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高年级法制教育教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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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
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好办法。
四、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规定,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护未成年入的继承权。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章中,还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诉诸法律,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课
家长不交纳孩子上学的杂费,学校应当怎么办?
1、让学生家长明白上学的权利与义务。
我是清远市的一名小学教师。
学校有这么一件事:
我班上有一名学生,今年应当缴付的杂费共计200元左右,但是他的父亲一直不肯交纳。
我了解到,这个家长有车,还在外面做生意。
因此,他不是没钱交,而是想赖帐。
学校几次上门催讨,这个家长说,按照义务教育法,小学学生不应当交纳学杂费,学校是乱收费、乱摊派。
今年六月份学校临放假前,校长找到我,要我要么让那名学生下学期不来上课,要么杂费从我的工资里面扣除。
现在我有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第一、学校能否开除那名不交费的学生?
第二、学校有没有权利从我的工资中扣除学生的杂费?
第三、那名家长的看法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学校应当怎么办?
[律师的话]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不应当收取学费,但是可以收取杂费。
收取杂费的办法应当遵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
不应当乱收费,乱摊派。
具体到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学校的收费是合理的,经过了物价部门的批准的,学生家长就应当交纳。
如果该家长实在没有钱,就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如果是赖帐,学校有权利向法院起诉。
因为,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实质上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受教育,学校就负有义务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把孩子教育好;
家长也负有义务,那就是按照规定缴纳杂费。
任何一方违反义务,对方都可以通过行政部门或者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学校没有权力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你班上学生的杂费,你对学生家长不交纳杂费不负有任何责任。
学校也不得以家长不缴纳费用为理由开除学生。
第三课
大刚能在餐馆干活吗
让学生明白公共卫生。
大刚初中毕业两年了,因为他患有肝炎,不能干重活,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
姑姑知道后说:
我的餐馆正缺人手,让大刚卖卖凉菜,肯定累不着。
请问:
大刚姑姑的安排合适吗?
大刚姑姑的安排是不合适的。
因为餐馆是直接生产经营食品的,如果不符合卫生要求,就会对就餐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国家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十分具体,比如:
餐馆内外环境要整洁,不能有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害虫,要有消毒设备,生熟食品要分开,不能出售腐烂变质食品等。
而已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也有严格的要求。
《食品卫生法》第25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才能参加工作。
这一条里特别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大刚患有肝炎,他在餐馆卖凉菜,肝炎病菌就可能沾在凉菜上,传染给顾客,所以他不适合在姑姑的餐馆工作。
二、总结全文,全体讨论
第四课
雇佣未成年亲戚违法吗?
1、让学生明白什么叫童工?
2、童工的界限是什么呢?
李小莲今年15岁,因没考上高中,就到舅舅开的理发馆去当帮工,舅舅每月给她150元工资。
没想到劳动部门说舅舅使用童工违犯法律,还罚款1000元。
难道舅舅雇用外甥女也违法吗?
李小莲的舅舅确实违犯了法律。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1991年4月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中第2条规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
李小莲才15周岁,在舅舅的理发店干活,舅舅每月给她工资,这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属于雇用童工。
关于这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和第49条也有规定。
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劳动部门对李小莲的舅舅进行处罚是应该的。
第五课
子女已满18周岁父母还负担抚养费吗?
1、让学生明白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与义务
怎样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案件简介}6年前,我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我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按时付给抚养费。
现在,我已年满18周岁,父亲说法律有规定,在子女满18周岁后父母不承担抚养责任,并以此停止给付我的抚养费。
如今,母亲下岗在家,每月只有300元的生活费,而我又正在读大学,各项开支非常大,如果父亲不负担抚养费,或仅按原来协议的每月负担150元抚养费,都不能解决我必需的生活费用。
子女已满18周岁,父母还应负担抚养费吗?
