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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一笔极为宝贵的丰富的精神财富,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宝库,也是一种特殊的思想资源和教育资源。
法家思想是我国古代改革家、思想家、政治家智慧的结晶,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效仿。
本文主要从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对法家“法治”思想及其发展作以介绍,尽可能客观地展示法家思想的本来面貌,而不是按本人的思想去任意诠释。
在此基础上,着重从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出发,探索法家“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制的渊源传承,结合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深入阐述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法家;
法家思想;
法治;
价值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剧烈动荡和重大变革时期:
社会急剧转型,经济急速发展与变革,传统价值信仰崩溃的局面已经形成并愈演愈烈,天下割据,时局动荡。
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蜂起;
战国时期更形成了齐、楚、燕、赵、韩、魏、秦并立的“战国七雄”局面。
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
这一社会大变革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思想竞争序幕由此展开:
如“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极力主张‘为国以礼’,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理论。
即通过‘礼治’、‘德治’、‘人治’来恢复旧的统治秩序。
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学派则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坚持‘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别相恶、交相贼’,以期建立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
以老子和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学派以‘道’作为其思想的主旨,主张‘绝圣弃智’、‘清虚自守’的‘无为而治’;
反对礼义,否定忠孝,抨击法令,排斥兼爱,诅咒战争,向往‘小国寡民’的原始社会。
”
于此之际,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对于这种社会现实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的思考,由此而产生了对法的深刻认识,形成了法家的“法治”思想。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普遍意义,事实证明,法家的“法治”思想是经得起时代考验的,也对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法家“法治”思想体系
法家“法治”的语义表述:
“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以法为本”。
认为法律是公平、公开、客观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统治者治国也必须将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和方法,要求统治者必须根据“人情”,“法与时移”地制定出成文法律并予以公布;
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统治者治国也必须做到“一断于法”;
主张实行“法治”必须做到“刑无等级”、“信赏必罚”,“严刑重罚”,以达到“重刑止奸”、“以刑去刑”之目的;
法家所设计地“法治”以治国平天下为政治目的,任法用术为政治之运用,以威势为政治之手段,是“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地模式;
法家“法治”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具有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明显特征。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韩非认为,法、势、术都是治国的工具,并着重围绕“以法为本”,从“法”与“势”的结合、“法”与“术”的结合角度进行论述使法家的“法治”理论系统话。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利,“术”专指君主制御官吏的权术,是君王掌握政权、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地理论,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
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
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
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
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存“势”、“术”。
(一)“以法为本”
“以法为本”就是要将法作为治国的根本。
韩非认为,法之所以能成为治国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关系到国家的兴衰: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同时,法律也与君主的地位密切相关,君主奉行法治,就会有至尊的地位,相反至尊的地位就会失落。
韩非言“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
第一,“以法为本”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归纳起来韩非的立法原则有:
法令要适应时势和人性;
法令要简明知易并公之于众;
法律在制定、公布时必须统一、完善。
第二,“以法为本”的关键是在于确立法的权威。
韩非在《六反》、《八说》中对儒家赞赏的道德君子及一切有违于法的言行进行批判,韩非认为只有人们的道德观念只有与国家的法令相一致时,才具有价值。
韩非主张“明法”。
他说:
“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
虽有贤行,不得输而先劳;
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
次之谓明法”。
所谓“明法”就是把法律变成判断人们言论行动是非功过并刑赏施罚得唯一准则。
并且他坚决主张用法律去统一社会舆论、道德。
“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
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
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者必有恶名,故民畏”。
首先,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知”。
韩非提出了易见、易知、易为“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
“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
“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
贤明的君主所设的标记容易看得懂,所以他的约法可以成立;
他所设的教示容易知晓,所以他的话有作用;
他定的法制容易实践,所以号令通行。
此三者确立了,在上位的没有私心,那么在下的群臣可以照着法令去治理百姓。
“这好比行人看了标记就知道上下进退;
木匠跟着绳子量直的黑线动刀砍,裁缝师照着剪裁好的衣样动手缝。
这样,在上位的不致不按法令,私自行罚;
在下位的小吏依法办事,也不致因为愚拙而受到诛杀”。
做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
韩非子还说:
