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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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责
4.1安环部
4.1.1负责组织部署落实公司、外委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4.1.2负责审核合同中安全协议各相关条款;
4.1.3负责监督、指导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4.1.4负责外委单位准入、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通报等;
4.1.5根据规章制度变更内容,负责及时修订《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4.1.6对外委单位发生的事故,严格坚守“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判定、评价;
4.1.7负责安健环信息化系统中相关方的信息数据维护及审核工作;
4.1.8参与外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2合同监管单位
4.2.1合同监管单位是外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外委单位资质关、安全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现场监管关的把控;
4.2.2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外委单位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费用列支、考核评价、工作许可、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等);
4.2.3负责监督、指导外委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
4.2.4参与合同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条款的制定、审查;
4.2.5负责准入作业前对外委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安全工器具检查等;
4.2.6负责按月开展检查,按季度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上报,确保报送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4.2.7收集审核管辖外委单位的准入资料,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对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落实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工作措施;
4.2.8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不安全事件的分析、定性、评价;
4.2.9负责安健环信息化系统中管辖相关方的信息数据录入及审核工作;
4.2.10负责管辖承包项目的竣工验收。
4.2.11各部门负责结合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报备公司安环部后遵照执行。
4.3项目部
4.3.1负责成立基建项目安委会,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及重大安全生产措施;
4.3.2负责每月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工作,每季度开展基建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对基建项目工程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落实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工作措施;
4.3.3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
4.3.4负责安健环信息化系统中管辖相关方的信息数据录入及审核工作;
4.3.5负责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4.4计划财务部
4.4.1负责《外委单位违约处置通知单》中扣罚金额的核定清算工作;
4.4.2负责外委单位合同结束后其他所涉及外委单位安全管理的财务处理工作。
4.5综合部
4.5.1负责根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负责各厂区出入车辆、出入人员的证照核查,禁止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完善外委单位人员及车辆离场的具体管理要求。
4.5.2负责抽查外委单位人员的出门证与报备的单位信息一致。
4.6外委单位
4.6.1积极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提升外委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4.6.2负责建立本单位考评细则,由外委单位合同项目部项目经理带队开展自评,评价结果报备合同监管单位;
4.6.3保证满足承包项目所需安全相关资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6.4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其相关规定;
4.6.5负责承包项目的施工及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4.6.6负责承包项目作业过程所需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6.7接受并执行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所规定条款,包括安全费用列支、安全会议制度、职业健康防护等。
5管理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要求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考核合格证,并在指定网站查询可见。
严禁同一外委单位管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得身兼数职。
5.1.2已签订合同的外委单位需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外委单位进场前需完成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记录内容包括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办法;
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点和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模板见附录H。
合同监管单位监督外委单位“三级”安全教育的培训效果和检查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由合同监管单位对其进行需做入场须知告知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并保存记录。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入厂有关的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对参加培训且合格的外委单位人员颁发《外委单位人员入场作业凭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厂家来人或聘请的技术指导人员,参观人员等到场后,需做入场须知告知,保留告知记录备查。
5.1.3外委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等,若购买为雇主责任险,建议赔付额度与工伤保险赔付额度相当。
“三项”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外委单位人员配置与招标文件、合同一致,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合同监管单位报备,填写人员变更申请,经合同监管单位同意后变更。
5.1.4外委单位作业人员要求:
年龄为18岁-55岁之间,无传染性疾病,无心脏病、高血压等职业禁忌症,岗前必须进行岗前体检(体检医院为二甲以上或专业体检机构)。
后勤岗位(不进入生产现场)、管理岗位(以任命文件为主)提供体检证明可延长至60岁,其中,高危作业人员、重体力劳动及职业健康接害岗位人员年龄控制在18岁至50岁,特种作业人员及职业健康接害岗位必须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相关类别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5.1.5外委单位需每月召开安全例会,在合同监管单位的分安委会会议纪要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
项目部应每月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安委会,协调工程进度、落实安全措施及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项目部应督促监理单位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需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外委单位执行,对监理安排的事项及外委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监理日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5.1.6长期合作的外委单位由合同监管单位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办法化体系建设。
