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业务流程与方法 2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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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按照程序监督、检查、指导下级纪委的工作和向上级纪委,同级党委报告工作。
三项主要任务是党的性质所决定,适应于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它的实现,则要靠五项经常性工作来保障。
(四)纪检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性;
“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2、以事实的根据,以党纪的准则的原则。
这就原则就是纪检工作的核心,也是正确处理违纪行为的重要保证。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适应党纪上,不允许有任何又有超越党纪之上的特权,所有对象,不分民族,文化程度,党内职务高低等,只要违反党纪,都要不例外地受到查处。
4、独力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是指纪检机关对违纪案件进行检查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要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进行,而不是不受任何约束。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坚持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维护党员合法权利的原则等。
(五)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的重要意义
1、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和重建纪检机关。
2、1988年5月,中央纪委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和例(试行)》。
3、1994年1月28日,经中央纪委常委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3月对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案件检查工条例》。
4、查办案件是党章和法律法规赋于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也是反腐案倡廉建设中强化惩处的主要手段,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没有惩处,教育就失去了说服务,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监督就失去威慑力。
《案件检查工条例》是检查党内违纪案件的基本规则,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
《条例》有利于纪检机关查处违纪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监督,推动党风腐败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条例》必将有力地支持和保护政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贯彻执行;
《条例》对于规范纪检机关的力案程序,使纪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讲案件检查业务流程与方法
第一节受理
1、受理。
是纪检监察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是整个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受理,是指纪检机关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行为和线索和材料,接受并采取恰当方式于以处理的流动。
2、案件受理具有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检举、控告以及组织发现的对象,必须是党组织或党员。
第二,检举,控告以及组织发现的对象实施或认实施了违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这种违纪行为,既包括实施了党纪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依法或职责应当实施,而故意不去实施的行为。
3、受理的范围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基本地区,本部的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4、受理的线索和材料的来源(附:
流程图)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
(2)领导交办的;
(3)有关机关移送的其他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法律处理,或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条件、线路和材料,应当于以受理)。
(4)违纪者自述的
(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如党风检查、纠风工作、执法执纪监察、干部陈核等)。
(6)新闻媒体揭露的
5、检举与控告的区别
检举,控告是案件材料来源的重要途经之一,也是最普遍,最主要的材料来源。
但是,对检举,控告的更重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检举,是指人们对违法违纪事项及其行为人的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进行揭发的行为。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自己所遭受违法违纪者的损害的事实,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揭发,控诉的行为。
检举与控告的主要区别:
(1)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犯案人,而告不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它等。
(2)两者的目的不同,检举人一般出于义愤,或是如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先一般是也是保护自己的权益。
(3)两者揭发问题的真实程度有所不同,检举的情况除检举人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外,大多比较客观,真实,而控告的情况,往往带有控告人的主观因素,有时容易扩大事实或情节,因此,在作认定事项根据时,特别要注意审查和进行重要的调查。
6、受理工作程序
(1)认真仔细地分析材料。
去伪存真,筛选出真正的案件线索。
按照“六要求”,即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责任。
从所提供的材料分析,有的仅是了解一些情况,有的则完全是传闻所得,甚至是完全虚假不真实的。
因此,反映的线索有的是似是而非,有的是违反常规,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则非常具体。
(2)阅登主要问题。
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予以受理;
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对基本案件不详实,又无实际内容的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予以登记存档。
(3)初步核实。
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填写《初步核定呈批表》,注明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承办纪检监察室意见,连同受理的材料一起,报分管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阅批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是指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审查)并予以证实的活动。
2、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其目的是为了判明和掌握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便决定能否立案,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判定初步核定(审查)方案
核查方案的内容:
(1)核查的依据,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负责人的批示;
(2)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
(3)核查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程序等;
(3)核查组织组成,确定主办人、协办人等。
4、初步核查的时限规定
初步核查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5、初步核查的方法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案例》规定,初步核查可采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
(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即:
(一)查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票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重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时间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证明;
