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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
泰族训》
(逶迤,影母微部)
•第四類:
非雙聲疊韻聯綿詞
•①因跳踉大。
(黔之驢)
(跳,定母宵部;
踉,來母陽部)
•②摶扶搖而上者九萬里。
•(扶,並母魚部;
搖,喻母宵部)
•③履舄交錯,杯盤狼藉。
(《史記¡
滑稽列傳》)
•(狼,來母陽部;
藉,從母鐸部)
•常見有非雙聲疊韻的聯綿詞有:
滂沱(滂,滂陽;
沱,定歌)
科斗(科,溪歌;
斗,端侯)
迷陽(迷,明脂;
陽,喻陽)
葡萄(葡,並魚;
萄,定幽)
浩蕩(浩,匣幽;
蕩,定陽)
顛沛(顛,端真;
沛,滂月)
三、古今詞義的異同
•購:
《說文¡
貝部》:
¡
°
,以財有所求也。
±
段玉裁注:
懸重價以求得其物也。
是¡
購¡
在古代指懸賞徵求,所購者通常並非商品。
•《戰國策¡
韓策》:
韓取聶政屍暴於市,懸購之千金。
後來意義轉化為重金收買,所購之物件往往為較珍貴的物品。
《新唐書¡
褚遂良傳》:
帝方博購王羲之故帖¡
中的¡
,與今天的¡
購買¡
義是有差別的。
•勤:
力部》:
,勞也。
古義¡
疲勞、辛苦¡
。
與¡
勞¡
為同義詞,與¡
逸¡
為反義詞。
•《詩¡
周頌¡
賚》:
文王既勤止,我應受之。
毛傳:
勤,勞。
《左¡
僖三十二年》:
勤而無所,必有悖心。
《墨子¡
兼愛下》:
萬民多有勤苦凍餒轉死溝壑中者。
•後來引申有¡
勤快、勤勉¡
義,才與¡
惰¡
•百姓:
春秋前,¡
百姓¡
一般指¡
百官¡
而言。
如
•《國語.周語》云:
百姓兆民。
三國韋昭注:
百姓,百官也。
官有世功,受姓氏也。
•戰國時階級發生分化,原有的奴隸主貴族降為庶民,姓氏不再是享有特權的標誌了,於是¡
一詞的含義改變了。
•信:
先秦及兩漢時期,經常用為形容詞、動詞或副詞。
•《晏子春秋》:
信于朋友。
信,形容詞;
《詩.鄭風¡
揚之水》:
無信人之言,人實迋女。
信,動詞;
《左傳.昭公.元年》:
子信美矣。
信,副詞。
•漢末信字產生¡
信使¡
義,如《孔雀東南飛》:
自可斷來信,徐徐更謂之。
•古代¡
書信¡
義一般由¡
書¡
表示。
如《世說新語.雅量》:
謝公與人圍棋,俄而謝玄淮上信至,看書竟,默默無言。
信¡
指信使,¡
指書信。
•¡
字演變為¡
意,是唐代以後的事。
四、詞義的演變方式
•子:
《說文》:
子,十一月陽氣動,萬物滋,人以為偁。
古義本指小孩、嬰兒,不分男性、女性。
•《禮記¡
曲禮下》:
子于父母,則自名也。
鄭玄注云:
言子者,通男女。
此泛指孩子。
•《愚公移山》:
雖我之死,有子存焉。
此指男子;
《論語¡
先進》: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以其子妻之。
此指女子。
•有時為了區別男女,則需要在¡
子¡
前或後加上表性別和¡
男¡
或¡
女¡
字,稱男子、女子或子男、子女,如《詩¡
小雅¡
斯干》:
乃生男子,載寢之床。
乃生女子,載寢之地。
又如韓愈《柳子厚墓誌銘》:
子厚有子男二人。
•後來詞義縮小,¡
一般專指男子。
•金:
先秦泛指金屬。
《說文》解“銀”為“白金”;
“銅”為“赤金”;
“鐵”為“黑金”。
後來“金”指銅和黃金。
《史記·
文帝紀》:
“不得以金、銀、銅、錫為飾。
”“金”指黃金;
《後漢書·
班固傳》:
“擢雙立之金莖。
”“金莖”指黃銅。
•幣:
本指禮品,上古有玉、馬、皮、圭、璧、帛六幣。
包括錢財。
今特指錢幣。
•親戚:
本指有姻親關係的外親和家庭成員。
如《大戴禮記·
曾子疾病》:
“親戚既歿,雖欲孝,誰孝?
