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XX市XX区总工会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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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法律服务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工会提供
2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
法律服务审批表
4
委派函
律师提供
5
授权委托书
6
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
7
答辩状
8
有关证据材料
9
出庭通知书
10
开庭笔录
11
代理词
12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
服务质量监督卡
14
结案报告表
七、工会法律服务的补贴标准
序号
工会法律服务的形式
补贴标准
法律咨询
50元/小时
代写文书
100元—300元/份
参加集体谈判
完成集体谈判全部过程的
5000元/件
未完成集体谈判的
2000元/件
参与但无法签订集体协议的
1500元/件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案件除外)
首次办理一个阶段法律程序的
代理1人的
代理2人至100人的群体性案件
2100元/件
至
11900元/件
100人以下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
代理101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11950元/件
20000元/件
101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继续代理另一阶段法律程序案件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参与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案件(非群体性案件)
委派调解
800元/件
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委托调解
500元/件
协助调解
注:
上述补贴金额为税后金额,将发放到承办律师的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将根据市总工会的文件进行调整。
八、有关工会法律服务的政策文件
XX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维权工作,规范工会法律服务,根据《工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法律服务,是指由市、区两级总工会指派或委派工会法律服务人员,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工会法律服务工作。
各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区总工会应将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对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工会法律服务的范围:
第七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佛山,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佛山;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第
(一)、
(二)项规定,职工提出申请的,市总工会可以视情提供法律服务。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人员和形式
第八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指派或委托:
(一)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特约律师;
(三)社会上的法律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工会法律服务可采取以下形式:
第四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提交《工会法律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没有工会或者工会组织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也可以提交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材料;
(五)市、区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市、区总工会受理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市、区总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会工作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应加具所属工会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市、区总工会应自收到工会法律服务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向有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服务;
对不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服务,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以上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
第五章承办和结案
第十三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或委托事项。
第十四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
第十五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区总工会报告,市、区总工会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服务:
(一)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伪证、假证的;
(二)经劝说无效仍坚持不合理要求且严重影响案件办理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当事人要求终止法律服务的;
(六)无法联系,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法律服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权了解所接受法律服务的进展情况,有权投诉履职不力的法律服务人员;
对有事实证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服务人员。
第十七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服务事项后,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代理词、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和有关的办案材料,经审核后归档。
第十八条结案报告验收后,市、区总工会应视个案实际情况,按照《XX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向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支付费用补贴。
第六章集体谈判
第十九条对集体谈判决定给予工会法律服务的,市、区总工会应委托1-2名工会特约律师承办,指导、帮助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参与集体谈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集体谈判所涉相关情况;
(二)为职工方提供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资料及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职工方协商代表研究、制定集体谈判方案,酌情拟定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根据其授权参与集体谈判活动;
(四)根据市、区总工会的工作意见和相关授权,协助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进行集体谈判;
(五)其他集体谈判所需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体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可能发生争议行动时,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市、区总工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承办律师完成集体谈判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向市、区总工会提交集体谈判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谈判的基本情况和过程;
(二)对集体谈判结果的评述意见;
(三)今后工作的内容与对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法律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总工会向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工会法律服务人员支付补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服务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补贴:
(五)代理仲裁、诉讼。
第四条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市、区总工会的安排,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为每小时50元。
第五条代写法律文书的,视工作量大小,补贴标准为每份100元至300元。
第六条承办集体谈判法律事务的,按工作进展程度计付补贴:
(一)参与并完成集体谈判全部过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件5000元。
但集体合同内容相比于谈判前在增进职工利益上未取得实质性突破或者仅仅是重申法定劳动标准的,视为未完成集体谈判过程,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
(二)参与集体谈判过程,并草拟了集体协议文本,但因谈判陷入僵局或者其它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集体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件1500元。
