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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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发包人:
**
承包人:
**
**(联合体成员)
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联合体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EPC)总承包工程。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宜区管抄[2017]1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工程承包范围:
。
二、联合体分工
:
**(EPC)总承包工程的采购、施工工作内容。
**(设计单位)职责分工为:
**(EPC)总承包工程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审查及后续施工服务工作内容。
三、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自有。
四、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自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4个月。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
六、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叁亿叁仟肆佰陆拾贰万玖仟柒佰元整;(小写金额):
¥334629700元。
其中建安工程费暂定32517.42万元(建安工程费按照江西省相应定额计价后税前下浮6.1%计取),工程设计费暂定450.19万元,预算编制费暂定45.02万、勘察费暂定90.04万元、施工图审查费暂定28.98万元,项目总承包管理费暂定331.32万元。
设计费按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的1.3%进行结算,预算编制费按结算设计费的10%进行结算,勘察费按结算设计费的20%进行结算,施工图审查费以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基数,按江西省建设厅和江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收费标准的80%进行结算,项目总包管理费为项目审计决算价的1%进行结算。
七、付款方式(含设计费):
(1)无预付款。
(2)进度付款额度: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当月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70%拨付进度款。
(3)工程完工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0%;
(4)工程验收合格并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决算价的97%;
(5)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
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质量保函,发包人须在收到银行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
八、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字页)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39759277B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9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张进贤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021-56600743
传 真:
传 真:
021-56600743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宝山支行
账 号:
账 号:
31001517700056007305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五路966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723909840M
邮政编码:
330096
法定代表人:
廖宜强
授权代表:
电 话:
0791-86569703
传 真:
0971-86569703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账 号:
791903315510996
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
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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