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春《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练习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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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介绍:
李某家搭建牛舍,按照村里的习俗,村民们都自发地来到李家帮工,吃过饭后因缺少材料,李某便委托帮工人张某帮忙到镇里购买材料,酒后的张某在驾驶小型农用车从镇里返回的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郭某,造成郭某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郭某将李某、张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2、简述帮工人致害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3.案情介绍:
某日上午,魏某携带女儿王某(王某坐在婴儿车内)在被告某超市购买星星牌奶粉。
在选购过程中,奶粉货架上掉下来的奶瓶落在王某乘坐的婴儿车内,将王某砸伤。
经医院治疗五个月后,医院向王某出具诊断说明书,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九级。
此外,魏某购买的甲公司生产的星星牌奶粉含有某剧毒,导致王某服用后腹泻不止,花去医疗费若干。
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何种的归责原则?
(2)何为产品缺陷?
对于魏某购买的劣质牌奶粉,你认为他应当向谁提出请求?
(3)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件。
4.案情介绍:
黄文今年12岁,其父黄刚为其监护人。
在一次全国小提琴大赛中黄文获得金奖,奖金为2000元。
一日,黄文和李硕用石头子扔树上的李子,此时河流正从树下经过,被一粒石子砸伤右眼,花去医疗费3000元。
(1)何为共同侵权行为?
(2)若不能确定是谁导致何流受伤,谁应当对何流的损失负责?
(3)若确定是由黄文将何流砸伤,则何流花去的3000元医药费应该怎样分配?
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是否应当减轻其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5、案情介绍:
某日周某驾驶一辆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不慎将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的孙某的北京现代撞损。
经交警认定周某超速且为无证驾驶,周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1、简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2、若周某驾驶的汽车是从刘某处借用的且刘某明知周某为无证驾驶,则孙某可否向刘某请求赔偿?
3、若周某驾驶的汽车是从王某手中买的报废车,则孙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4、若周某肇事后逃逸,则孙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6、案情介绍: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
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
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
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
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有人认为分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的为劳动关系、也有人认为为代理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结合所学知识,判断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性质,并说明理由.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3、本案XX牌轿车的生产者甲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4、张某及其家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发》练习题二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2、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
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4、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简述影响赔偿数额的规则
6、简述如何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适当、全面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7、简述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8、简述互联网侵权中通知规则的构成要件
9、简述第三人原因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形态和责任承担方式
1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适用此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论述题:
1、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如何理解通知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举例说明
案例分析:
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
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
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
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
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
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
景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2)王五是否有责任?
(3)A要承担多少责任?
(4)对于交警认定的A所承担的主要赔偿额,张三和李四是否有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A所承担的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
2011年12月,赵某为其父亲祝寿,到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
赵某的媳妇请邻居王某过来帮忙,王某用高压锅煮东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高压锅锅盖飞起砸中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万多。
经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
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王某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对赵某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而对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1)高压锅是赵某买的,王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2)王某可以向谁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商场的辩护是否成立?
(4)若商场最终对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可否向厂商追偿?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练习题一答案
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
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
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
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不会因实际加害人的无法确定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在主体方面具有复合性;
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
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
3.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4.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责任承担:
(一)直接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
(1)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3)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4)返还财产。
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5)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6)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
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
二是必要性。
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
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6.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过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
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过失)。
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当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
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7.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仅仅对民事权利受到的侵害提供救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
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在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8.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1分)
9.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一高度危险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它并不局限于具体的被保险人的行为。
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具体的驾驶人是谁,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
机动车使用人应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将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是因为:
从危险来源的角度来看,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动车运行而非机动车本身是危险的主要来源;
从危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
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在基于所有人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的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例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
但是从危险责任的角度看,不能科以所有人在此种场合下以危险责任,因为无论是借用还是租赁,都是现代社会中的必要交易方式,如果科以所有人危险责任,对所有人的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造成过于严格的限制和阻碍。
10.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进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
(2)第三人的过错。
动物的致害行为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2分)《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以下答出三点可得6分,每点2分)
(1)主体的复数性,也称为主体的多人性,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过错的主体是多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传统民法上的共同过错仅指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的情形,但随着对受害人保护的强化,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现代各国法律大多认为共同侵权可以包括共同过失,而不限于共同故意。
(3)行为的共同性。
一方面,在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
共同致害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
另一方面,从因果关系上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因而由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4)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并且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
(5)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将产生连带之债或连带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中任何一个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12、过错责任: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
过错原则的适用: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都应适用过错责任;
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一般由受害人举证或证明,加害人无须证明无过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损害行为人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1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2分)
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与其他产品责任的构成一样,即要求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造成患者人身等方面的损害,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分)医疗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来说,是无过错责任,即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
在医疗机构代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其承担责任后,获得对生产者的追偿权。
(3分)
14.《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分)首先,肖像侵权须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适用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首要条件。
这里主要指非法使用的情况,即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商业性的利用和非商业性的利用。
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的肖像制成画像、照片、雕塑等出售他人,也包括非以营利为目的而将制作的肖像予以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
其次,须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的行为。
即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就肖像权人的肖像为营利或非营利目的之公布、陈列或复制等行为。
再次,侵害肖像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在多数情况下要求为故意,但也有少数因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
最后,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他人肖像。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但如前所诉,行为人如有使用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同样不构成侵权。
15、
(一)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二)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三)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从行为的性质来看,侵权行为分为积极的加害行为与消极的加害行为。
(1分)加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者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分)
(二)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三)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案例1:
1、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生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驾驶员及王某均我过错,造成本案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的行为,因此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
乙的皮包砸王某的相机上,但乙并无过错,。
而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应由小孩的父母承担监护责任。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各方当事人均我过错,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为基础,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2:
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无偿的帮工关系。
作为被帮工人、受益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对张某的帮工活动进行选任、安全指导、审查。
由于李某选任不当、疏于指导,让酒后的张某驾车存在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帮工人张某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拒绝李某的委托却欣然接受,因其酒后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帮工人致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必须是帮工人。
帮工人必须从事帮工活动。
被侵权人存在损害后果。
帮工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3
(1)①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
②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①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身体、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②魏某可以向该超市提出请求,也可以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3)①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41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案例分析4
(1)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2)何流的损失应当由黄文和李硕承担连带责任。
黄文和李硕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①应当先由黄文2000元的奖金赔偿,其余1000元由监护人赔偿。
②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而非应当减轻。
《侵权责任法》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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