“法莫如显”。
法最好是越显著明白越好,百姓才好奉行。
而要真正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法的内容,也要求法律明白易懂。
这样才能做到全民皆知,连一般百姓也能了解。
其次,法定界限必须明确、具体。
成文公布的法令,为了避免模棱两可,使百姓钻营漏洞,心存侥幸,失去制定法令的用意,所以必须要明确、具体。
有关何种状况,将如何断决,必须记载清楚,有关的事例,应该列举出来。
这样百姓有所遵循,官吏执掌法令约束人民,维护治安,也就容易了。
韩非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明主使其群臣,不游于法之外,不惠于法之内,动勿非法”“家有常业,虽饥不饿;
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夫舍常法而从私意,……治国之道废也”。
(二)“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实际上,我们以“治”为视角从治国实践来看,法、术、势是先秦法家思想不可分割、不能随意撤分的三个组成部分。
尽管有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之说,但这只是相对而言,在实际治理国家的方略中,还须把三者结合使用。
韩非明确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在阐述“法”与“术”、“法”与“势”关系的同时,将“法”置于“术”、“势”之上。
“抱法处势则治”。
君主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行赏施罚,根本谈不上法治,他主张法、势结合,法不能离开势,势也不能离开法,有势无法,不可能是法治,只能是人治。
因此,必须“抱法处势”。
他还强调“势”必须由君主“独擅”,“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
君主能运用威势去行法用术,有周妥完备的法令,让臣子不能不听令做事,奉公守法的有赏得利,拘私违法的有罚受害,国君只要掌握威势,臣子都依法行事,百姓都是他的耳目。
所以君主尽管不出深宫,而天下臣民的善恶正邪,他都能了如指掌,这是任势的效果。
所以,善于用势的,国家就安定;
不懂得依凭威势的,国家就危险。
此外,韩非基于人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把君臣之间看成是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关系;
而臣又是君民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君主治民的重要工具,其地位和作用都非常重要,所以他又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
因此,为了巩固君权,贯彻法令和加强吏治都需要“术”。
韩非关于法、势、术三者结合的思想势“法治”思想的最后归宿,标志着法家“法治”理论发展的最高阶段。
目的在于论证新兴地主阶级要想实现自己得统治,就必须建立起统一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
总的来说,法家的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的势为目标;
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而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和王权统治。
必须指出的是,强化王权统治在韩非的时代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与中国当代法制建设
(一)中国当代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
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
一个国家即使制定出了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不过是绘制了一幅法治国家的蓝图而己,没有严格的执法或者有法不依,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形同虚设,不过是废纸一张。
当前,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有三个方面:
第一,重立法、轻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一现象,无论是在我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还是法学理论界都普遍存在,大家往往注重于每年颁布了多少法律法规,而不太注重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二,行政执法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比较普遍。
一些行政职能部门和地方政策为了本部门与本地区的局部利益置法律于不顾,知法犯法,以行政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封锁,如滥发采矿许可证,支持掠夺性开采资源;
滥发排污许可证,庇护企业对环境的污染;
对本地企业的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暗中包庇。
第三,滥施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受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特权思想的影响,轻视法律,甚至带头破坏法律,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司法,如超越行政权力,设立没有法律依据的义务,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消极不作为等。
执法者,特别是作为机构最多、人数最众、权力最大、与公众关系最密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行政机关,他们的违法行为不仅使法律得不到良好的实施,而且严重地伤害了公民对法治的信心,可以说,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加可怕。
2.司法不公现象明显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力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
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司法腐败己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一些司法机关往往容易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屈服于权力,而做出枉法裁判,不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二,在司法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偏袒本地方,做出不公正裁决,对外地司法机关清偿债务的判决不予协助,甚至通风报信,暗中阻扰。
第三,人情案、关系案无孔不入,随处可见。
第四,部分司法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缺少公平正义的司法品质,缺少对法律的忠诚和敬业精神,缺乏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金钱的诱惑下,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欺诈群众,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不公的现象,己经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并危机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家“法治”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1.法家的立法原则与中国当代立法程序
要实行法治,必须首先制定法律,立法是国家健全法制的基础,国家首先要颁布法典,并做到家喻户晓,臣民们才能有章可循,不至于触犯国家法律。
韩非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此臣之所师也”。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法令还要全面,要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比如处理君臣关系:
“明君之蓄其臣也,尽之以法”,臣也要“以法事君”,此外还要有“官法”、“用民之法”和禁奸之法等等。