5.1.7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资格“三级”审核和准入制,由合同监管单位负责每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健环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及时更新外委单位相关数据资料及信息。
5.1.8外委单位在合同结束后立即将“三证”(即外委单位准入证、出门证、外委单位人员入场作业凭证)交送至监管单位及综合部,严禁私自留存,由合同监管单位收集,并进行销毁。
外委单位人员更换单位或变动合同监管单位,必须保证“三证”信息与现有单位和合同监管单位保持一致。
5.1.9外委单位在驻地使用期间,宿舍门头张贴门牌(门牌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宿舍编号、入住人员姓名、入住人员联系方式等),严禁空置宿舍私自买卖、租用。
对于合同已结束外委单位,驻地管辖单位对其断水、断电,严禁人员入住。
5.1.10新入厂外委单位因人员规模较大、合同周期较长或其它原因需建立驻地,应由合同监管单位书面报告公司领导,通过后,允许建立。
5.1.11“四类”之外外委单位,物资供应类、技术服务类及道路运输类(非公司生产经营区域)等外委单位,在入场前,需由合同监管单位开展入场须知告知,并监督外委单位开展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并留存交底记录。
5.1.12外委单位管理分为驻地管辖单位和合同监管单位,驻地管辖单位由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确定,负责对外委单位驻地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合同监管单位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外委单位进行管理和季度信用评价。
5.1.13外委单位开工前应由合同监管单位进行开工前检查,检查整改闭合后办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合同监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的开工报告,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开工作业。
检查记录和开工报告留底备查。
5.1.14工程建设类外委单位,合同监管单位要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工作负责检查,及时召开监理例会,将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留存会议记录备查。
5.1.15合同监管单位应及时向外委单位传达公司安全文件、指示精神、事故通报、信用评价通报等,督促外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分析发生的不安全事故事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外委单位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5.1.16合同监管单位应对辖区内外委单位的安全措施执行、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对各种违章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活动,通知外委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5.1.17合同监管单位应督促外委单位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落实尘、毒、噪声、高低温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及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18合同监管单位应督促外委单位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5.1.19外委单位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对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需具有检验资质单位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备查,不合格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不得使用。
5.1.20外委单位违章作业,1天超过3次或1周累计超过7次,或发生人身未遂等不安全事件,应对项目全体作业人员停工进行教育培训,学习课时不小于12小时,合格后复工。
5.1.21外委单位作业中出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立即停工,组织人员撤离;
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合同监管单位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1.22外委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活动。
5.1.23外委单位人员在现场作业应统一着装,以保证有效识别。
5.1.24两个及以上外委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作业时,需根据现场实际,由合同监管单位统一协调、指挥,杜绝冒险作业、无措施交叉作业、违章作业,并要求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现场作业必须按合同监管单位要求,办理工作票或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5.1.25工程建设类外委单位作业场所安全风险较高、变更频繁、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提交监理单位及合同监管单位审查通过后实施。
5.1.26对于职能部门(无安全组织机构、无专职安全员)签订短期服务合同的外委单位,需以联系函形式委托外委单位作业区域的管辖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如外委单位不服从管理管辖单位可对其进行停工、处罚、下发整改通知等处理形式,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合同签订部门。
对于临时性调配的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由所在作业区域的单位负责监管。
5.1.27未尽事宜由合同监管单位与安环部协商确定后执行。
5.2准入管理
5.2.1已签订合同的外委单位需提供安全资格预审资料,并及时签订《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经逐级审核准入资料并签署意见后,对其作业现场、生活营地、工器具等硬件设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办理《外委单位准入证》。
5.2.2《外委单位准入证》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5.2.3外委单位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将变更信息及变更资质等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监管单位,逐级审核后进行变更。
遗失《外委单位准入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安环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合同监管单位审查并配合外委单位变更或补办《外委单位准入证》。
5.2.4对于合同期限小于三个月的新进外委单位、大修期外委单位和非公司的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如物资供应类、技术服务类、道路运输类)不办理准入证,由合同监管单位对其安全资质、作业人员证件、人员保险、教育培训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外委单位信息(外委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日期、驻地位置、实际人数、外委单位分类及分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备安环部,对合同监管单位审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外委单位人员入场作业凭证》,方可进场作业。
5.2.5《外委单位准入证》实行合同周期审核办理工作。
对上年度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评价为D级的外委单位和工程建设类外委单位开展准入资料年度审核工作。
5.2.6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外委单位,吊销《外委单位准入证》。
5.2.7对上一年度评价列入“黑名单”的外委单位不予办理《外委单位准入证》。
5.3安全费用管理
