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法发1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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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需要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经过清理后,行政机关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
(4)公开的程序。
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各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对于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再向社会公布。
(5)备案管理。
正式公布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各部门填写《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和《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见附件2),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表格可在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下载()。
各部门应当对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行政审批项目增减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
州级2010年6月30日前,县(市)级2010年7月31日前)。
2.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
(1)明确集中办理的场所。
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政府部门在认真梳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明确提出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办理场所的项目和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项目目录,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办理。
(2)对不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在本部门集中统一办理,指定办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3.整治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
(1)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五种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包括:
①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实施已经备案的《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增加行政审批条件的;
②行政审批项目未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存在明显不足并拒绝改正的;
③未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的;
④不受理、不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⑤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不告知原因的;
⑦不遵守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在实施并联审批中不履行主办或者协办职责的;
⑧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应当撤销而未撤销原行政审批的;
⑨在办理过程中“吃、拿、卡、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⑩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有上述情形的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协助单位: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时限:
县(市)级2010年9月30日前,州级2010年10月31日前)。
(二)工作安排
1.对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专项调研;
配合州政府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制定有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配套措施、启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督办(责任单位:
州政府法制办,协助单位:
州级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完成时限:
2010年5月15日前)。
2.配合州政府督查组督查州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和程序公开情况(责任单位:
州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
2010年5月31日前)。
3.配合州政府督查组督查各县(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和程序公开情况;
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入情况;
不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本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情况(责任单位:
县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
2010年7月31日前)。
4.对全州政府部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责任单位:
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
2010年12月1日前)。
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1.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
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上而下制定相互衔接的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
工作方案须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责任单位:
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
(1)州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省级建立的基准制度基础上,对省级部门细化、量化的档次可以再行细化、量化2个以上档次,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
州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完成时限:
2010年6月30日前)。
(2)县(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对上级部门建立的基准制度是否需要再行细化,由州级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
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完成时限由州级部门规定)。
⒉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州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编撰各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印发本部门、本系统指导、规范具体行政处罚工作,并报州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责任单位:
2010年11月30日前)。
⒊制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尚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应当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建执〔2009〕67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责任单位:
州、县(市)级建设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
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由州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州编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
州政府法制部门,协助单位:
州编制部门、建设部门等,完成时限:
2010年10月31日前)。
(二)工作安排
1.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检(抽)查
对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检(抽)查,对落实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
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州新闻办,完成时限:
2010年7月15日前)。
2.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检(抽)查
对州、县(市)两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主体编撰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检(抽)查,对落实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
2010年12月31日前)。
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检(抽)查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抽)查,对落实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差的进行问责(责任单位:
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州建设局、州新闻办,完成时限:
2010年12月31日前)。
三、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1.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1)探索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下移的有效措施,选择1个具备条件的县(市)作为试点,在乡镇或者街道、社区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责任单位:
2010年5月30日前)。
(2)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必须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在执法文书中,必须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责任单位:
各级复议机关,完成时限:
(3)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强化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职能,各级复议机关要结合“行政复议宣传日”搞一次宣传活动(责任单位:
2010年9月30日前)。
2.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以及《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云政发〔2005〕1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等七项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的通知》(云府法〔2005〕109号)的规定,在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书面审查、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归档、报送备案及行政复议错案的确认和追究等各个阶段实行规范化操作;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争议、影响大小,分别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审理方式办案;
正确用好和解、调解手段,把好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善后关。
各级复议机关要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将自查检查情况报上级复议机关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2010年8月31日前)。
3.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
认真抓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及时掌握行政复议工作的动态,强化对行政复议的个案监督,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全州县级以上复议机关都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分析,严格执行统计数据上报时限,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的要求及时报送。
(2)加大对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备案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于次年年初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责任单位:
州政府法制部门)。
4.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重视行政复议机构队伍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置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将复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行政复议办公场所、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行政复议实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和设施保障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
2010年9月30日前)。
配合州政府督查组督查各县(市)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的情况(责任单位:
州和县(市)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
2010年11月30日前)。
附件1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
填表时间:
2010年月日
项目
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实施
机关
审批
依据
名称、文号
条文
条件
程序
时限
备注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各填表单位按此格式和要求的栏目内容打印填表,不使用手工填表。
2.“项目名称”栏,按照设定依据的规定,填写规范的项目名称。
3.“实施机关”栏,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单位的规范全称。
4.“负责人签字”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5.“填表部门盖章”处,加盖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的印章。
附件2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表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主题词:
行政事务法制 能力△方案通知
抄送:
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人事局。
(共印60份)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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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府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