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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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
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7、建材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
石灰石、石膏开采;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耐火土石开采;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采盐;
石棉、云母矿采选;
石墨、滑石采选;
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采选)
9、化工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它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橡胶加工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0、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1、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2、轻工
酿造
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精制茶加工)
造纸
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
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
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
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3、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4、制革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1、申请上市的企业:
①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②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③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④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⑥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⑧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①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②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③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3、环保核查需要申报以下资料:
①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②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③证明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
④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核查程序
1、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凡越权核查的,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
2、省级环保核查程序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3、环保部核查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
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登记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作为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环保部统一进行公示,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违法行为处理
1、核查前一年严重违法行为
①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②违法行为包括:
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2、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①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3、弄虚作假行为
①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②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
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五、其他规定
1、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
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
2、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
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
3、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
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
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出口退税基本原理和核算方式
博注:
通过重新学习纠正了自己曾经一些不对的看法,同事还能为以后的工作所用,学习价值足以。
一、基本概念
1、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出口退税,实际是出口免、退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应纳税额=销项-进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销项是免的,进项是退的,取得退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的退税款和其他类型的退税不一样,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
其他退税,退的是应纳税额。
所以在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和进项转出一样为可抵扣税额的负数,原因就是,该笔进项已经退还给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应该从可抵扣税额中减除。
二、核心原理
1、对出口产品退税是一个“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
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2、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
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公平税负原则:
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4、零税率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
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
所以,尽管零税率那退税率应该全部是17%,国家还要设置不同档次的退税率。
增值税的退税率不一定等于税率,出口退税率有17%、14%、13%、11%、9%等几档,是为了通过退税率来控制出口的原因。
鼓励出口呢,退税率就高点,控制出口呢,退税率就低点。
退税率为0,就是不免不退了。
三、主要类型
1、又免又退
一般纳税人,既有销项,又有进项,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销项免,进项退,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
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自然是只免销项,进项没有就不用退了。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的情况。
只免不退,就达到了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
针对的是不鼓励出口的货物。
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能让你出口就不错了,就不要想出口退税的事了,想想那些禁止出口的货物。
四、退税方式和计算
出口退税分为三种方式:
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
其中,免税就是不交税,根本不用算,也不用管,需要计算和理解的,只有退税,这也是我们把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为出口退税的原因。
(一)外贸企业:
免、退税
这种方式针对的就是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就是对外贸易的企业,可以理解为出口销售的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购进价格。
例如,进一批货物全部出口,不含税100万进,200万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
卖的时候,免税,销项免掉,不用算。
进的时候,应退税额=实际退税=100*13%=13万。
税率差产生的4万,做进项转出,计入成本。
【例1】:
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报关出口,收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金额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已银行存款支付。
该货物的退税率为13%,出口销售价格为15000美元(汇率1:
8.30)。
1、采购货物时:
借:
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7,000
贷:
银行存款117,000
2、出口销售免税,货款折合人民币:
银行存款124,500(15000×
8.30)
主营业务收入124,500
3、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4、计算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100000×
(17%-13%)=4,000
主营业务成本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
5、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
6、收到出口退税:
银行存款13,000
【例2】:
某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一批,含税货值人民币100万元。
货物以离岸价(FOB)20万美元报关出口。
外汇核算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办法,货物报关出口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1:
6.6。
该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5%。
1、如货物已验收入库,发票已到,货款已付时: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854,700.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299.15
银行存款1,000,000.00
2、核算出口退税额时:
(1)核算应退税额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128,205.13(外购价格*退税率)
【128,205.13=854,700.85*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8,205.13
(2)不予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17,094.02(外购价格*不予退税率)
【17,094.02=854,700.85*(17-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94.02
3、出口货物报关销售时:
应收外汇账款—XX外商1,32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1,320,0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854,700.85
5、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128,205.13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128,205.13
6、开户银行以1:
6.5买入价将该笔外汇全部结汇时: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298,7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19,980.00
银行存款—美元户1,318,680.00
7、月末结转损益时:
(1)结转出口销售收入
本年利润1,320,000.00
(2)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本年利润871,794.87
主营业务成本—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成本871,794.87
(二)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日常业务中,大量的常见的贸易类型,主要是一般贸易(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这两种。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
指将货物单边输出关境的出口贸易方式。
免:
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由于生产货物所涉及的可抵扣的原材料、水电、运费等众多,无法准确清分出口部分和内销部分各自对应的进项,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部分。
假设能够准确核算各自的进项,那么内销的销项-进项=应纳税额交税,出口对应的进项退税,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再退给你,双方岂不是都很累?
