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法》和对涉外商标的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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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有害于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上这些文字、图形作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一律禁止使用。
(二)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同年7月28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该《实施细则》修正后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
二、商标注册
(一)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商标有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之分。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法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标识上标明。
我国与国际通常的法律规定一样,允许使用经过注册的注册商标;
同时也有条件地允许使用未经商标注册的非注册商标。
但注册商标的使用具有法律保护的独占性,只有商标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才能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都属商标侵权行为。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当其同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非注册商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非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时,由于非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法律不追究他人的责任。
(二)法律强制规定注册的商品
我国采用商标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生产经营者自愿选择。
但我国在对绝大多数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采用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又对某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商品采用强制注册原则。
国家规
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规定,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三、关于涉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规定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商标的权益,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商品商标应及时在国外申请注册,以取得外国法律对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及时注册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商品创名牌、保声誉,扩大商品出口,发展对外贸易。
我国商标申请国外注册,申请人应依照我国《商标法》并按照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其主要程序如下:
1.委托代理机构。
目前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可委托的代理机构主要有: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
(2)中国商标事务所;
(3)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注册国的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介绍当地商标代理人办理。
到港澳地区或者东南亚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委托我国外贸部门驻港澳地区的各有关商务机构办理。
到马德里协定国注册由国家工阁局商标局代理。
2.按照申请注册国的要求提供正式文件。
首先,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商标、商
品和类别通知代理人,按规定填写致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及注册申请表格;
然后,提供我国商标注册证件的副本,以及证明副本属实的公证文件,有的还需附送国籍证明书或企业登记证明等,并必须公证。
连同商标图样等交代理人代为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正式提出申请。
3.当地商标注册机关如提出问题或要求补充文件,申请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并按要求补充、修改文件。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我国商标申请人若要求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应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填写《提供申请日期证明申请书》,并应明确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国家享受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然后,向注册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待遇。
5.申请人在接到国外商标主管机构关于核准商标注册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在国外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援用注册国的法律进行申辩或申请复审。
若再驳回仍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机构提出异议或提请诉讼,得到终局裁定或判决。
(二)关于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
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该代理组织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商标事务所等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可以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该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说明注册申请日期和申请者。
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应当经过认证。
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外国的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委托印制其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的,应凭其《商标注册证》、其所在国(地区)的营业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四、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与续展的法律规定
(一)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
可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如果被许可人不能保证商品质量,许可人有权制止出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需提交备案格式正副本各l份,合同副本3份。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专用的行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给代理组织的委托书正副本各l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原中国《商标注册证》。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确认申请手续齐备后,予以受理。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其专用权而按规定申请并被批准的对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
我国《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的期限为10年,续展
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续展需提交:
委托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商标图样10张,原中国《商标注册证》。
五、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
《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方式有:
(1)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入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制止侵权,保护商标专用权;
(3)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
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涉外申请商标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商标的权益,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商品商标应及时在国外申请注册,以取得外国法律对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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