{律师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你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为尚在校读书,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父亲仍要负担你的抚养费用。
子女的抚养费能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其中第二款指出因子女遇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为此,你可要求你父亲增加你的抚养费,如他拒不同意,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课
刑法有关条文
1、刑法的有关条文。
一、举例导入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总结全文,分组讨论
第七课
怎样区分遗产同家庭共有财产
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共有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司的其它合法财产等。
根据起来遗产分为三大类:
1.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3.公司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合法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
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
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
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
有财产时,应掌握几个标准:
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二人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
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
夫妻一方
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
夫妻一方死亡开始继承时,
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一方的遗
产来继承。
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
有财产的界限。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
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
婚前各自
为结婚准备的物品;
复、转军人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
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无事选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还有子女,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注
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获得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
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暂由父
母代理。
当其父母死亡,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父母
的遗产区分开,不能作为父母的遗产来分割。
②对于早已参加工作(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
当肯定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
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从共同
共有的家庭财产中将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划分出来,不
要以父母的遗产业分割。
③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区分开。
以被
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用于其个人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应列入
其遗产之中,用被继承人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偿付,但虽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
的债务确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用家庭共有财产来清
偿。
第八课
弟弟能继承哥哥的遗产吗
让学生明白《继承法》。
徐峰的哥哥在一次事故中死亡了,留下两万多元存款和一些财物。
在分配遗产时,姑姑对徐峰说:
“你哥哥留下的东西是咱们徐家的,你嫂子是外来人,不能让她占了便宜。
”可姑父却说,遗产应该归徐峰的嫂子所有,徐峰没有份。
这两种说法哪种对呢?
我国《继承法》第2章专门对法定继承做了规定。
按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继承人叫做“法定继承人”。
“但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不能同时参加继承,必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出由谁继承财产《继承法》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全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自愿放弃或被剥夺了继承权,才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徐峰的嫂子是死者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遗产应由她来继承。
第九课
怎样行使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继承法》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凭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的资格。
各国法律规定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自然人为有行为能力人,在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被依法宣告为禁治的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指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自然人,只有不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资格,也就是仅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人,从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出发,承认他们有部分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指由于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保护人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机关办理的法定代理人。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父母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依此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则,未成年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分为两种情况:
①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代为行使;
②有部分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可以由他们的父母、监护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在征得父母、监护人同意后自己去行使。
第十课
“乖孩子”并非就是“优秀生”
什么是优秀生。
朋友见面,常常将谈论孩子作为“开场白”。
如果有人说起“我儿子放学一回家就把自己关在屋子里看书,从来都不出门”,周围人肯定会露出羡慕的目光说:
“真乖呀!
你好有福气!
”“乖小囡”,也许是一些父母在公众场合谈论教育孩子成效时,最引以为自豪的字眼。
然而,上海爱的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倪美琪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提出不同的见解。
作为长期从事教育事业,退休后又致力于青少年德育工作的一名老教师,她呼吁在迈入新世纪之际,我们对几千年沿袭下来并一直赞赏的这个“乖”字,应当重新进行评价。
倪美琪说,长期以来,中国人夸赞孩子,最常用的语句便是“乖”。
在学校里,任课老师会向纪律好的班级的班主任报喜说:
“侬班学生上课一点都不吵,老乖格。
”上级领导到基层学校检查工作,在非正式场合,也会通俗地夸赞道:
“你校学生不错,蛮乖,蛮乖。
”确实,“乖”在许多人看来,就成了“好”、“听话”、“守纪律”的代名词。
学校选学生干部、评“三好学生”,“乖”是最起码的条件;
否则,老师那里绝对通不过。
倪美琪联想到发生在个别学校的事件,如大同学为敲诈小同学钱财而拳打脚踢等现象,大多数学生是逆来顺受、乖乖听命而不敢反抗。
倪美琪动情地说,在“要做乖孩子”的思想教育下,把孩子们培养成不分是非,不会独立思考,不敢抗争的“奴才”。
这样的人,怎么能担当起21世纪振兴中华的重任呢?
倪美琪认为,现在,教育部门提出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意识,如果不能从旧的、束缚人的条条框框,从僵硬的思维定势中突破出来,何来创新?
连明显的错事都不敢说一个“不”字,如何能闯出一条新路呢?
倪美琪说,对于老祖宗、大人物、名人、要人、偶像说过的话,一味顶礼膜拜,不敢有一丝怀疑,永远不会有自我,不会有创新。
面向21世纪的教育,显然,“乖”字与创新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该把‘乖’与‘最优秀’划等号的公式改一改了!
”这是倪老师最后向记者袒露的肺腑之言。
第十一课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5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1、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
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
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
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
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
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课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曹林和崔敏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敏抚养。
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
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敏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林支付赔偿费。
曹林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
本案,首先应由崔敏负责赔偿,但崔敏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林共同承担。
第十三课
全日制一学生投保住院医疗险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案情介绍:
李某,1993年2月出生,从1998年11月起,李某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
1999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加剧,摔跤次数增多,李某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
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
1999年9月1日,李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
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习。
1999年11月4日,李某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
2000年3月,李某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李某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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