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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临沂律师欠款律师
20XX-0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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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村村民,关系处的一直很好,20XX年9月3日和10月24日王某以砖瓦窑厂扩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分别向李某借款30万元、20万元,王某向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王某为李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口头约定使用期限最多为一年,待王某资金周转过来马上还款。
同时王某还向其他亲友借款20XX多万,并给其他亲戚朋友许诺了高额利息。
王某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用于扩建窑厂,王某用一部分借款购置房产和豪车,大部分借款被用来放高利贷,后因王某的债务人携款潜逃,造成巨额借款收不回来,导致王某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支付债权人借款本息。
王某的债权人经常到王某家中索债,20XX年4月27日数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告王某诈骗、非法集资,部分债权人还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王某的财产。
李某作为债权人也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无奈只得于20XX年5月6日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王某称借条并非自己书写的,是李某伪造的,向一审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又放弃鉴定。
20XX年7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
还李某借款,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借据确实为自己书写,但是李某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承办经过】
李某又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针对王某的上诉理由,因李某交付给王某的借款为现金,本律师让李某到银行打印出其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李某现金流水量大,王某借款时李某手头有50万元现金。
庭审中,根据法庭争论的两个焦点:
一、李某的资金;
二、李某有没有实际交付借款。
本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上诉人李某借给上诉人王某的资金合法正当。
被上诉人李某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被上诉人李某所在的村为镇政府驻地,被上诉人李某也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被上诉人李某自己做生意,经常需要大量的现金交易,所以为了方便被上诉人李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现金,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持有大量现金不是专门留着借给上诉人王某用的,而是上诉人王某借款的时候,被上诉人李某手头正好有足够的现金。
这通过被上诉人李某提供的存取款明细可以证实。
2、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借款。
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王某交付了50万元借款,上诉人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就是被上诉人交付借款的证据。
上诉人王某一再强调被上诉人李某没有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是上诉人王某混淆了借条和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区别。
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借款
协议或者借据,更重要的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实践中,民间借贷操作流程是出借人先给付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且借款时出借人也只是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很少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先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再向出借人出具收到条。
被上诉人李某作为普通百姓不知道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借款合同还要有交付凭证。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事实不存在,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后应该了解其法律后果,可上诉人既没有向被上诉人要回借条,也没有报案说明情况,也证实被上诉人李某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
上诉人王某应该承担被上诉人李某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王某不仅先后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还以窑厂做抵押向其他债权人借款20XX多万,上诉人王某借款后用于放高利贷,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被上诉人李某等债权人的借款,20XX年4月27日被上诉人李某及多名债权人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上诉人王某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把报案的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一一向上诉人出示,并询问上诉人王某借款是否属实,对于该笔借款的存在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
被上诉人李某及其他债权人因担心追究上诉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后,包括被上诉人李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彻底要不回来,被上诉人和其他债权人同意让上诉人分期分批归还借款,这有被上诉人及数名债权人在公安局经侦大
队的报案记录、对上诉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3、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及上诉到二审法院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甚至达到不归还借款的目的,但是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信上诉人的所作所为都是枉费心机,是徒劳的,上诉人积极想办法筹款还钱才是正道。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困难的时候,考虑到邻里朋友关系主动伸出援手,帮助上诉人度过难关,令被上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悲剧。
另就借条和借款合同的区别作如下说明:
借条不同于借款合同,借条不仅反映了一个借款合同的存在,借条更重要的作用是证明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出借义务的履行,着重确认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借条与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关系是出具借条行为的基础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才能成立,如果借条就是借款合同,则它是书面合同,书面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才能成立,而借条只要借款人单方签字就成立,无需出借人签名。
因此,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只是证明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并且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
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借款协议往往是口头的,并且大多是不计利息的,因此其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款
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款项后合同才能生效。
正因为借款合同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当事人之间往往有口头协议之后,由借款人直接出具一张借条作为凭据,而少有订立一个书面借款合同,又因为借条是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当然具有反映或者说证明借款协议存在的作用。
因此,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
在审理借款纠纷时,如果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的话,那就有可能对出借人的权利保护相当不利。
如果借条是借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履行需要义务履行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借人对自己交付借款的义务要负举证责任。
而实践中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一般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很少再要求对方出具一个收条。
笔者认为,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设立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
应注意这里约定的利息和期限是基于借款协议的约定,反映了协议的内容,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该借条就是合同。
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是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出借款项的义务。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上诉人王某归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50万元。
【法律警示】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因暂时资金短缺,需要借款的事时常发生,因民间借贷和向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有很多优势,如门槛低,时间短,不
篇三:
个人借款合同(含借据、收据)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
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月利率:
______,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天计算);
所欠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加倍收取罚息(按欠付利息天数计)。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仍应计算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为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合同的附件:
借据,收据。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3、因乙方原因(如2次逾期利息、经营不正常、违法经营、赌博等不良现象)影响了出借的资金安全,甲方有终止借款的权利。
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
合同文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借据
因,今向借到人民币本金
(大写)元(小写),借款期限自起到
借款人:
担保人或(证明人):
年月日
收据
2
篇四:
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小额信贷连载6】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提高业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在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时往往提供格式合同条款。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借款格式合同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附意合同等,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之合同,也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由于格式合同具有内容定式化、预定化等特点,因而可以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提高效率,所以在通讯、保险、交通、邮政等现代生活的诸多领域被广泛使用。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也普遍采用了格式合同。