因此在立法上,首先要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
这一点与韩非确立的法具有的公开性相照应。
公布成文法是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认为,法律公布让所有人都知道统治者的真实意志之后,既可以防止官吏拘私舞弊,“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众,“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具体在立法的问题上,韩非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六个原则:
第一,立法要考虑到它的功利性。
“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
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
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
定法令不免有利有弊,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到它的利弊得失。
利大于弊,才可以立。
只是立法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古代立法还是当今立法,都应该遵循。
第二,立法必须因时制宜,适应时势的需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故民朴,而禁之以民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
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
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可见,因时制宜是其功利性原则的延伸。
古用名教,今用刑罚,并无高下之分,纯粹看它是不是适合时宜,是不是能达到治民的目的,所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韩非的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这就是他的变法论。
而在当今,我们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吸收了韩非变法论的启示,因时制宜,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与当代社会发展相适宜的法律。
第三,法必须统一,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虽然随着时势的变化,法律也应相应的进行变革,但这只是从时代的高度来看问题。
在某一个时期,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不能够经常变来变去。
因为法是全国人民奉行的准则,统一固定,百姓才好遵守;
朝令夕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
而且,“不擅其法”也给奸臣造成了可乘之机;
“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
所以,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如果“好以智矫正法,时以私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那是要亡国的。
第四,法必须容易了解,便于实行。
韩非说:
“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
其教易知,故言用;
其法易为,故令行”。
法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必须是人们能够了解实行的。
如果深奥难懂,就会引起争执,就会有人背叛君主了,所以在当今社会立法的时候也要注意应该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五,法应该详尽明白。
“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诉简。
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
制定法令,既要简明,又要详尽。
法律太繁杂,便不能达到容易了解便于实行的要求;
法律太简略,有些情况找不到法律依据,就会有人乘机钻空子。
所以,法律既要简明,又要详细。
这样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第六,贯彻重刑原则,使法律真正起到赏善罚恶的作用。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
治世之臣,功多者位尊,力极者赏厚,情尽者名立。
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故民劝创力而乐尽情,此之谓上下相得”。
韩非认为,法律应能调动人们为君主效劳的积极性,所以他特别强调:
“赏莫如厚,使民利之;
誉莫如美,使民荣之;
诛莫如重,使民畏之;
毁莫如恶,使民耻之。
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
不过在刑赏之中,韩非主张以重刑为主。
韩非主张重刑的初衷,“非所以恶民”,而是“爱之本也”,他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惩罚人,而是为了用严惩的手段来加强法的威慑力,使人民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使社会安定,国家太平。
这是韩非反复强调的。
“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离其所难,此治之道。
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因此,他主张必须重处“轻罪”,相反,如果刑罚轻微,就不足以威胁人了,人们也就容易犯法,结果反而伤害人民了,因此,我们在当今立法上这一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定要把握好法律量刑的度。
韩非的立法原则提醒我们在当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
“在专制国家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因此,对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应该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要遵循发无明文不为罪,发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这是刑法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当然要求,因此法律工作者应该依法公正、公平办事,不能滥用法律,拘私枉法,对于违法者量刑要完全依据法律,总之,一切以法律为根本。
由此可见,立法在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法家的执法原则与中国当代行政执法
法的制定,给实施法治提供了依据,但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那么所制定的法就是一纸空文,因此韩非在执法问题上也提出了自己的执法原则,韩非的执法原则在我们当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殊背景下,对要求我们做到有法必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使得法律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第一,韩非主张执法时对臣民应当一视同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上文己经分析了韩非主张的“法治”的工具本质,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不可能使得最高统治者真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统治者根本的目的,长远的利益,韩非还是敦敦劝告君主要遵守法律。
因此,当犯法的时候,古时候“君主与庶民同罪”,在当今社会,领导者与平民老百姓在触犯到法律的时候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法之所加,智者不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可见,韩非在当时就认为法律的适用应当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过,一律同样对待,这是与法的平等性相照应的。
