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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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windowtowallratio
窗(含阳台门)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5平均窗墙面积比(CM)meanofwindowtowall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面上的窗及阳台门(含露台、晒台等出入口)的洞口总面积与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立面的总面积之比。
2.0.5窗墙面积比windowtowallratio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0.6A透光折减系数transmittingrebatefactor
透射漫射光照度与漫射光照度之比。
2.0.6B传热系数heattransfercoefficient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0.6C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mean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
2.0.6D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oftransparent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7平均窗地面积比(CMF)meanofwindowtofloor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与地上居住部分总建筑面积之比。
2.0.8对比评定法custombudgetmethod
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和相应参照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2.0.8A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hermalperformance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
权衡判断。
2.0.9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采用对比评定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2.0.9A换气次数airchange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0.9B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9C全装修居住建筑fulldecorationresidential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2.0.10空调采暖年耗电量(EC)annualcoolingandheat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和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11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ECF)annualcoolingandheat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factor
实施对比评定法时需要计算的一个空调采暖能耗无量纲指数,其值与空调采暖年耗电量相对应。
3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本标准将夏热冬暖地区划分为南北两个气候区(图3.0.1)。
北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主要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采暖。
南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暖。
3.0.1夏热冬暖地区城镇的气候区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应分为2个二级区(4A、4B区)。
3.0.1A夏热冬暖A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主要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供暖。
夏热冬暖B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供暖。
3.0.2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2计算换气次数1.0h-1。
3.0.3北区冬季采暖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16℃;
3.0.3A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空调能耗水平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建筑与围护结构
4.1一般规定
4.0.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1.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4.0.2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1.2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3北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1.3夏热冬暖A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0.4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
东、西向不应大于0.30。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1.4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0.5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1.5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0.6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
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
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1.6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
4.1.7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天然采光设施。
4.1.8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9全装修住宅中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4.1.10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机的换热器通风良好,当采用遮挡格栅时,格栅通透率不应低于80%;
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应方便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室外机组应有防太阳辐射措施;
6对冷凝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1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4.1.12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3当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设备时,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0.7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7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m2·
K)】、热情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0.4<
K≤0.9,D≥2.5
2.0<
K≤2.5,D≥3.0或1.5<
K≤2.0,D≥2.8或0.7<
K≤1.5,D≥2.5
K≤0.4
K≤0.7
注1:
D<
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注2:
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情性指标D要求中,2.0<
K≤2.5,D≥3.0这一档要求仅适用于南区。
4.2.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1~2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南北向外墙的传热系数不符合表4.2.1-1~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1-1夏热冬暖A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表4.2.1-2夏热冬暖B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4.0.8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2.2外窗(包括透光的阳台门)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2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的太阳得热系数不符合表4.2.2-1~2的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2.3夏热冬暖A区屋面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W/(m2∙K),B区不应大于4.0W/(m2∙K),天窗的夏季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2。
4.0.9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建筑各个朝向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按各朝向窗面积和朝向的权重系数加权平均的数值。
各个朝向的权重系数分别为:
东、南朝向取1.0,西朝向取1.25,北朝向取0.8。
式中:
AE、AS、AW、AN——东、南、西、北朝向的窗面积;
SW,E、SW,S、SW,W、SW,N——东、南、西、北朝向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4.0.10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2.4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数(SC)不应大于0.8。
4.0.11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
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
4.2.5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数(SC)不应大于0.9。
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2.5规定。
4.2.6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应为建筑构造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有建筑遮阳时,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第4.2.2条的要求;
建筑遮阳系数(SC)应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4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阳台或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
同一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
5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外窗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4.0.12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简化方法计算,且北区建筑外遮阳系数应取冬季和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的平均值;
南区应取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
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阳台或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
同一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
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0.12取值。
4.2.7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2.7取值。
4.0.13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2.8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0.14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2.9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0.15居住建筑1至9层外窗的气密性能应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4级水平;
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及的气密性能应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6级水平。
4.2.10外窗及敞开式阳台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能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的6级水平。
4.0.16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反射隔热外饰面;
2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4屋面蓄水;
5屋面遮阳;
6屋面种植;
7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4.2.11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4.0.17当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本标准第4.0.16条采取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应按表4.0.17取值。
反射隔热外饰面的修正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2.12当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本标准第4.2.11条采取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应按表4.2.12取值。
表4.2.12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5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原整章内容删除)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
当设计建筑的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外墙、屋面和外窗的传热系数应满足第4.2.1条规定的限值;
2南、北向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最大值不应超过表4.3.2的限值。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4.1.4、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其他参数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空调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耗应采用逐时动态的方法计算,应计入全年室外温度高于26℃时的逐时空调能耗,夏热冬暖A区还应计入全年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的逐时供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取值;
4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5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且应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应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5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计算10个以上建筑空间。
4.3.6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应为:
冬季18℃、夏季26℃;
2换气次数应为:
1.0次/小时;
3空调系统运行时间应为:
0:
00~24:
00;
4照明功率密度:
5W/m2;
5设备功率密度:
3.8W/m2;
6人员设置:
卧室2人、起居室3人,其他房间1人;
7人员在室率,照明、设备使用率符合表4.3.6-1~4.3.6-3的规定。
8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346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6暖通空调和照明节能设计
6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6.1一般规定
6.0.1居住建筑空调与采暖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1.1居住建筑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空调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0.3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热)源。
6.1.2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热)源,且宜分散设置。
6.0.6居住建筑设计时采暖方式不宜设计采用直接电热设备。
6.1.3居住建筑设计时供暖方式不宜设计采用直接电热设备。
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6.1.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且宜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η(%)
6.0.8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1.5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1.6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表6.1.6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6.2空调和供暖系统
6.0.2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2.1采用集中式空调(供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
采用集中式空调(供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7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2.2当采用房间空调器时,全年能源消耗效率(APF)和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房间空调器能源消耗效率限值
6.0.4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
6.0.5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2.3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2.3-1和6.2.3-2的规定:
表6.2.3-1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定频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限值
表6.2.3-2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变频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限值
2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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