交房的,本合同第8.2.1条款下约定的代理指标的时间则可以相应顺延。
8.2.3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第7.1条款、7.3条款及9.1条款结算相关费用,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且未能及时改善时,则不得追究乙方未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
8.2.4在上述销售代理期间,若与春节重叠,该阶段时间计算应扣除春节前后一个月时间。
8.3完成销售的界定:
8.3.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
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该契约之规定支付了该购房款的首期房价款(含定金)并到房产部门办理完备案后,该套房屋视为完成销售,并计入乙方销售进度与业绩,甲方应按此业绩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结算时间以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为准。
8.3.2甲乙双方应在开盘前共同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
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的人员(以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甲方对《商品房买卖契约》签章后,即表示对契约所约定内容的认可。
客户提出合理的条款,甲方应予以采纳,以确保乙方的销售进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3.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售登记而退房的,如工程质量、房屋交付期延迟或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契约》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取销售代理费。
若因购房客户自身原因导致退房的,而没收之购房客户的定金和违约金,其金额由甲、乙双方各得50%。
第九条代理费结算
9.1结算:
9.1.1甲乙双方同意,开盘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为费用结算日。
乙方应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交给甲方报备,甲方应于最迟不超过当月15日(含)之前将上月项目销售代理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9.1.2乙方提交《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应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报表无异议。
9.1.3若乙方比第8.2.1条款之约定销售进度提前3个月(含)以上完成**%以上的销售率,则甲方应按当期总销售额的1‰给予乙方奖励,并应于乙方完成当期楼盘考核销售率达**%后的次月15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9.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7.1条款及9.1条款结算所规定的时间,采用支票支付方式或将每期应付的项目销售代理费款项汇至如下乙方银行帐户:
公司全称:
XX新景祥房地产XX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XX银行
9.3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同时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税务发票。
乙方提供的发票不作为甲方已付款证明,乙方收到银行出具的甲方付款相关单据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9.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应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
,身份证号:
。
10.1.1工作协调人专职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出具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中需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办理入户手续、与乙方结算款项、审阅宣传广告文稿及相关内容,并负责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法务审查与监督,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
10.1.2指定的工作协调人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需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10.1.3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有关物业销售事宜的变动,应由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
10.1.4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
10.2甲方在开盘前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
10.3甲方保证在销售前无抵押权或第三方权利,保证合法销售。
10.4甲方应提供乙方2部看房车及装修好的售楼处、样板房,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中售楼处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并于开盘前3个月交付乙方使用;
样板房于开盘前2个月交付乙方使用。
10.5售楼处、样板房、销售通道的装修方案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若样板房设置在现楼中,则甲方按约定的交房标准完成了样板房所在的电梯厅、电梯门套以及所在楼层的建造装修。
样板房、售楼处、销售通道装修、装饰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10.6甲方对提供的销售、行销推广方案应充分尊重乙方专业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经甲方确认后,按照乙方方案执行。
10.7在楼盘销售期内甲方指定协调人须及时提供各阶段所有优惠折扣与优惠政策的书面通知。
10.8乙方向甲方提交报告等工作成果时,甲方应办理收妥手续并于5日内给予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无异议。
10.9甲方有按合同约定或经双方确认的营销费用开支计划表按时付款的义务。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及时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等费用。
10.10甲方有义务按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施工工作,并按约定时间交房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标准。
10.11甲方除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售楼接待场所及样板屋外,还应提供日常办公设备(桌、椅、电话、传真、空调、复印机、电脑、宽带网(带宽不低于4M)、打印机及签约软件等)。
10.12根据乙方的销售节奏要求,甲方委派专职人员常驻售楼处,职责包括:
收取项目定金、收取房款、开具收据发票、《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其条款的审核确认。
10.13甲方负责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和水电的正常使用及安全保障。
并承担项目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员、保洁员的报酬及水、电、气费。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1.1乙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
,身份证号:
11.1.1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须确认的各项事宜,向乙方公司汇报审核并由乙方公司签章确认。
若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发生重大的销售有关变动,该协调人应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通报。
11.1.2负责与甲方就行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本项目服务专案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
11.2合同签定后,乙方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该项目的营销策划,提供项目房型、户套比建议;
明确项目的市场定位,制定、实施项目的营销策略方向和可行的行销方案,包括销售策略、销售价格表以及售楼进度等;
协助甲方选定设计方案、模型、渲染图等;
制定、实施现场销售方案。
11.3负责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负责客户的接待、签约、分析与跟踪,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事宜及相关售后服务,处理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纠纷或投诉,处理结果须向甲方通报。
11.4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完成该项目销售资料的准备工作,所涉及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11.5以甲方名义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销售,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人作出任何书面承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6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确定的销售价格及销售进度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低于底价销售。
若有未经甲方同意低于底价销售,差额部分应从乙方销售代理费中减扣。
并不计算该套房屋的代理佣金。
11.7负责所有与销售有关的文档资料的填写,合同文本打印,按照银行要求催促购房客户的按揭资料搜集完整;
并协助办理客户按揭手续及房款的催缴,督促售房资金及时回笼。
