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宁波东部新城中心幼儿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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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宁波东部新城中心幼儿园
宁波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妇幼保健机构
(一)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
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二)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三)依据《管理办法》,按照本《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
(四)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检查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六)定期对托幼机构的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体格锻炼、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对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八)提供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服务。
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体检服务的单位进行管理,负责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对体检工作的质量控制。
(九)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收集并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托幼机构
(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卫生保健基本配置应当符合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并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检、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发现传染病要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体格锻炼和生活护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七)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反馈给家长,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家长带儿童矫治。
(八)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公共卫生知识的培训。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业务培训与指导。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做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制订。
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一日生活时间安排(参考)
年龄
饮食
室外活动时间
(小时)
睡眠
次数
(正餐+点心)
正餐间隔时间
(小时)
日间
次数
日间时间
(小时/次)
夜间
(小时)
1~2岁
3+2
3.5~4
≥2
2
1.5~2.5
10~12
3~6岁
3+1或2
1
2~2.5
8~10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安全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保证食物新鲜。
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4.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禁止提供生冷拌菜。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
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5.食品及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专用清洗消毒间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符合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7.接触食品的炊事人员和保教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8.进餐环境应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
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每周更换一次。
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做到半月食谱不重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营养膳食的要求。
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90%以上。
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的80%以上。
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
全日热量分配:
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建议摄入量(参考)
食物种类
1-2岁
3-6岁
谷类
100~150g
180~260g
蔬菜类
150~200g
200~250g
水果类
150~200g
150~300g
鱼虾类
100g
40~50g
禽畜肉类
30~40g
蛋类
60g
奶类
350ml
200~300g
大豆及豆制品
—
25g
烹调油
20~25g
25~30g
注:
《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2007(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
三、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托幼机构要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四)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
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
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五)保教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的体格锻炼进程应较健康儿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进行仔细的观察。
(六)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园(所)前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订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2)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3)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常规,测查视力、听力。
(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
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每半年测量一次。
所有儿童每年进行一次口腔、视力检查和听力筛查,检测一次血常规。
(3)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检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当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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