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务证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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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52号通知规定,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资本项目包括: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第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
1.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为“境内个人”
关于这一问题,文件规定较为模糊。
64号通知对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表述有两种:
“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机构或个人”。
在这里,“个人”是指仅“境内个人”还是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个人”,容易产生歧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表述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为“境内居民个人”。
笔者认为从法规的延续性来看,64号通知中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也应为“境内个人”。
2.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机构的概念
《外汇管理条例》对“境内机构”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
372号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
3.境外个人对外支付不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及提交资料。
4.部分境外机构对外支付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几种对外支付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情形
1.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
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2.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支付其境内机票销售款
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支付其境内机票销售款,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关两国政府互免两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文件代替《税务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若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的是境内旅行社,则仍应办理《税务证明》。
解读汇发64号、国税发122号:
——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某企业2014年与境外某公司签署了项目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在购汇付出时银行要求提交《税务证明》,财务人员比较困惑,以前没这么复杂啊?
其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都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两个文件的核心就是对外支付必须提交税务证明。
一、应当开具《税收证明》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以上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以上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以上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支付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二、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特殊情形
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证明》的办理
申请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表》填写的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doc-1-
2、填写《申请表》时一定要注意按照含税金额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所以境内机构和个人与境外签订的不含税支付合同要注意换算。
3、填写《申请表》时的“汇率”按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
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4、《申请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5、《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开具《税收证明》的程序
1、先国税后地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例如公司机构所在地付汇,工程所在地征税的情形,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2、《税收证明》一式三份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的内容包括:
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
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规定。
3、《税收证明》的章具有专一性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证明》使用的是非行政章,而是专门刻制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且需要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为长方形,规格为63mm×
20mm,字体为仿宋体。
内容分为两行:
第一行为办理税务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第二行为“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
四、开具《税收证明》要判定对方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强调,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
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方非居民企业的境外税务机关《居民企业身份证明》至关重要,为税务机关初步审核的必要资料,关于各国、地区的《居民身份证明》格式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列出的样本。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doc-2-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旨在加强和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强化国际税源监控。
它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的外汇资金时,对境外机构和个人的相关收入进行源泉控管,防止偷漏税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手段。
主要是对以下收入进行控管,如: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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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的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主要由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及其外汇指定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具体由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并进行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纳税人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加强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一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及其外汇指定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征管漏洞。
二是国、地税局之间应就《税务证明》
出具情况交换信息,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
三是加强税务干部和银行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2014年丰台地税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工作以抓基础环节为关键,加强对日常开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开具工作呈现“四到位”:
一是政策宣传到位。
加强对申请付汇企业的宣传,针对所辖企业开具售付汇证明相对集中,开具时间不定期的特点,指明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所需提供的各种资料,避免因资料不全无法正常开具证明给纳税人增加负担;
另一方面对开具证明相关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业务流程,确保证明开具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
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既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组织学习,加强培训,重点辅导,定岗定责,指定固定机构和熟悉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是严格政策,仔细审核。
对收到的每一笔出具税务证明申请,都要求纳税人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和基础资料,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确保出具的每一笔税务证明都准确无误。
二是资源利用到位。
与区国税局就对外支付凭证税务证明开具工作建立密切联系机制,形成合力,针对开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数据比对,有效做好国际税源监控工作。
三是内部审核到位。
对政策把握不准的及时请示相关部门,做到及时、准
确开具证明,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保证了纳税人及时履行合同。
四是监督检查到位。
要求相关岗位人员系统化建立日常登记台帐。
实行不定期辅导式检查,保证台帐填写质量,促使付汇工作管理规范化。
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的份数、支付金额以及征收税款的数额等资料。
各市年终时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情况年度统计表》,责任编辑:
来源:
纳税人申请开具《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须知
一、适用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等值3万美元以上,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二、提供资料
纳税人到我局办理“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前,需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上录入相关信息,并根据该信息打印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基本资料
明申请表》所列示的资料清单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
2.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1
企业所得税征税项目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收到税务机关办结通知后前来窗口领取证明。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携带上述资料到南沙国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取号机取号后在等候区等待叫号→移步办理窗口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在窗口领取证明。
四、办结时限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为5个工作日。
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以外的项目,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纳税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路径:
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纳税服务-下载专区-业务表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及国际税务类”栏目下载。
在填制该模板时,请仔细查阅填写说明。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校对。
纳税人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产生疑问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除上述资料以外的证明文件。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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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机关管理码。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按照扣缴税款当日或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汇率填写;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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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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