在当今社会,我们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有钱有地位的人还是平民老百姓,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之分,要用同一杆秤去衡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某人是高官而有特权也不能用钱来赎罪,同样也不能因为是平民老百姓而加重判刑,而应该客观平等的判决。
因此,韩非的这个执法原则对加强法官客观公平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第二,韩非主张执法要做到“信赏必罚”。
韩非将赏、罚做为君主治理国家的“二柄”,是法治施行的关键所在。
统治者要做到有功必赏而有罪必罚,“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否则“赏于无功,使馋谀以诈伪为贵;
诛与无罪,使伛以天性剖背”。
所以韩非打比方,国家即使发生饥荒,人民都要饿死了,也不能发放粮食贩济灾民,使得“有功与无功俱赏”,统治者为了做到信赏必罚,即使饿死所有人的也要在所不惜。
韩非的这一主张过于偏激,其核心意思是赏罚要分明,所以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批判的继承。
当有人触犯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如果他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坦白承认并能帮助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清楚案情,此时应该从宽处罚,但如果一直抗拒法律,不能承认自己的错误,对这样的人就应该从严处罚,这是在判决的时候;
同样,宣判以后开始服刑,如果有的犯人在监狱里能够悔过自新,并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此时也不能因为他是犯人而抹掉他所有的功劳,也应该客观的“有功必赏”,应该对他们进行减刑奖励。
因此,韩非“信赏必罚”的执法原则在我们当代执法过程中的运用也十分广泛,并能指导我们当代的执法人员公平公正的执法。
第三,韩非认为应该用道德的力量辅佐法治的实行,即“誉辅其赏,毁随其罚。
”人们常以为韩非主张法治,就反对道德,法治和道德是势不两立的。
其实,这是对韩非法治思想的一种误解,事实不是这样的。
韩非主张用“誉”、“毁”来辅助赏罚,就是要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法治的实行。
只是由于韩非当时所处的时代是“争于气力”的时代,才主张以法治为主,以道德的教育为辅助。
他对仁义、德治,只是反对那些空谈的没有成效的道德说教,并不是要彻底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
韩非的这种主张并非一无是处,当道德的力量已不能有效的统一人们的行动时,法治显然有效得多。
因此,在当今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更快、更好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3.法家的以法治吏思想与中国当代廉政建设
韩非认为一国的治乱,最重要的是要治理好官吏,只有无能的统治者,而没有无能的老百姓,而且治吏的目的是要达到“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曹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的政治局面。
因此执法的官员首先要被治理好,否则如何执法?
因此对官吏应该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监督,韩非认为重点是防止“重臣”、“早禁奸盟”、“数披其木”,这些观点对于我们今天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斗争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当今腐败现象是一个大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官僚机构过于庞大,导致干部待遇不可能大幅度提高,而社会上一批人的非法暴富,在干部中产生了不平衡的心理而导致他们挺而走险。
而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些腐败分子不能得到有效的惩处,有的即使得到了惩处,而惩罚力度过小,使腐败的成本降低,也助长了腐败之风。
而韩非所主张的“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思想对于当代来说实际上就是一种高薪养廉,重刑惩贪的思想。
所以适当提高干部的待遇,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是消除腐败现象的有效途径。
4.法家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当代依法治国理念
先秦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可以说各有他们积极合理的一面但是又各有片面性。
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差异,质而言之即道德与法律之争。
道德和法律一样,说到底只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
从这点上来说,无论是作为个人修养还是作为统治方略,任何法制模式或德治模式都应只具有工具性而不具有价值型和目的性。
然而,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儒家的礼法德治还是法家的高压政策,都使道德或法律不同程度地潜越成目的。
与此对应,人则被贬损为工具乃至沦为牺牲品。
儒家为了强调道德的普遍性而贬低法的作用,法家为了伸张法的权威而夸大道德的局限。
道德与法律膺越割裂的后果,一方面使道德由于没有法律和物质的支持而变得空洞甚至虚伪,另一方面使法律由于没有道德的精神滋润而生硬化甚至流于形式。
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二者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会使得社会动荡不安。
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虽然也能够兴盛一时,但最终都走向了衰落和灭亡。
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治国,结果很快被吞并;
秦国“专任刑罚”,但是至二世而亡。
只有法治、德治并举,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教化,坚持以德治国才能国强民富长治久安。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有理想化的品质,主要满足人的精神和情感需要;
法律注重现实和事实,主要满足人的物质生活。
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调节手段既不可或缺,同时又都不充分,只有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仅用其中之一的做法不能凸显任何一方,反而会使双方两败俱伤,结果造成畸形社会和人的异化。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国家。
三、结语
但其中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这些不足是由当时的社会和历史政治环境的局限性造成的。
因此,对于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学说有助于中国现代法治的启动;
另一方面也要它摒弃其消极的一面,警惕它给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带来障碍。
参考文献:
[1]马志冰:
《中国法制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萧伯符,汤建华:
《法家思想体系论略》[J],《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总第120期):
第140-147页。
[3]马银琴:
《韩非子正宗》[M],华夏出版社,2008年7月。
[4]苏南:
《法家文化面面观》[M],齐鲁书社,2005年9月。
[5]陈启天:
《中国法家概论》[M],中华书局1936年版。
[6]张素贞:
《国家的秩序——韩非子》[M],海南出版社,1998年10版。
[7]崔永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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