(四)分类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比如“查阅,复制票据,账册”等财务方面的书面证据,可采取:
(1)核对法。
即对一种记录或资料用另一种相关联的记录或资料进行查对,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核对,记账凭证与账簿的核对,账簿与账簿等的核对,账簿与报表的核对等。
(2)审查法。
即审阅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通过仔细第审查,可以初步确定凭证和账目的错误,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是否符合会计原理。
①详查对与违纪行为有关的账目进行全面检查。
顺查法
审查逆查法(倒查)
②抽查根据已查据的事件线索,有针对性地抽查第一账等或第一部分凭证,报表等资料
(3)查询法,即对一些不能从凭证,账册等资料作出结论和不能判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情况。
(4)分析比较法,运用相同经济内容(项目)的各种书籍进行分析,来查找异常数,进行追踪审查,以便发现和查证问题。
(5)清查盘点法,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实物盘点,同时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查询和核对,从中发现有关问题。
6、初步核实情况的处理
经初步核实后,应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初核报告内容包括:
①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②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③初核报告由纪检监察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分情况进行处理。
(1)经过核实,被检举人或被控告人确实有违纪事实,是应受到违纪追究的,应该进行立案调查。
(2)被检举人或被控告人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恰当处理:
①约谈
②批评教育
③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④召开民主生活会
⑤责令其纠正或停止实施违纪行为,追缴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⑥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应以通报批评方法公布处理结果。
⑦对个别不宜继续再担当领导职务,或特许职责的,应建议予以调遣。
⑧对反映不实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三节立案
立案是查处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完成了立案程序,才能进行调查,审理,处理等行动。
因此,没有立案这一阶段,任何违反党纪的问题就不会成为案件,也就没有查处案件的全过程。
1.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确有违纪事实。
二是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免于纪律处分。
“免于处分”-----运用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错误较轻,只有从轻案件的人。
从免于处分的,要做出出面结论和决定,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①情节轻微
②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
③被胁迫被欺骗违纪。
④违纪金额小
“免于处分”也是追究违纪者党纪责任的一种方式
2.立案程序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段立案。
也就是均按照党员公布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纪工委,党组的意见。
(1)案件承办部门拟写《立案呈批报告》,其《报告》的基本内容:
①案件线索来源②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③经初步核实的重要问题。
④呈报立案的党纪依据;
⑤呈报单位意见。
党纪立案依据《中国共产单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政纪立案依据《检查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附:
检举,控告材料;
初步调查核实的证据。
(2)审查批准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到作出立案决定之日止,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违纪问题的立案,应集体研究决定(由有决定或批准立案的机关审批)
(3)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非党员的政纪立案通知抄送同级人事部门)
(4)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于配合。
《案检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解释:
本项规定中使用的是“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提法,而不是“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
更不是“报经”同级党委的批准,三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征求意见的方式:
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既可以征求党委委员会集体意见,也可以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意见。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党委不同意立案,经反复协商不能一致时,纪委应认真考虑党委的意见,对是否立案的问题再次进行认真研究。
经研究,如认为违纪问题确定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立案时,纪委可以独立作出立案的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纪委。
第四节调查取证
调查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是案件审理和最后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整个案件检查工作的成败,必须认真做好。
调查阶段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工作的准备、调查的程序、调查的组织措施、证据种类、取证方法、取证要求、证据鉴别、调查报告、调查时限等问题的规定。
调查流程:
准备、实施、终结三个阶段
1、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其具体内容包括:
(1)调查案件的指导思想。
如何调整案件,通过何种途径,达到何种目的。
(2)需要查清的问题。
一方面要把需要查清的问题逐条列出,不得遗漏,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问题,从而把握工作重心。
(3)采取的步骤、方法及措施。
在调查的方式方法上,有的是先易后难,有的是先难后易;
有的是从人到事方式;
有的以查阅材料、找人谈话为主,有的还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
有的需要尽快直接与违纪者接触;
或者对违纪者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或者同事展开,分头调查等等。
(4)办案人员的组成、分工、领导关系和有关制度。
同时要明确调查组组长、副组长、一般成员(调查组的形式主要有:
自派式、联合式、母子式)。
(5)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和应注意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办案经费预算等等。
调查方案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在调查展开前,①调查组成员要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细致的研究;
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③按照分工对需调查的主要问题,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并随着案情的深入,适时调整和补充调整提纲
④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被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出境、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收集证据技巧
①查阅与收集有关的档案、文件、账目及文字资料,应尽可能地使用原件。
如摘抄引用,一定要忠实于原意,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允许随意更改。
②收取的物证可随卷保存的应随卷保存,不能随卷的应拍照入卷,但必须注明原物存放处。
③收取会议记录、个人记录、信件、日记等应可能提取原件。
如摘抄和复制,应注明出处和保存单位,由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这类证据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④对私人日记、信件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