5.3.1外委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计提办法按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外委单位必须在管理制度中明确提取办法,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外委单位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其中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删减。
5.3.2安全费用按照“年初计划、据实列支、规范使用、专项核算”的原则提取和管理,不得无故不用、挪用或者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
合同监管单位、计划财务部应督促外委单位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报销内容参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明细表》(见附录F)。
5.3.3合同监管单位定期抽查外委单位计划支出费用是否达到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外委单位安全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条款》进行扣款。
5.4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
5.4.1外委单位信用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依据《外委单位安全履职过程评价办法》执行,安全履职评价总分为200分,评价结果应折合至百分制,对应相应等级,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
A级:
95分以上;
B级:
85分以上95分以下;
C级:
75分以上85分以下;
D级:
75分以下(其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评价方法应坚持公正、科学、公平和审慎的原则,客观评价各外委单位安全履约情况,信用评价资料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和月报一并报送。
5.4.2“四类”内各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按季度开展,“四类”外各外委单位由合同监管单位进行合同结束之前的履约评价,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公司范围内外委单位的招标、准入和相关处置事宜的依据。
5.4.3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按照抽查比例(“一级”≥30%、“二级”≥20%、“三级”≥10%)对外委单位进行抽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抽查复评的外委单位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于或等于合同监管单位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等级,按照合同监管单位的评价结果执行;
评价结果等级低于合同监管单位的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如合同监管单位评价等级为A级,安委会办公室评价为B级),进行重点考评。
5.4.4安委会办公室对各级监管的外委单位开展日常不定期抽查。
对合同期限低于三个月或大检修期间的外委单位,运维单位、设备设施维保单位(行车维保、叉车维保等)不进行季度信用评价,由合同监管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并依据《外委单位安全履职过程评价办法》做结果考核评价。
5.4.5对于年终被评选为“优秀外委单位”的,在公司项目招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选择权。
5.4.6公司实行外委单位“黑名单”制,外委单位一个年度周期内考评为两个D级(其中两个C级等于一个D级)将列入公司“黑名单”外委单位,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并报备案。
其中,参与结果评价的外委单位达到《外委单位安全履职过程评价办法》中“黑名单”一票否决项的或结果评价等级为D级,直接列入“黑名单”外委单位。
5.4.7“黑名单”外委单位合同结束后1年以内失去参加公司范围内的各类项目招标资格,“黑名单”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内,不得在承接公司其它项目的外委单位中任职。
5.4.8被列入“黑名单”的外委单位至合同结束,仍然对其开展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将延长“黑名单”期限;
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2期轻伤二级事故的外委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公司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发生2起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视严重程度将“黑名单”延长至5年或长期。
5.4.9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合同监管单位评价结果于每季度末月组织抽查复评,并对各外委单位季度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汇总分析,将评价结果发文公示,报送至备案。
5.5外委单位安全谈话管理要求
5.5.1新进外委单位在办理《准入证》前,由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开展初次谈话,做好谈话记录(见附录M),谈话内容大致有:
介绍公司的生产特点及安健环管理现状;
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
安全生产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外委单位介绍内部安全管理情况及对公司有何需求和期盼等方面。
合同监管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委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场,若有其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参加,需办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
5.5.2合同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季度需与管辖外委单位开展常态谈话,具体谈话内容结合外委单位季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做好谈话记录留存备查。
5.5.3对季度考评为D级或两个季度考评为C级的外委单位,现场相关工作立即停工,外委单位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向合同监管单位报送书面整改措施,由合同监管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由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合同监管单位对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进行管理预警谈话。
外委单位对提交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后,提交申请,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合同监管单位对报送的整改情况开展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外委单位承担。
5.5.4季度评价结果为C级,由合同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进行管理预警谈话,谈话记录报备安委会办公室。
5.5.5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存在难点,弱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不到位、发生违章行为、未遂事件、事故、不服从监管等现象,合同监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非常态谈话,谈话记录留存备查。
5.5.6安委会办公室在每季度信用评价时对谈话记录中需要落实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6检查与考核
6.1外委单位检查与考核纳入合同监管单位季度绩效考核。
6.2外委单位签订公司《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中约定外委单位安全履约条款,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章、违纪行为扣款。
6.3外委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威胁到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的、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或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的,合同监管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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