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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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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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
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
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
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
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为: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案例五
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
×
公司委托代理证书
兹委托王×
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委托单位:
公司
(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
(2)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B.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C.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
E.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例六
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
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司。
合同约定:
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12月20日。
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问题:
①假设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存在若干安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
供销社提出,建筑公司应该改建部分工程。
建筑公司认为,部分改建,耗工费时,不如少收部分报酬,供销社不同意。
就上述问题,请选择正确选项:
A.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B.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供销社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供销社的要求是合法的。
C.如果建筑公司改建后,使工程交付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交付期,视为承包方违约,其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假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后,由于供销社急于开业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工程,后发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如后经查明,质量问题是由于某建材商店销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经证明,建材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建材生产企业的过错导致的,请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建材生产者的责任吗?
③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什么为标准?
④由于供销社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图纸,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销社没有按期提供图纸又是由于某工程设计院的责任,则以下处理正确的有:
A.建筑公司对工程逾期不负责任
B.供销社应当偿付建筑公司因顺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C.由于施工图纸不及时交付是由于某设计院的责任,所以建筑公司可以直接向某设计院索赔
D.建筑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先由供销社赔偿、然后由供销社向设计院追偿
案例七
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
总价款250万元。
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
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
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
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
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
另外30台质量低劣。
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
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
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①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
②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
③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
④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
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
A.有B.没有
⑥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⑦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
A.停止工作,解除合同
B.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
C.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
D.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⑧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⑨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八
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
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
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
现问:
1.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
说明理由。
2.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外补偿差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案例分析答案
(1)本案涉及借用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问题。
该合同无效。
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公司B的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该合同可不认为是无效合同。
但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当事人蒋刚在与先锋大队订立承包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采取了欺骗手法,所以蒋刚与先锋大队的承包合同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有效要件,故该合同无效。
应作如下处理:
(1)先锋大队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宣布无效;
(2)蒋刚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归先锋大队所有,抵偿先锋大队所受的经济损失。
(1)本案中化工厂在既未经约定,也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方转让该项专利,直接违反了合同。
(2)本案中化工厂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泄露了有关技术秘密、技术窍门,违反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法院应支持梁某的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①化工厂支付专利技术失密费2万元;
②给付梁某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③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某市物资局供销社在合同签订后,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却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且,在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未予解决的情况下,便将货物退回,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故应判决如下:
(1)该合同有效;
(2)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货款54万元,并承担全部运费,给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3)鉴定费由王路居预制厂负担。
(1)签订经济合同可由代理人代为进行。
这份委托书存在缺陷,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隐患。
①代理权限不明确。
如果王某超越权限签订了合同,公司应负责,因其授权不明;
②没有代理权的有效期。
(2)正确为:
CE
(1)正确答案为:
BC
(2)该责任由供销社自己承担;
不能,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3)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正确答案为:
ABD
(1)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
该类合同还有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2)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3)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如数返还预付款,另外还得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预付款作为违约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4)双方应协商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正确答案为:
A
(6)机械厂的这种抗辩是不合法的。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规定,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而本案中机械厂在交货时,才提出钢铁厂的原料不合格,是不合法的。
(7)正确选项为:
BD
(8)山体崩落砸坏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
该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发生并导致定作物毁损的,所以,机械厂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9)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外发生的,不能免除机械厂的责任,损失应由机械厂承担。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居间合间和行纪合同。
理由主要是:
①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此推断,在法律、法规及作规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②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和第二十三章(民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2.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对潘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
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畜牧站遂诉至法院。
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
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
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
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案情1]: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法理详解:
(1)、
(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
“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
“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
“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
”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
“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
是否合法?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
(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
(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
(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案例二: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
(2)无效。
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
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因丙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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