11.8乙方承担乙方所有工作人员的报酬。
11.9应建立健全的销售资料、档案,定期备份报送甲方,定期向甲方提交销售报表与分析报告,并由甲方签收。
11.10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12.1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合同期满二年内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以上文件及其复制文本(甲乙双方关联公司除外)。
12.2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
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12.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在本项目所有设计制作的宣传品上明示乙方公司名称的称号及标志等。
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13.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二年内均应严格保守本合同、项目的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
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第三方(甲乙双方关联公司除外)。
13.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解除、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非经对方同意均不得聘用对方任一职员(含解聘、离职及开除之职员),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5万元/人。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4.2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以后,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积极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履行义务。
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书面通报,并允许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前需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全部项目销售代理费等费用。
14.3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瘟疫、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
15.1合同变更条件:
15.1.1遇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以及订立合同后,国家、地方政府颁布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双方应当依据《合同法》情势变更的原则,及时变更本合同不适合的条款,保障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
15.1.2对合同某些条款需修改和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16.1合同终止条件:
16.1.1楼盘售完、手续结清;
16.1.2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整个项目的销售任务。
16.2除有约定条件外,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也不得因甲、乙双方内部的组织、人事、职务变更与调整而单方变更或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甲乙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也不得因甲、乙双方内部的组织、人事、职务变更与调整而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以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乘以销售底价乘以本合同代理费的比例作为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公式为:
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
销售底价×
本合同代理费的比例=损失(如未确定销售底价的,参照本项目已销售部分的平均销售底价计算;
如本项目未确认销售底价的,参照本项目周边同档次楼盘的销售均价计算)。
若甲方违约,甲方应立即支付乙方已销售部分的全部销售代理费等费用,同时还应按约定损失的**%承担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延期支付应按照应付款的5‰/日支付滞纳金;
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即办理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同时还应按约定损失的**%承担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延期支付应按照应付款的5‰/日支付滞纳金。
违约方应在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后7日内支付。
17.2如甲方延期支付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且超过15日的,应按照每日500元标准支付乙方迟延履行违约金;
如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支付乙方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并按未销售部分的销售总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
17.3如乙方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能完成相应期段销售考核指标的80%,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能改善的,除双方协商延期外,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已销售部分的销售代理费。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解约书面通知三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撤离售楼处(但甲方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未按合同第7.1、7.3及9.1条款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并按考核指标未完成销售部分的销售总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
17.4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因工程问题引起客户投诉,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作业或未按合同第7.1、7.3及9.1条款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因此不能完成销售进度约定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中有争议,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
18.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由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8.3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中,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九条:
附件
19.1本合同的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1.1附件一:
单套销售底价明细表
19.1.2附件二:
销售指标
19.1.3附件三:
项目施工进度表
第二十条:
合同条款
2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选择条款:
【服务内容有市场资讯服务的,可在合同第五条内增加条款】
市场资讯(月报)服务:
每月提供区域市场及竞争项目市场报告,对当月的市场动态,最新案例,竞争楼盘情况,市场政策及有关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月报形式向甲方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分析报告。
【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如能直接在签约时直接约定,6.1条可作如下表述】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平均底价及销售价格为:
**********************。
【7.1条前期服务费建议在30万~50万元之间,或按照月4~6万元/月】
【开发公司提出保留房源的,可在第七条内增加条款】
7.2.2甲方除正式开盘前另有书面约定工程抵款房源外,甲方介绍成交及甲方自行洽谈并成交的销售房屋比例不超过本合同约定代理销售总物业面积的5%(上述房源应在客户首次到达售楼处之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确认手续),该销售业绩计入各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由乙方办理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契约》事宜,甲方按销售额的0.8%标准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销售指标选择性条款】
具体分阶段销售指标为:
8.2.1.1正式开盘日起3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2正式开盘日后6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3正式开盘日后9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4正式开盘日后12个月(含)内,乙方完成的销售率须达到当期推出楼盘可销售面积的%;
8.2.1.5如果是分期销售,其销售率分别计算。
【17.1条擅自解约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最低不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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