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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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隐患台帐,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三)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四)落实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旅游、应急、城管、林业、气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维护费用。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政府代为承担本条第
(二)、(三)项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追偿。
第八条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并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预防费用、专项治理工程维护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分别纳入市、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政府根据市、镇财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对本条规定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等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灾情或险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
1、险情:
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含)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
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含)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含)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
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等级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通信设施、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明确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防护级别和要求。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防治工作情况,拟订本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防治职责,以及防治重点区域。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是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防。
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其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指定。
第十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建立由镇(街道办)、村委会、村三级网络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确定群测群防人员,并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记录、监测等防治工作,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台帐式管理。
在汛期期间,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动态巡查制度和速报制度,特别是在持续降雨、强降雨、台风期间,按照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的要求,开展对隐患点、人口集聚区、重要设施周边等进行巡查排查,并及时做好险情通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群测群防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市应急管理部门,情况危急时应当先行组织受威胁群众躲避险情。
相关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时,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积极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做好监测预报工作,保护监测设施。
第十五条市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情况,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
对已建成工程或者新建工程可能形成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形,建设单位、产权人等相关监测、预防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明示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制作本市的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并发放给监测、预防责任人和治理责任单位。
明白卡主要内容包括:
地质灾害隐患名称、地点及边界、隐患等级、监测及预防责任人和治理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防治状况、预防措施、避险路线、避险场所等。
监测、预防责任人和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将明白卡主要内容以张贴、宣传单等形式在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实行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气象部门依照《X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依据XX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划分为4个等级及应对措施:
1级预警:
红色表示,代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1级预警应对措施:
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紧急疏散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人员,组织人员准备应急抢险。
2级预警:
橙色代表,代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2级预警应对措施:
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暂停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加强巡查,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应急准备,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发现地质灾害险情采取临时避让措施,撤离受威胁人员。
3级预警:
黄色表示,代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3级预警应对措施:
应启动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加强应急值守,注意地质灾害的发生。
4级预警:
蓝色表示,代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
4级预警应对措施:
应启动预警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
第十九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用地时,提供相应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一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当地政府或市应急管理部门或市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或者险情发生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险情或者灾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险情后,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险情,需立即应急抢险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但住建、交通、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成立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财产避险;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调查,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建议;
(三)现场应急抢险指挥部确定应急抢险处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费用,政府组织应急抢险处置后,有权依法追偿。
第二十四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作为治理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存在多个治理责任单位的,按照各自相应的责任承担治理责任;
无法区分各自责任的,由多个治理责任单位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政府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责任人应当组织有自然资源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单位;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治理工程除情势特别危急的情况外,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地质灾害,由市政府组织治理:
(一)治理责任单位已被吊销、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治理责任单位为自然人,该自然人已死亡,无遗产且无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治理责任单位下落不明的;
(四)治理责任单位无财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而确无能力治理的;
(五)其他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形。
政府组织治理后,有权依法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治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当依法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及专项治理方案。
第六章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要求,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报、预防工作的群众。
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群测群防员不列入经费补助范围。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要求开展巡查和排查,及时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及发展情况,做好巡查监测记录,定期向当地自然资源所报告;
(二)使用下发的简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
(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受威胁的群众按照撤离路线及时避险,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撤离、安置和救助等工作;
(四)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
(五)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实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七)收到地质灾害预警短信后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八)严格按照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有关管理规范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分两档支付。
重点防范期为每年汛期四月至九月,补助标准为每人150元/月;
其他月份为非重点防范期,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月。
补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完毕。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上报给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同时可按照《XX省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申请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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