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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失去资格情形:
领取期限届满;
参军或出国定居;
重新就业;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对长期固定工: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劳动合同工。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
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
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次性
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9类99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
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
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
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
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批准。
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范围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考核原则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
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考核目的
各类考核目的:
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考核时间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
考核内容
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
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各类考核形式有:
上级评议;
同级同事评议;
自我鉴定;
下级评议;
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各类考核办法有:
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
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需要改善的方面;
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试用考核。
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
后进员工考核。
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
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
调配考核。
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
离职考核。
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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