”“親戚”指父母。
《戰國策·
秦策》:
“富貴則親戚畏懼。
”指蘇秦封趙相燕後,回家時對世態炎涼的感慨。
今特指有姻親關係的外親。
•兄弟:
古兼指姐妹。
《孟子·
萬章下》:
“彌子之妻與子路之妻,兄弟也。
”今特指弟弟。
•詞義的縮小,實際上是詞反映事物時,朝着由整體到部分、由一般到個別、由抽象到具體、由寬泛到狹窄而不斷地演化。
•恨:
•《說文》:
“恨,怨也。
從心,艮聲。
”是為引申義。
古義與“憾”同義,不滿。
魏其武安侯列傳》:
“侯自我得之,自我捐之,無所恨。
”“無所恨”即無所遺憾。
“一失足成千古恨”、“相見恨晚”、“千古恨事”的“恨”都是“遺憾”義。
今義為“仇恨”,與“怨”的古義同。
•涕:
“涕,泣也。
”段注:
“‘泣也’二字當作‘目液也’三字。
轉寫之誤也。
毛傳皆云:
‘自目出曰涕。
’”古義指眼淚。
小雅·
小明》:
“涕零如雨。
”《楚辭·
離騷》:
“長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艱。
”今義指鼻涕。
2、感情色彩上的差異:
•復辟:
古指帝王恢復王位重新掌權,是中性詞。
《書¡
咸有一德》:
伊尹既複政厥辟。
孔穎達疏:
自太甲居桐,而伊尹秉政;
太甲既歸於亳,伊尹還政其君。
唐元稹《遷廟議狀》:
中宗復辟中興,當為百代不遷之廟。
•現代指舊制度捲土重來,成為貶義詞。
•爪牙:
古指武臣,也指輔佐君王的人,是個褒義詞,含讚美意味。
《詩¡
祈父》:
祈父,予王之爪牙。
《漢書.李廣傳》:
將軍者,國之爪牙。
到唐代仍為褒義詞。
•現代常喻指壞人、幫兇。
•謗:
上古漢語中¡
謗¡
常用作中性詞,指的是背後議論或批評別人的短處。
如《戰國策¡
齊策》:
群臣吏民,有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
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
能謗譏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
是公然的評議。
•漢代以後,¡
變為貶義詞,義為誹謗、譭謗,指無中生有的惡意中傷。
•賄:
上古指財物。
衛風¡
氓》:
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是中性詞。
後來贈送的禮物也叫作¡
賄¡
•隋唐後,¡
逐漸變為貶義詞,如《隋書。
煬帝紀下》:
政刑弛紊,賄貨公行。
•仇:
上古是中性詞。
仇,讎也。
是對等的意思,引申為配偶,如《詩¡
周南¡
關雎》云:
窈窕淑女,君子好俅。
俅¡
或作¡
仇¡
•段玉裁云:
仇讎本兼善惡言之,後乃專為怨讎也。
朱駿聲云:
其實相當相對謂之仇,兩同為仇,兩異亦為仇。
成為貶義詞。
•敵:
《說文》云:
敵,仇也。
《荀子¡
王制》:
修友敵之道。
敵¡
字義為相等、相對。
•今義轉為¡
怨仇的對方¡
•鍛煉:
古代除冶煉義外,還有玩弄法律對人進行誣陷的意思,為貶義詞,《後漢書¡
韋彪傳》:
鍛煉之吏,持心近薄。
注云:
鍛煉,猶言成熟也。
言深文之吏,入人之罪,猶工冶與鑄陶,鍛煉使之成熟也。
•今為褒義詞,如¡
思想鍛煉¡
、¡
勞動鍛煉¡
鍛煉身體¡
等。
第二節詞的本義與引申義
一、詞的本義及其探求
1、什麼是詞的本義
2、探求詞的本義的方法
3、探求本義應注意的問題
二、詞的引申義:
1、詞義引申的方式
2、詞義引申的規律性
三、掌握本義、引申義的作用
術():
從行、术聲。
可知其本義當與行路有關。
行部》:
術,邑中道也。
本義為城邑中的道路。
馮衍《顯志賦》:
播蘭芷於中庭兮,列杜衡於外術。
兒():
突出頭上囟門未合的形象。
