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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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渔业方式、作业水域、渔具渔法等确定,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由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缴纳;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不依法缴纳的,捕捞许可证即行废止。
第六条
在自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利用簗子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万元;
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7000元;
面积在2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4500元;
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2500元;
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800元。
利用簗子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8000元;
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5500元;
面积在2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3500元;
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
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500元。
利用簗子在其他自然水域作业,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6000元;
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4000元;
面积在2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2800元;
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2000亩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800元;
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200元。
(二)使用网箔作业,每趟在500米以内的,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
超过500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5元。
(三)使用张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5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800元。
(四)使用拖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50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40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3000元。
(五)使用三层挂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0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6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300元。
三层挂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50米(不足50米的按5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20%。
(六)使用单层挂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5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4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300元。
单层挂网每趟标准为6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50米(不足50米的按5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七)使用明水拉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5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0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600元。
明水拉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20米(不足20米的按2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八)使用冰下拉网、铁脚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8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分别为600元和5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各为300元。
冰下拉网、铁脚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20米(不足20米的按2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九)使用围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20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1000元。
围网每趟标准为3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20米(不足20米的按20米计算)加收每趟年征收金额的10%。
(十)使用食钩、卡子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盘年征收金额为6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盘年征收金额为45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盘年征收金额为300元。
食钩、卡子每盘标准为1500钩(卡),超过标准的,每超过100钩(卡)[不足100钩(卡)的按100钩(卡)计算]加收每盘年征收金额的10%。
(十一)使用扒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趟年征收金额为450元;
(十二)使用花篮子(圈网)、鲶鱼囤在嫩江、松花江、洮儿河、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船年征收金额为3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船年征收金额为150元。
徒手作业的依此标准按人计征。
花篮子(圈网)、鲶鱼囤每船标准为60个,超过标准的,每超过10个(不足10个的按10个计算)加收每船年征收金额的20%。
(十三)使用冰槽子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2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处年征收金额为100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处年征收金额为600元。
(十四)捕捞贝类的,每船年征收金额为300元;
徒手作业的,每人年征收金额为150元。
(十五)使用虾网作业,每趟网年征收金额为250元;
使用旋网作业,每盘年征收金额为150元。
(十六)使用小型成鱼挂网在嫩江、松花江和洮儿河作业,每船年征收金额为600元;
在鸭绿江、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牡丹江作业,每船年征收金额为450元;
在其它自然水域作业,每船年征收金额为300元。
小型成鱼挂网每船标准为200米,超过标准的,每超过30米(不足30米按30米计算)加收每船年征收金额的20%。
第七条
在自然水域作业的渔具渔法、采捕的渔业资源品种未列入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年总产值的3%计征。
具体数额由征收机关核算,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临时捕捞作业的(不超过2个月的),按作业的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征收。
月征收标准为同类作业年征收标准的40%。
使用两种渔具作业的,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第九条
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从事专项采捕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渔业资源费按批准限额的市值征收。
采捕水生野生动植物的,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按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松花湖、白山湖、云峰水库和渭源水库等政府投资增殖管理的湖泊、水库从事捕捞作业的,渔业资源费按所处水系同类作业标准的1.50倍征收。
新增的政府投资增殖管理的湖泊、水库,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在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增养殖的,渔业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增养殖面积在20万亩以上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0.50元;
增养殖面积在10万亩以上至20万亩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0.60元;
增养殖面积在5万亩以上至10万亩的,每亩年征收金额1.80元;
增养殖面积在1万亩以上至5万亩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1元;
增养殖面积在5000亩以上至1万亩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1.20元;
增养殖面积在1000亩以上至5000亩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1.60元;
增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上至1000亩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1.80元;
增养殖面积在500亩以下的,每亩年征收金额为2元。
(二)从事网箱养殖的,按网箱占用水域面积每平方米年征收金额为2元。
第十二条
采收水生植物的,须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资源费按市值的4%征收。
国家和我省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水产品收购的渔获物运销船,渔业资源费按其年收购水产品市值的1%计征。
第十四条
渔业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增殖渔业资源,购买人工放流的苗种;
(二)在渔业水域设置人工鱼巢等增殖设施;
(三)移殖鱼类新品种,保护珍稀渔业资源;
(四)为增殖渔业资源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补助;
(五)为改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提供经费补助;
(六)为印刷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提供经费补助;
(七)培训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征收的渔业资源费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依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跨年度结转使用。
用于增殖与保护的比例为:
自然水域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增保比为三比七;
人工增殖水域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增保比为四比六。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在年初编制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原省水产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吉林省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吉渔政联字[199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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