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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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企业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根据《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和非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核查、发证及证后监管由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
三、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以及乳制品、白酒等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
四、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当包装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标注食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五、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的食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下列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饲养家禽、宠物等,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有关原辅料采购、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六)产品应具有标准,且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的产品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产品检验报告(带*安全性指标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要求。
(见附件1)
七、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四)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六)食品安全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申证单元的产品和不同类别的产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带*安全性指标的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带*安全性指标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生产场所周边及场所内平面图;
(八)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工具、设备、设施的相关检验、检定证明文件(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九)质量手册(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八、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小作坊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食品小作坊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
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发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九、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小作坊的现场核查。
核查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食品小作坊。
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3)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
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件6.4)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附件6.5),要求食品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
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二)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同时将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书面告知送达,业主或负责人作出质量安全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说明理由。
十、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2年。
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发生产许可证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小作坊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式1份汇总报市局存档。
十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证书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格式,统一编号要求。
有效期届满一年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2年许可证届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延续,申请时应提交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年度核查报告。
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加工;拟再生产加工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后再重新申请发证。
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初次办理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增加产品种类、生产地址迁移、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生产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经营业主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当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变更表见附件8。
十三、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办证及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者向食品小作坊索贿受贿、有意刁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细则由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2、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会议签到表
6.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6.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6.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改进表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予许可决定书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变更申请表
9、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
10、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11、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手册指导范本
附件1: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
太原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可参照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场所有权使用及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4、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
5、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本申请人承诺:
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条
件
申请人名称
(本人签字)
生产许可证编号
(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时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
业主或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从业人员数
场所面积
米2
申
请
生
产
食
品
情
况
食品品种
生产工艺及配方
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证(审查)意见:
年月日(印章)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完好状态
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4、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专业
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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