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面施工验收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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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为一般规定,主要是对压光、抹平等工序要求,防止因操作使表面结构破坏,影响面层质量。
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本规范表5.1.7规定了各整体类面层表面平整度、踢脚线上口平直、缝格平直的允许偏差限值。
表5.1.7
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普通水磨石面层高级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混凝土和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1表面平整度543245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踢脚线上口平直443344拉5m线和用钢尺检查
3缝格平直333233
5.2
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
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对面层厚度提出要求,因此施工过程中应对面层厚度采取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以符合本规范和设计对面层厚度的要求。
5.2.2
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
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处进行处理。
本条提出铺设时不得留施工缝及对接槎处质量作出规定。
Ⅰ
的控项目
5.2.3
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5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本条对粗骨料的粒径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2.4
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混凝土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水泥混凝土垫层兼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本条对面层强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2.5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
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Ⅱ
一般项目
5.2.6
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观察检查。
本条对面层的表面外观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2.7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2.8
水泥砂浆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本条对踢脚线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2.9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
旋转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楼梯踏步的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
观察和钢尺检查。
本条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根据调研情况对踏步高度差允许偏差做了调整,并增加了踏步宽度差允许偏差。
5.2.10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应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本条对面层的允许偏差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3
水泥砂浆面层
5.3.1
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20nn。
本条对面层厚度提出要求,施工中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
主控项目
5.3.2
水泥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用;
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
本条对面层所有材料如水泥、砂或石屑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根据调查和反馈意见,石屑粒径要求由“宜为3—5mm”改为“应为1—5
mm”,“其含粉量不大于3%”改为“含泥量不应大于3%”。
5.3.3
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且体积比应为1:
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和检测报告。
本条对水泥砂(石屑)浆配合比及相应强度等级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3.4
5.3.5
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5.3.6
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体验方法:
5.3.7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5.3.8
楼梯跳眇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本条是根据《统一标准》要求,将原《建筑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第7.1.10条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相关内容合并,对楼梯踏步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根据调研情况对踏步高度允许偏差做了调整,并增加了踏步宽度偏差限值。
5.3.9
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统一标准》要求,将原《建筑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第9.0.11条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相关内容合并,对面层的允许偏差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4
水磨石面层
5.4.1
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拌和料铺设。
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18mm,且按石粒粒径确定。
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明确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18
mm。
5.4.2
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
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水泥。
同一彩色面层应使用同厂、同批的颜料;
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本条明确深色、浅色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的水泥品种及对彩色面层使用水泥和颜料的要求。
5.4.3
水磨石面层的结合层的水泥砂浆体积比宜为1:
3相应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0,水泥砂浆稠度(以标准圆锥体沉入度计)宜为30—35mm。
本条明确面层的结合层、水泥砂浆的体积比、相应的强度等级以及水泥砂浆稠度要求。
5.4.4
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3遍。
高级水磨石面层的厚度和磨光遍数由设计确定。
本条明确普通水磨石面层的磨光遍数。
5.4.5
在水磨石面层磨光后,涂草酸和上蜡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本条要求在水磨石面层磨光后应做好面层保护,防止污染。
5.4.6
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坚硬可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15mm;
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
本条强调了对水磨石面层石粒、水泥、颜料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5.4.7
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为:
1:
1.5—1:
2.5(水泥:
石粒)。
本条明确对水磨石面层拌合料体积比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5.4.8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无空鼓、裂纹。
本条强调了水磨石面层与下一层结合牢固、无空鼓和检验方法。
5.4.9
面层表面应光滑;
无明显裂纹,砂眼和磨纹;
石粒密实,显露均匀;
颜色图案一致,不混色;
分格条牢固、顺直和清晰。
本条明确对面层目测检查的要求和方法。
5.4.10
本条明确对水磨石踢脚线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5.4.11
楼梯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眇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为5mm。
本条明确对水磨石楼梯踏步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5.4.12
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本条明确对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5
水泥钢(铁)屑面层
5.5.1
水泥钢(铁)屑面层应采用水泥与钢(铁)屑的拌和料铺设。
水泥钢(铁)屑面层,是我国应用较早的普通性耐磨地面。
5.5.2
水泥钢(铁)屑面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当采用振动法使水泥水泥钢(铁)屑拌和料密实时,其密度不应小于2000kg/m3,其稠度不应大于10mm。
本条强调必须通过试验以确定水泥钢(铁)屑面层配合比。
5.5.3
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时应先一铺一层厚20mm的水泥砂浆结合层,面层的铺设应在结合层的水泥初凝前完成。
本条指出铺设水泥钢(铁)屑面层先铺设水泥砂浆结合层,对结合层所用的水泥砂浆提出要求,同时对面层铺设时间控制提出要求。
5.5.4
钢(铁)屑的粒径应为1—5mm;
钢(铁)屑中不应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冼干净并干燥。
本条对所用水泥强度等级、钢(铁)屑粒径作出规定和检验方法。
5.5.5
面层和结合层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面层抗压强度不应中于40Mpa;
结合层体积比为1:
2(相应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本条对面层及结合层强度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5.6
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本条对面层结合牢固提出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
5.5.7
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坡度尺检查。
本条对面层的坡度提出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
5.5.8
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等缺陷。
5.5.9
踢脚线与墙面应结合牢固,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5.5.10
水泥钢(铁)屑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5.6
防油渗面层
5.6.1
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本条对防油渗面层作出定义。
5.6.2
防油渗面层设置防油渗隔离层(包括与墙、柱连接处的均等)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对防油渗隔离层做法提出原则要求,施工前应提出详细明确的工艺要求,施工中严格执行。
5.6.3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及施工配合比等提出明确要求,以便施工中加强控制。
5.6.4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对防油渗混凝土的浇筑及分区段缝提出原则要求,施工时应拟订详细工艺要求并严格执行。
5.6.5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
凡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对防油渗水泥混凝土面层的一些构造做法作出规定。
5.6.6
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7mm。
本条对防油渗涂料面层的厚度及所有材料作出规定。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32.5;
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严禁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15mm,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
砂应为中砂,洁净无杂物,其细度模数应为2.3—2.6;
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本条对防油渗水泥混凝土所用的材料作出了规定和检验方法。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
防油渗涂料抗拉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
本条对防油渗面层材料的强度等级、抗渗性能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严禁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本条对防油渗涂料面层结合牢固等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观察和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
5.6.13
踢脚线与墙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5.6.14
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5.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5.7.1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采用水泥类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明确不发火(防爆的)面层应采用水泥类材料铺设。
5.7.2
不发火(防爆的)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章相应面层的规定。
本条明确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铺设质量要求应同本章同类面层规定。
5.7.3
不发后(防爆的)面层采用石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在金刚砂轮上做磨擦试验。
试验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本条明确采用的石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均应在金刚砂轮上做磨擦试验,并附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A)。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
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
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调面层在原材料加工和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5.7.5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本条强调面层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检验方法。
5.7.6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无裂纹。
本条强调面层与基层的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和检验方法。
5.7.7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试件,必须检验合格。
检查检测报告。
本条明确面层的试件必须检验合格和检验方法。
5.7.8
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本条明确面层目测检查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5.7.9
踢脚线与墙面应紧密结合、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本条明确踢脚线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5.7.10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本条明确面层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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