所以抵,就是用出口对应的应退进项,抵顶内销对应的应纳税额,最终确认退税的部分。
抵就是一个计算退税的过程,其实质就是计算全部的应纳税额。
退税能抵完了,应纳税额就是正的,只交税就行,如果该退的税抵不完,应纳税额就是负数,这个数就该退税。
很明显,退税的含义又变了,免抵退中的退税,实际是这么理解的,出口部分对应的应退进项=免抵退中的抵+免抵退中的退。
所以,免抵退税这个名词解释,很形象也很坑爹。
计算就很简单了,5步完事。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出口价(离岸价格)。
例如,全部材料200万进,产品100万内销,200万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
1、税率差异(进项转出)=出口价*(税率-退税率)=200*(17%-13%)=8
2、抵税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内销销项-(进项-税率差异)-上期留抵=17-(34-8)=-9
3、免抵退税额=出口价*退税率=200*13%=26(可以理解成退税的最高限额)
4、应退税额取第2步的绝对值,与第3步的较小者。
应退税额=实际退税=9
5、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6-9=17。
注:
①如果第2步计算得出是正数,那就是退税抵完了,交税。
②如果第4步中,较小者为第3步,退税就是第3步的数,因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出口价。
③第5步的数,在增值税申报中无意义,但在会计分录和计算城建税中有意义。
【例3】: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某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00万元,货物验收入库。
(2)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为2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3)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4)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
该企业货物适用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答案: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
(17%-13%)=1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00×
17%-(300×
17%-12)-10=-15(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
13%=39(万元)
(4)因期末留抵税额(15万)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39万元,故,当期退税额为15元。
当期免抵税额为=39-15=24(万元)
会计处理:
1、购进原材料
原材料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51万
银行存款351万
2、内销货物
银行存款234万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
3、出口外销
银行存款300万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300万
4、不得抵扣的进项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2
5、允许抵顶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4
6、应退税部分: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
7、收到退税时:
银行存款15
【例4】: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月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为400万元,已入库。
(2)购进免税原材料200万元,入库。
(3)本月内销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发票;
(4)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5)上期留抵税额6万元。
税率17%,退税率13%。
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
(17%-13%)=8(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
(17%-13%)-8=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
17%-(400×
17%-4)-6=-53(万元);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
13%-200×
13%=13(万元);
(5)因期末留抵税额(53万)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3万元,故,当期退税额为13万元。
结转下期留抵的=53-13=40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退税额=13-13=0。
原材料4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68万
银行存款468万
银行存款117万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万
4、不得抵扣的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4
5、应退部分:
应收补贴款1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
6、收到退税额:
银行存款13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3
7、结转下期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0万
(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进料和来料的区别在于,进料是需要买的,来料是不需要买的。
1、来料加工
本质就是委托加工的受托方,材料和成品都是委托方的,我就是收个加工费,如果是内销呢,就对加工费收增值税,如果是出口,就免税了,而且很显然没有进项,就是只免不退。
2、进料加工
本质就是自产,但是材料和成品是从国外来,到国外去。
单纯的是进口材料是需要交增值税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是干这个活的。
但是如果是进料加工复出口,就比较特殊,你想啊,进口材料的时候交个税,加工完出口的时候,再把这个税当进项退了,累啊,所以,进的时候不交,出口的时候不退,才简单吧。
但是我得证明我进口材料是为了加工复出口,不能干别的,这个时候就有个重要的东西叫《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证明我的进料是免税材料。
计算的方法和免抵退一样,区别在于出口价的确认上。
实际出口价=全部出口价-进料的成本。
简单的把免税的进料成本减去就完事了。
五、出口退税简要流程
1、简要流程
2、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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