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往往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了大量的各种格式合同文本。
2.借款格式合同的特点
(1)合同文本往往由贷款人预先拟定,不与借款人事先协商。
格式借款合同是由银行预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不征求借款人的意见,借款人签订时只能接受或者拒绝,不容讨价还价。
(2)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形式固定化。
通常情况下,格式借款合同的内容和式样经过标准处理,固定一致,订立时贷款银行只需要向借款人提供印制文本,不同的借款人格式合同文本相同。
银行与不同的借款人订立相同种类信贷业务合同,是一种机械性的重复,每份借款合同差异仅在于借款人姓名(名称)的改变和标的数量上的多寡。
(3)适用时间上的重复性、长期性和适用对象上的非特定性。
格式借款合同在适用上具有持久性,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该文本,而一般不为某笔贷款的成立拟定专门合同;
适用对象上,借款人也具有不特定性。
(4)格式借款合同表现为书面形式。
(二)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借款合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存在着下列法律风险:
1.违反公平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损
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格式合同中出现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就有可能被变更或撤销,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对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贷款人以能引起借款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借款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
提请借款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借款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格式信贷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5.对格式信贷合同的不利解释的风险。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贷款人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借款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格式合同的填写要求
格式合同文本能否正确填写,对于合同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合同当事人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合同当事人应在详细通读格式合同文本后,方可按说明要求逐一填写。
填写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细致、字迹工整规范不得涂改、填错、填漏。
对于合同文本空白栏处,亦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主体应书写全称并与印章名称相符,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自相矛盾。
一式数份的合同,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提请小额贷款公司经办人员,填合同文本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会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格式文本,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
2.合同编号的填写
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合同编号规则,并根据本公司的的规定予以编号与填写。
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合同编号应确保编号的唯一性,保证借款合同与其从合同(担保合同)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关于
合同编号。
如果存在额度合同,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如果有从合同,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3.关于合同当事人项的填写
关于"
贷款人"
和"
借款人"
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
如果借款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所盖公章的名称相一致。
(2)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应当填写详细。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同的营业场所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地址应当详细到街道、门牌号和楼层房号。
如果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场所(住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件记载不一致的,应予以注明。
(3)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填写准确。
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的,应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一致。
此外,如果合同文本中有“注册地址”、“基本开户行”、“开立的账号”等内容的,也应如实、详细填写。
4.关于合同期限、日期的填写:
合同文本涉及期限、日期内容主要有以下情形:
(l)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本计划中的“XX年XX月XX日”等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个银行工作日”、“应当提前一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一式一份”等数量词,应当使用中文大写填写。
(3)借款期限日期的确认:
借款期限为整年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借款期一限起始日在对年对月对日的前一日。
5.关于合同金额的填写:
除非国际惯例要求,借款合同中的金额数量,一律使用中文大写填写。
6.关于合同预留空白栏的填写:
(1)合同文本上列有备选项的空白栏,填写时将选定的内容填写在空白栏横线上。
对未被选上的选项内容,应加横线以表示删除。
(2)合同文本上有空白栏,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
(3)合同文本上有多个空白栏,如“用款计划”、“还本计划”、“其他约定事项”等,若不填写内容或没有选项的空白栏,应加盖“以下空白”字样的印章。
7.关于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的填写: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时,对于合同文本没有条款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详尽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审批过程中提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的条件,等等,都可以在本条中加以约定。
8.关于合同文本骑缝章:
文本超过一页的合同书,以及所有打印后粘贴于格式合同上的条款,都应当加盖骑缝章。
9.关于合同的份数: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各自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正本。
此外,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合同文本。
这些情况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0.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
11.格式合同的签章
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
若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授权人签字。
小额贷款公司经办人员应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其代理权限,避免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审核合格后,若合同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应派信贷专管员将合同书送达借款人或担保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奴代理人签字盖章。
不允许采取转交方式将合同书送达当事人,以确保签字盖章的真实。
合同签订要落实“双签”,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若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在银行信贷专管员的指引下完成合同的签约过程。
不管是公司类贷款还是个人类贷款,凡需要自然人签名,银行应核实签字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冒名顶替。
同时,签名应是本人签字,不允许使用个人名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捺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对签章或签字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可通过比照之前的签字或盖章、到工商等部门查询等方式核查签字或公章的真伪。
(四)小额贷款公司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角度来说,使用格式合同有诸多优点,但它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小额贷款公司在享受格式合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自己埋下了诸多隐患,为了防范有可能产生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性措施:
1.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在拟定借贷合同文本时,可以公开、广泛征求客户、借款人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以求公平。
完善合同样本的效果,从源头上避免格式合同条款无效或不利于银行解释的风险。
2.在格式合同中采用合理的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
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1)合理方式。
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
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
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2)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
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3)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
该条款约定:
“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3.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
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4.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
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
从形式上看,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后,“填合同”转变为“写合同”和“谈合同”,实质上,框架合同文本的使用更符合合同法所确立的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避免格式合同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它还可以突出相对人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点,有的放矢防范法律风险。
或者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也较多的设计了可选择条款供合同相对方选择,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单方性,而最大限度彰显合同的公平、合理,假以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篇五:
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
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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