兒部》:
兒,孺子也。
¡
象小兒頭囟未合。
本義為孩子。
《史記¡
扁鵲列傳》:
聞秦人愛小兒,即為小兒醫。
飛():
象鳥張開雙翼昂首飛行貌。
飛部》:
飛,鳥翥也。
《羽部》:
翥,飛舉也。
本義為鳥飛翔。
邶風¡
雄雉》:
雄雉於飛,泄泄其羽。
題():
從頁是聲。
可知本義與頭面有關。
頁部》:
題,頟也。
本義為額頭。
宋玉《招魂》:
雕題黑齒,得人肉以祀,以其骨為醢些。
《韓非子¡
解老》:
是黑牛也而白題。
•(1)鏈條式引申
•也叫連鎖式或遞進式。
是以本義為起點,沿着同一方向,在不同的層次上連續地間接地輾轉引申。
•
(2)輻射式引申:
•也叫放射式或並列式。
是以本義為中心,在同一層次上向不同的方向直接引申派生。
•(3)綜合式引申
•鏈條式和輻射式兩種引申交替出現,形成一個錯綜複雜的引申關係。
這種引申我們一般稱之為綜合型引申。
(1)鏈條式引申
•承:
本義為“雙手捧”。
“承,奉,受也。
”《詩·
鹿鳴》:
“吹笙鼓簧,承筐是將。
”鄭箋:
“承,猶奉也。
”
•引申為“接受”,指地位低的人接受地位高的人的命令、恩惠等。
賈誼《弔屈原賦》:
“恭承嘉惠兮,俟罪長沙。
”
•再引申為“承受、承擔”。
《左·
昭公十二年》:
“使子皮承宜僚以劍而訊之。
•再引申為“順從”。
大雅·
抑》:
“子孫繩繩,虧民靡不承。
“天下之民不承順之乎?
言承順也。
•再引申為“接續、繼承”。
天保》:
“如松柏之茂,無不爾或承。
”朱熹《詩集傳》:
“承,繼也。
•再引申為“次第、順序”。
昭公十三年》:
“及盟,子產爭承。
”孔穎達疏:
“承者,奉上之語,後承前,下承上,故以承為次。
•用圖表示如下:
•承(雙手捧着)—接受—承受、承擔—順從—接續、繼承—次第、順序
•亡(亡):
本義為逃亡、逃跑。
《說文》:
亡,逃也。
宣公二年》:
問其名居,不告而退,遂自亡也。
•引申為¡
遺失、失掉¡
《莊子¡
德充符》:
無趾曰:
®
吾唯不知務而輕用吾身,吾是以亡足。
¯
•再引申為¡
滅亡、消亡¡
天論》: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
死亡¡
《晉書¡
周嵩傳》:
嵩曰:
亡兄天下人,為天下人所殺,複何為弔?
•亡(逃亡、逃跑)¡
ª
死亡
•習(习):
本義是鳥兒反復地練習飛翔。
習,數飛也。
延展引申為反復練習;
以反復練習為條件,引申出熟習;
由熟習、通曉引申為習慣。
•圖示如下:
•習(鳥反復練習)→反復練習→熟習→習慣
•理(理):
本義是治玉。
理,治玉也。
治玉必須順著玉的紋理構造,故引申出紋理義;
由紋理義引申出條理、規律義;
進而引申為道理、理論義。
•理(治玉)→紋理→規律→道理
(2)輻射式引申:
•絕(绝):
本義是斷絕。
糸部》:
絕,斷絲也。
《史記¡
滑稽列傳》:
淳於髡仰天大笑,冠纓索絕。
修身》:
折骨絕筋,終身不可以相及也。
皆泛指一般事物的¡
斷絕¡
•由¡
的橫向截斷,引申為¡
橫越、穿過¡
,《呂氏春秋¡
知度》:
絕江有托於船。
•由事物¡
後形成一個中斷點,中斷點成為新事物的盡頭,引申為¡
極、盡¡
,《詩¡
正月》:
終踰絕險,曾是不意。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六:
絕之言最也,極也。
後形成的物體變短,引申為詩歌中截去律詩一半體裁名稱,即絕句,即五絕、七絕。
•橫越、穿過
•絕(斷絕)盡、極
•(詩歌體裁)絕句
•當:
本義為對等、相當。
“當,田相值也。
”《禮記·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
•任事合宜,對等相當,即“擔當、任職”。
《樂毅報燕王書》:
“臣聞聖賢之君,不以祿私其親,功多者授之;
不以官隨其愛,能當之者處之。
•人與物、人與人相對相向,即“面對、抵擋”。
桓五年》:
“鄭子元請為左拒,以當蔡人、衛人。
•事理對等相當,即是“合宜、應當”。
《晏子春秋·
諫》:
“昔者嬰之所以當誅者宜賞,而今之所以當賞者宜誅,是故不敢受。
•抵押品的質與本對等相當,即是“抵押、當”。
哀公八年》:
“以王子姑曹當之。
”杜預注:
“複求吳王之子以交質。
•判罪時罪行與裁決對等相當,即是“裁斷、判罪”。
《漢書·
楊惲傳》:
“廷尉當惲大逆不道。
”顏師古注:
“當謂處斷其罪。
•認為對等相當即“當作”。
“晚食以當肉,安步以當車。
•正好處於某地某時,即是“正當”。
滕文公上》:
“當堯之時,天下猶未平。
•擔當
抵擋
•抵押
•當(對等、相當)應當
•判罪
•當作
•正當
•
•賤:
本義是物價低。
賤,賈少也。
從貝戔聲。
•由物價低引申為沒有價值、卑微;
•由物價低引申為人的地位低、低賤;
•由物價低通過引申出對事物的輕視;
•由物價低引申出對自己的輕視。
•卑微
•低微
•賤(物價低)
•輕視
•自謙
(3)綜合式引申
•介:
本義為“界限、疆界”。
《說文·
八部》:
“介,畫也。
”段玉裁注:
“田部畍字蓋後人增之耳。
介、畍古今字。
•畫出疆界必有間隔,故引申為“間隔、阻礙”。
•由中間而言為間隔,自兩邊而言為夾,即處於二者之間,故引申為“夾”。
•夾在中間引申為“突出、獨特”。
•由“突出、獨特”義引申為①“大”。
②通“個”。
③有操守。
•由夾在中間引申為使中間有距離,即為“離間”。
•由本義“界限、疆界”引申出“側畔、接近”義。
•由“側畔、接近”義引申出輔助、輔助者。
古代貴族相見,賓方的輔助人員叫介,外交副使也叫介。
•由“輔助”義引申出“憑藉、仗持”義。
•由“輔助者”義引申出“介紹、挽系”義。
•“介”的詞義引申系統圖示如下:
大
•獨特個
•間隔、阻礙夾有操守
•介(疆界)離間
•輔助憑藉、仗持
•側畔接近
•輔助者介紹、挽系
•《辭源》裏“解”字共收有12個義項,即
(1)剖開、分割肢體
(2)分散、分裂(3)解開(4)脫去、排除(5)分析、解釋(6)曉悟、理解(7)懂得、知曉(8)通達(9)排泄(10)樂曲的章節(11)武術用語(12)文體的一種。
•其中(6)(7)兩個義項可以合併,餘下十一個義項之間的引申關係是:
•義項
(1)是“解”的本義。
“解,判也。
從刀,判牛角。
”又“判,分也。
從刀從半。
•由分割動物肢體引申分割的結果,即“分散、分開”;
由“分散、分開”引申出“樂曲的章節”。
•分割動物肢體的目的是“解開”,再由“解開”朝着兩個方向引申:
•其一、由具體的行為“解開”引申出“脫去、排除”,由“脫去、排除”分別引申出排泄和武術用語解術。
•其二、由具體的行為“解開”朝抽象的行為“解釋”引申,再由“解釋”分別引申出“曉悟、懂得”和“文體的一種”。
再由“曉悟、懂得”引申出“通達”。
•分散、分開樂曲的章節
•排泄
•解(分割動物肢體)脫開、排除
•武術用語
•解開曉悟、懂得通達
•解釋
•文體的一種
•比喻的廣泛運用,使某些詞的比喻意義固定下來成為引申義。
•輿:
本義為方形¡
車箱¡
舆,車輿也。
即車中受物之處。
引申為¡
地¡
的意義。
宋玉《大言賦》云:
方地為輿,圓天為蓋。
反映了當時人們對天體的一種認識,即認為天圓地方,天地有負載之德,所以地為輿就有了一定的邏輯上的聯繫:
地的形狀及承載萬物的作用都如同車輿,因此引申出¡
這個意義。
•廉:
本義為堂的側邊。
廉,仄也。
《儀禮¡
鄉飲酒禮》:
設席于堂廉東上。
鄭玄注:
側邊曰廉。
由其形狀的方正比喻人的行為,引申為¡
端方、正直¡
,《楚辭¡
卜居》:
籲嗟默默兮,誰知吾之廉貞?