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⑤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座谈形式件事或一个片段情况,都应反映出“六何要求”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
⑥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或证人谈话时,应如实认真地制作《谈话笔记》、或《调查笔录》。
此外,调查组还应确定主谈话人、记录人,弄清上述人员、或在场人、涉案人的身份。
⑦收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的格式:
标题应写《证明材料》或《关于XX通知XX问题的证明》、或《我所知道的XX一事的情况》。
其正文主要是要按照“几何”的基本要素书写,力求问题清楚,言词准确、简洁,切勿用模棱两可的“外交”言词。
结尾写“特此证明”,并注明日期,签名、盖章或押印。
⑧收集证据必须由二人以上案检人员进行。
对提供证言的证人,应由取证人员证明其工作单位、职务,不必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加注“属实”、“仅供参考”等之类文字。
2、证据的收集、鉴别与使用
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中纪办{1991}6号)
(1)证据的种类。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直接证据
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通常所说的经过传述,转抄的第二手及其以下的事实材料。
——物证,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它是以其存在情况、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所以,物证不仅能证明违纪的时间、地点、方法与后果,还是用来严查和鉴别证人证实、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的重要手段。
如物证主要特征:
赃款赃物;
违纪时使用的工具:
违纪遗留的痕迹和物品;
违纪行为引起的直接后果;
违纪过程中或违纪后伪造的现场等。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
常见的书证有:
侵吞公共财物而涂改。
伪造的单账册、收支账簿、经济合同;
行贿受贿的来往信函、短信、电话录音、银行单据(册、卡);
还有票据、介绍信、记事本、文件规定、会议纪要(记事本)等等。
符号、画图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理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缺陷或属举动,不能辨别是非、不能争取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一般应一人一证、一事一证。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来自耳闻目睹的,也可以是间接得知的案情(但必须说明来源,说不清来源或道听途说得来的消息不能作为证言,只能作为调查的线索)。
*匿名检举、揭发材料,可作为查证线索,但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内容不能是对事实的估计、猜测、或判断,更不能是“外交语言”。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揭发。
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揭发同案人隐瞒的问题,对自己被认定的问题进行申辩等。
陈述要用书面形式,没有文字表达能力的可以请人代书,或向办案人员口述制成笔录,但是须由被调查人签字盖章。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录音带、录像带、交卷、传真资料。
电子计算机装置所储存的数据和资料,通讯窃听及扫描所获得的资料等。
视听材料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如果办案人员对证人的陈述作了录音、录像或输入到计算机软件中去,那也只是用笔录固定陈述内容的辅助手段,不能作为视听材料这一证据形式来对待。
视听材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
收集鉴别时要注意:
制作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是否伪造,是否被裁剪或拼凑组合,材料中提到的当事人是否能找到,材料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受伤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伤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但是,由于受侵害人感情上的因素,可能会使这一证据出现一些夸大或歪曲的现象,需要在收集和鉴别时予以注意。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这是一种具有综合作用的证据,它能反映了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也反映了各种痕迹、物品的形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是对现场检查的客观记载。
同时,把对现在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绘图应写明图的名称、图例说明、由绘图人签名)的过程记录下来,是固定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
——鉴定结论,指由某一方面的专业人员就某一专门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而作出判断和认定。
鉴定主要有:
笔迹鉴定、财务鉴定、技术鉴定、物品价值鉴定、医疗鉴定等。
鉴定结论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权威性的机关(部门、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判断及认定。
鉴定书必须由鉴定的机关(部门、专业人士)采用判作并签名或盖章。
同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在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证据的鉴别
①对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的收集了相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确定其有无证明作用。
②对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
所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清楚。
③鉴别证人同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实是否前后矛盾,证实之间及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
④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因偏激或出于个人得失考虑而有意渲染或避而不谈某些情节,或故意虚假陈述的情况。
⑤被检查人的交待和辩解是否因害怕受到党纪因法追究而避害而避重就轻或掩盖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等。
⑥运用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注意:
第一,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第二、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应做到:
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
三是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举例】在查处经济案件中,遇到“一对一”案件,有时仅有一方的交待或者检举人的一面之词,而没有其他旁证或物证,则不能认定错误事实的成立。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也不能认定。
3、拟写错误事实材料
1991年7月23日,中央纪委印发《关于所要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方法》。
2004年9月22日,(中发[2004]19号《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规定,都体现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是案件调查应履行的手续,也是维护被调查及证人合法权益。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内容应包括:
主要错误事实---必须是调查所得的证据予以证实的
错误性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错误作出的恰当、合理的结论;
责任----被调查人应承担的责任。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得泄露办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否则会带来不良后果。
落款为XXXX调查组。
被调查人看过错误事实材料后,应在其上签署意见,这是必要的手续。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调查组应予以采纳;
对其余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者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负责人参加。
被调查人拒不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核对的时间,应在党组织讨论处理决定之前)。
4、拟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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