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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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校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法人代表是董事长洪文秋。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由7人组成。
由举办者提4名人选和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议,重大事项决定有超过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即成立;
特殊情况下,董事长可委托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会议。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董事会职责如下: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领导机构,决定学校重大原则问题,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任免校级干部和正处级干部,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规模;
筹备建校经费,保证办学经费;
审定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的比例或金额;
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二节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解聘和实施奖惩学校工作人员;
做好财务预算;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坚持校务公开原则,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审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院(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工作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校务委员和校办主任参加会议,相关系部处室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校长指定。
会议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行政机构设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评价处、后勤处、保卫处、监察处等管理机构。
学校依据各学科、各专业建设需要,设立院(系)、部等若干二级教学组织,逐步实现学校管理、院(系)办学、第三方评价的管理体制。
第三节党群组织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定期召开党委会。
学校党委由5-7人组成,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宣传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
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证作用;
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负责党务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任免;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等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党群机构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等和工会、团委。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集体协商议事的会议形式;
是董事会决策之前,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协商的重要环节。
凡涉及到“三重一大”议题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未确定议题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党政联席会确定事项,由董事会核准后发文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事件,加强党风建设,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学校以院(系)为单位聘请示范院校、行业、企业的专家分别建立各院(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实训、顶岗实习、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财务报告;
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
审议重要规章制度;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审议其他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选举学生会干部;
审议学生会章程;
审议通过《学生行为规范》;
审议通过《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向学校提交关于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团体活动等事项的大会提案;
审议或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第三章学校办学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建名校”战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创建国家放心、社会满意、学生向往、教师乐业的卓越大学,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一条学校的育人理念是以立德育人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洞悉做事的规律,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育人方法上坚持制度规范与文化引领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以理宜情的原则,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教学理念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学习为中心,以德育为主线,以能力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办学模式,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将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三条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努力提高学生的四项核心素质,即:
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
第三十四条学校坚持能力为重。
培养学生成长必需的学习能力、创新创业能力、调研能力、交流合作能力、决策能力五种核心能力;
强化演讲能力、写作能力、英语口语能力、现代化办公能力、社交与礼仪能力五种职业通用能力;
重点培养专业核心技术应用能力。
第二节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各院(系)推进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和改革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学改革,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学校努力将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内容认知和思想提高相结合。
重点开展:
教育部规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为共产主义而奋斗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教育;
依法治国教育;
“三观”(科学的世界观、高尚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五爱”(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习、爱劳动)、“五德”(恭、宽、信、敏、惠)优秀品质教育。
第四十条学校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以培养学生专业核心能力为中心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以岗位工作能力为重点的“教学做一体化”项目课程体系,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培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一条学校推进教学方法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念营造学生主动学习的课堂氛围,提高课堂教学和学习质量。
第四十二条学校健全教材建设管理制度。
按教育部公布的《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书目》选用公共课和必修课教材。
鼓励开发适用性强的校本教材。
严格执行教材适用审批程序,完善教材开发、遴选、更新、评价机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改进学生成绩考核评价方式,严肃考风考纪,坚持诚信考试,逐步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三节科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学校通过对各专业、各学科的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十五条以各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进行科学研究,定期进行科研培训,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别的科研课题,开创科研兴校新局面。
第四十六条学校以教学研究为重点,探索和实践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加强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途径和方法的科学研究,探索实践教学、校校合作及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四十七条学报以体现“实用性”科研成果为办刊宗旨,以凸显应用性为办刊原则,跟踪科研项目,反映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提高办刊质量与层次。
第四节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优质教师资源的智囊团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十九条充分发挥高校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时事政治宣讲、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自学考试辅导、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发挥大学功能,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节校园文化
第五十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校园文化是:
校训:
自强不息,以律治事,立德育人。
校风:
风清气正,勤奋务实,和谐创新。
教风:
爱生知生,诲人不倦,引领悟性。
学风:
勤学苦练,学思结合,知行统一。
核心价值理念:
立志为民,服务社会,奉献爱心,践行责任。
团队精神:
团结一心,科学规划,锐意进取,创建卓越。
座右铭: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教师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敬业爱生;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
为人师表,恭宽信惠;
勤敏工作,服务社会。
学生行为规范:
主动学习,按时作息;
尊敬师长,诚信有礼;
就餐排队,集会有序;
烟酒不沾,锻炼身体;
杂物垃圾,不乱丢弃;
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爱护公物,关心集体;
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第五十一条营造积极、向上、向善的校园文化氛围。
开展师生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艺术竞赛活动;
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社团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利用校园内各种有效载体展示学校先进文化,鼓励学生励志成才。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规模结构和师生比例。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坚守“三个理念”,即:
“听党指挥,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政治理念,“勤敏用心,尽职担责,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学以致用,严实作风,高尚人格”的自律理念;
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学校发展;
遵守学校《教师道德规范》;
遵守学术规范;
履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文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学习、研究、教学、工作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建立起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五十六条学校以高职级教师为引领,以研究生学位的双师教师为骨干,通过培训和实践,逐步形成理念先进、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五十七条完善教师培训机制,通过内部培训、外出培训、以赛代训等方式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的联合培训教师的长效机制,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八条要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管理干部,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十九条学校原则上按国家公务员标准,制定我校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保证职工的稳定收入;
在基本工资标准基础上,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学校实行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激励机制,实行职务津贴、责任津贴、校长津贴和举办者津贴等。
学校实施工资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工资、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中取得优秀成果、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遵守《大学生守则》各项规定;
遵守《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当事者,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章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校园基本建设与设施
第六十七条“十二五”期间,学校总投资约3.4亿元(截止到2015年底数据),两校区形成占地510亩,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3436万元实训仪器设备条件的花园式学校。
“十三五”期间再投资约2.5亿元,规划增加用地305亩,建筑校舍面积10万平方米,提升实训室功能。
最终使总投入约5.9亿元,规划形成占地815亩,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6000万元实训设备条件的生态文明的校园。
第六十八条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要按照适应专业实践能力训练与职业标准相对接的要求和“保证教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建设,重点专业的实训室按教育部确定的示范实训室标准建设,学校保证经费。
第六十九条图书馆要办成数字化、多功能、借阅藏一体化的现代化文献信息中心并向文化交流中心方向发展。
第二节经费及资产
第七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上级拨款和社会捐赠。
举办者投入主要用于购置土地,建筑教学生活用房和教学设备。
学生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经费和发展基金。
上级拨款、社会捐赠,专款专用。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率。
第七十三条学校办学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十四条学校财务执行年度审计的制度。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六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七十八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九条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三节后勤与安全保障体系
第八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推进后勤社会化的工作进程,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的需求。
第八十二条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强化责任落实,定期检查监督,完善安全设施,提高防范能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证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八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五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六条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八十七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和法律顾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无效。
第八十八条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信息公开;
学校成立辽宁理工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包括如下人士:
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章校徽、校庆日
第九十条学校校徽用红、黄、蓝三色,红色代表立志为民的政治理念,黄色代表高贵的品质,蓝色代表发展空间;
内方外圆,代表内有规矩,外展和谐的理念;
内圆“德恒”二字彰显以“同心同德,恒久发展”的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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