•蔭:
本義為樹蔭,《說文》:
荫,草陰也。
勸學》:
樹成蔭而眾鳥息焉。
因為樹蔭有遮蔽、保護的作用,故用來比喻,引申為一般的¡
庇護¡
,《南史¡
王僧虔傳》:
況吾不能為汝蔭,政應各自努力耳。
•英:
本義是花。
英,草榮而不實者。
花是植物的精華,因以比喻傑出的人物。
《禮記.禮運》:
大道之行也,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
3、掌握本義、引申義的作用
•
(1)加深我們對古書中詞義的理解。
•
(2)可以以簡馭繁地掌握詞義的引申系統。
•(3)可以訂正訓釋的失誤。
第三節同源詞
•由同一語源直接或音接派生出來的一組音義相通的詞,叫作同源詞。
•《藝文類聚》引晉代楊泉《物理論》云:
在金石曰堅,在草木曰緊,在人曰賢。
•沈括《夢溪筆談》引王聖美¡
右文說¡
:
凡字,其類在左,其義在右。
如木類,其左皆從木。
所謂右文者,如戔,小也。
水之小者謂之淺,金之小者謂之錢,歺之小者謂之殘,貝之小者謂之賤。
如此之類,皆以戔為意。
•漢語同源詞的真正研究,當始於清氏乾嘉諸儒。
段玉裁、王念孫等學者突破了字形的束縛,解決了大量前人未能解決的疑問,開創了我國同源詞研究的新階段。
•同源詞的突破性進展,是近幾十年才取得的。
•章太炎的《文始》、高本漢的《漢語詞類》和王力的《同源字典》是這方面成就的代表。
王力《同源字典》最後出,同源理論也最嚴密,是目前最有影響的同源詞研究著作。
一、同源詞的分類
•1、同字形的同源詞:
•2、用區別字或累增字表示的同源詞:
•3、同孳乳字表示的同源詞:
•4、字形完全不同的同源詞:
1、同字形的同源詞:
•同一個漢字,有時可以記錄幾個不同的詞,其中有意義聯繫的就是同源詞。
•朝:
倝部》:
朝,旦也。
古代臣于君主、子于父母要在早晨拜見,因而¡
朝¡
引申出¡
朝見¡
這個意義;
又引申為君主接受朝見或處理政事的地方即朝廷;
再引申為君主統治的時期即朝代。
這些意義都由¡
字一個形體表示,分化為字形相同、意義相關、讀音相近的兩個同源詞。
•被:
衣部》:
被,寢衣。
長一身有半。
引申為動詞¡
覆蓋¡
,再引申為¡
蒙受¡
,再虛化為介詞,表被動。
這些意義都用¡
被¡
一個形體表示,成為一組字形相同、意義相關、讀音相近的同源詞。
•長:
长,久遠也。
余永梁《殷墟文字考續考》云:
長,實象人髮長皃,引申為長久之義。
是本義當為長短之¡
長¡
,引申為¡
久遠¡
義。
由¡
輾轉引申而有¡
生長¡
義,再引申為¡
年長¡
官長¡
等義。
長短¡
義的¡
和¡
成為一組字形相同、意義相關、讀音相近的同源詞。
2、用區別字或累增字表示的同源詞:
3、同孳乳字表示的同源詞
•由同一字孳生出來的聲符相同、具有共同的意義特點的一組字,它們所表示的詞是同源詞。
•A、聲符表示的意義與該組同源詞的核心意義相同。
•B、聲符本無某義,但同聲符的一組同源字都具有某義。
•宋代王聖美¡
•(見沈括《夢溪筆談》)
•楊樹達《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
•玉之小赤謂之瑕。
《說文》一篇玉部云:
瑕,玉小赤也從玉叚聲。
馬赤白雜毛謂之騢。
《說文》十篇馬部云:
騢,馬赤白雜毛。
從馬叚聲,謂色似鰕魚也。
魚之赤者謂之鰕。
《說文》十一篇魚部云:
鰕,鰕魚也。
從魚叚聲。
按許於鰕下云:
色似鰕魚也¡
,蓋鰕熟則色赤。
以此知此字之制在熟食後也。
云氣之赤者謂之霞。
《說文》十一下雨部新附云:
霞,赤云氣也。
從雨叚聲。
赤色謂之赮。
《說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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