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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
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
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
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
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
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
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XX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XX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附:
一
中国XX发展总公司
投资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建设地点
项目性质
投资总额
建设周期
XX出资额及资金来源
其它投资方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其它资金来源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外部配套条件情况
主要原辅料及供应情况
主要工艺设备及来源
国内同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市场竞争及产品需求预测分析
投资收益
投资风险及其对策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注册资本
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在职职工人数
资产总值
净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税后利润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
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
在同行业中的地位
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企业领导及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二
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投资总额
远大出资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审查结论:
投资部负责人:
总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审查人员签字:
记录:
总经理办公会复议意见:
四
投资项目合同审批表
送审单位
合同名称
对方当事人
合同编号
送审日期
送审单位意见
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承办人:
负责人:
投资部初审意见
审查人:
财务部初审意见
法规室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投资部:
财务部:
法规室:
总公司总经理意见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
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节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
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
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
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
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
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
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
第三章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
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
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
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资产的产权管理,根据总公司对资产“管好、盘活”的要求,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合理配置,从而提高总公司整体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总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
包括:
1、总公司直接拥有的经营性资产;
2、总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联营、合资合作公司等投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
3、其它总公司所属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总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
总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投资管理部(简称投资部)。
第二章资产基础管理
第四条资产基础性管理内容:
产权登记;
资产清核;
文档权证管理;
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条产权登记:
总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
凡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向总公司投资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资产确认证书》。
第六条凡通过兼并、收购的企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企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
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重组或产权变更后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资产清核:
为确保总公司全面掌握所属资产的真实状况,投资管理部要定期或按要求组织资产的清查与核实,必要时要组织相应的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使用情况调查,资产使用企业和单位应派专人负责配合总公司的资产清核,提供企业资产使用的真实情况。
对于重要的资产清核过程,总公司各部门分别派相关人员参加,以工作小组形式进行。
第九条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资产接收方案,报投资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总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必须派员参加资产接收。
第十条文档权证管理,总公司实行资产文档、权证统一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形成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涉及资产的文件正本由投资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
上述文件自签字或批准之日起十日交投资部办理存档手续,外埠公司可延长十五日办理。
第十二条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
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总公司所属资产的权证正本由投资部统一归档保存,各企业需要时可在投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1、权证办理:
对总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依法取得的新资产的权证,原则上由主办项目单位负责办理;
总公司所属外埠企业需要在当地办理的权证(如上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由企业自行办理。
入权证管理:
权证办理后自办证日起十五日天之内将正本交投资部登记归档,各单位不得擅自留用。
权证在企业滞留期间不得用于出租、抵押等法律行为。
3、权证使用:
企业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经企业申请,在投资部办正理权证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资产统计报告:
总公司所属资产通过清查或评估后,投资部应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定期或根据需要向总公司提交资产统计资料,报告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
企业的报废资产处置由财务部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企业的闲置资产处置由经营单位上报总公司投资部审批或接收、调配,抄报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存量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存量资产管理内容:
资产授权使用;
资产使用评价;
资产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授权使用:
为防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使总公司所属资产能够通过企业经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保证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总公司实行资产授权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企业或单位在取得《资产确认证书》后,按总公司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合资公司、挂靠公司等不同形式签署相应的《资产使用授权书》。
第十八条《资产使用授权书》由投资部审定,资产使用单位在法规部办理资产授权手续。
第十九条资产授权内容包括授权使用资产的数量、状态、使用者权利、权限、责任、义务、保值目标等。
第二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建立所辖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管理办法、设备管理细则等,并在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资产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的要经总公司投资部审批。
擅自设立者由企业批准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已设立的分、子公司按总公司资产管理要求,由投资部会同计划部重新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对不适宜设立的分子公司予以取消或合并。
第二十三条资产使用评价:
投资部按会计年度或总公司要求进行企业资产使用评价。
评价结果提交总公司有关部门,作为总公司计划编制、资产运营决策、企业经营评价、对企业经营者的聘用、奖惩等的参照条件。
第二十四条资产收益管理:
总公司对其所属资产的收益实行统一管理。
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可分配利润方案由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本部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
其它类型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章流量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流量资产管理内容:
资产配置与盘活的规划;
资产证券化管理;
其它资产流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配置与盘活规划:
根据总公司的产业化发展方向,研究制定总公司的资产配置战略重点。
具体运作方案由XX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提出,报投资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证券化管理:
投资部根据总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债券发行、设立投资基金、二级市场操作等进入证券市场的资产运作规划与管理,具体操作由XX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其它资产流动管理:
非证券化资产的并购、转让、重组、合资合作等由XX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它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由投资部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和论证、审批及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具体办法参照现行《投资项目审批规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
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中国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系统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错弊,改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并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设立监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主管总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三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综合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情况;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财经法纪和总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对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主要领导调离时应进行的离任审计;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时应进行的清算审计;
(三)在建工程的投资控制及决算审计;
(四)总公司交办的其它特殊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办法
第五条监审处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原则上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子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审计。
根据总公司部署和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监审处还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及时向监审处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月和季度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报表,季度报表应附财务说明。
第七条监审处应做好审计项目的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
实施审计时,应认真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八条监审处进行审计时,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造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协助监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及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直接向总公司总经理汇报井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如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应事先上报监审处,获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审计报告及处理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意见,报送总公司总经理,并抄送财务本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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