(三)草拟并交由工会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因用人单位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导致无法开展后续工作的,比照代写法律文书的补贴标准支付。
第七条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并起草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
起草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比照代写法律文书的补贴标准支付。
第八条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补贴标准为每件2000元。
疑难复杂案件可视个案情况上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件3000元。
上述补贴标准是办理一个阶段法律程序案件的补贴标准。
已代理完一个阶段法律程序案件,根据市、区总工会委托继续代理另一阶段法律程序案件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一个阶段法律程序未完结,非因承办人员过错提前终止法律服务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不需支付补贴;
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视情在减半标准额度内支付补贴。
第九条代理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
100人以下的每增加代理一个当事人,增加补贴100元。
101人以上的每增加代理一个当事人,增加补贴5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条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结法律服务事项后,应按《XX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结案归档,市、区总工会应当在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服务事项的;
(三)经市、区总工会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服务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定的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标准,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由市、区总工会与工会法律服务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的审定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工会法律服务的文书范本
工会法律服务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
工法咨字[]第号
咨询日期:
年月日
咨询人:
XXX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同来人数:
来访/电/信次数:
咨询事项类别: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接待人员(签名):
备注:
工会法律服务申请表
佛南工法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XXX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残疾□严重疾病
(单位申请填写项)
申请人:
XXX
单位地址:
负责人:
――――――――――――――――――――――――――――――――――
申请人类别(可多选)
□农民工□本市困难职工□低保对象□低保临界对象□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基层工会组织□其他
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的类别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工会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项□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审查□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谈判□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其他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
□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
□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劳动仲裁:
□申请人□被申请人
非诉讼: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起诉□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仲裁□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
申请法律服务方式
□劳动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参与调解□参加集体谈判□其他非诉讼代理
申请法律服务的案情及理由概述: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情况均属实。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或户口薄复印件
工会法律服务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请人经济状况如下: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元
□救济金每月元
□其他收入每月元
□无收入
其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姓名
年龄
与其关系
职业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出证单位(公章)
出证单位联系电话: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
2、出证单位是指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所在单位没有工会或者工会组织不出具证明的,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工会法律服务申请审批表
佛南工法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人情况:
审查意见:
申请人经济状况(单位申请人无须填写):
经济状况证明:
□有□无
申请人月平均收入元
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服务的经济条件:
□是□否
案件情况:
1、案由:
2、管辖法院(仲裁):
3、对方当事人:
4、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行政)诉讼:
□原告□被告□第三人
非诉讼:
5、法律服务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参与调解□参加集体谈判□其他非诉讼代理
6、案情概要:
审查人:
XXX月日
审批意见:
签名:
若申请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须提供企业规章制度原件
存根
给予法律服务通知书
佛南工法字[]第号
事由:
批准人:
领函人(签字):
时间:
(骑缝章)
:
你于年月日向本会提出的法律服务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现决定给予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为。
承办人:
XXX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章)
年月日
工会联系人:
工会法律服务委派函
发往单位:
服务对象:
领函人签收:
时间:
广东律师事务所:
根据工会法律服务的有关规定,XX区总工会决定对
一案提供法律服务,现委托贵所
律师承办该案,担任的代理人,请贵所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通知该律师到办理有关手续。
(公章)
XX区总工会地址:
XXXXXX号
镇(街)总工会地址:
工会法律服务公函
(提供给劳动、法院部门)
服务对象: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九条和工会法律服务的有关规定,XX区总工会决定为一案提供法律服务,现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该案,担任的代理人。
特此函告。
(劳动争议个案用)
委托人因一案向XX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服务,已获批准。
现委托XX区总工会特约律师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约定:
如XX区总工会终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则本委托自XX区总工会出具《终止法律服务通知书》之日起终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受托人、XX区总工会各持一份,交审理机关一份。
终止法律服务通知书
领函人:
XXX时间:
本会正在办理的一案,因
,根据《XX市工会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为提供法律服务。
年月日
法律服务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填表时间:
佛南工法字[]第号
承办人
所属单位
承办人分类
□工会法律工作者□工会特约律师
□其他(请注明)
案由
服务对象
审理单位
(案号)
审级(诉讼/仲裁案件)
指派日期
开庭日期
判决(裁决)日期
援助形式
□劳动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参与调解□参加集体谈判□其他非诉讼代理
案情及承办情况报告
(可另附页)
承办结果
民事(仲裁/行政/非诉讼):
□判决/裁决结案(□胜诉□败诉□部分胜诉);
□调解或和解;
□撤诉;
□其他:
满意程度
□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
注意:
本表后应附上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代理词、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有关办案材料。
终止法律服务的应注明原因。
工会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由工会法律服务对象填写)
评议人
(工会法律服务对象)
被评议人
律师
评议内容
佛工法服字[]第号工会法律服务事项
评议结论
(请在相应“□”内打勾)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评议理由
(选择“满意”项的可不填写)
评议人:
评议人如有填写疑问可致电XX市XX区总工会权益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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