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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1
(三)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性2
二、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缺陷2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成因2
(二)事实婚姻立法态度不明朗2
(三)事实婚姻司法处理不统一3
三、关于事实婚姻保护制度的建议3
(一)弱度保护制度3
(二)补正立法救济5
参考文献6
致谢7
摘要
结婚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也要具有形式要件,婚姻是婚姻的一种形式,并在我国普遍存在.而我国在195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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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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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980年的<
以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案中对事实婚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多部司法解释中作了粗略的规定。
由于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我国对事实婚姻先采承认主义,后采不承认主义,以期切合中国的实际。
两种主义各有其道理,但也有欠妥之处。
采承认主义,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着重于对事实婚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不利于国家对婚姻秩序的管理,从而对当事人无视婚姻登记制度的行为过于迁就和放纵,客观上无异于使婚姻登记制度形同虚设。
采不承认主义,完全否定事实婚姻的效力,过于重视婚姻的形式要件而轻视当事人的婚姻幸福,从形式看似乎强化婚姻登记制度的功能,但其在客观上无视中国的社会现实以及传统习俗对婚姻家庭的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且会遗留下大量的社会问题。
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将长期存在。
本文通过对事实婚姻的特征,在我国的演变过程,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提出事实婚姻弱度保护制度,试图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事实婚姻;
类推适用;
反对解释;
弱度保护
Abstract
Marriageasacivillawnotonlytomeettheessentialrequirementsasstipulatedinthelaw,butalsohaselementsoftheform,Otherwise,themarriagedoesnothavelegaleffect.Elementsmarriagesbecauseofalackofformasaspecialformofmarriage,thefactthatmarriageisaformofmarriage.andwidespreadinChina.China,in1950andthe"
the"
MarriageLaw"
"
1980"
MarriageLaw,"
"
andthe2001amendmentstotheMarriageLaw,marriagedidnotmakeclearwhichofthefacts,Manyjudicialinterpretationsmadeonlyintherough.
Duetotraditionalandculturalfactors,thefactthatmyfirstmarriageadoptnonrecognition,theadoptedpolicyofnonrecognition.tosuitChina'
sreality.TwoMarxistitsownlogic,buttherearedeficienciesinthem.Miningnonrecognition,recognizingthevalidityofmarriages.Adoptpolicyofnonrecognitioncompletelynegatetheeffectofmarriages,toomuchimportanceonmarriageandneglectstheelementsintheformofahappymarriageparties.marriageregistrationform,seemstoreinforcethefunctionsofthesystem,However,indisregardofChina'
ssocialobjectiverealityofmarriageandfamilyaswellasthepositiveroleoftraditionalpractices,Instead,marriageandfamilyisnotconducivetothestabilityandthebuildingofspiritualcivilizationandwillbeleavingbehindahostofsocialproblems.Asasocialphenomenoninacertainperiodoftimeandwillexistforalongtime.Basedonthecharacteristicsofmarriagesinourevolutionprocess,andthelegalprovisionsandjudicialinterpretationstomakeacomprehensiveanalysisofthedefectsonthebasisoffactsmarriageweaklevelprotectionsystem.Inanattempttoimprovethejudicialandlegislativeproposals.
Keywords:
Defactomarriage;
Analogy;
Noexplanation;
Weak-levelprotection
引言
事实婚姻是婚姻的一种形式,并在我国普遍存在.而我国在1950年的<
以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案中对事实婚姻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多部司法解释中作了粗略的规定。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基本概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述
事实婚姻是相对与法律婚姻而言的。
当事人双方的结合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的是法律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则为事实婚姻。
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其构成要件为:
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
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二)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在我国的演变过程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对事实婚姻采取了从有条件的承认主义到不承认主义再到相对承认主义的发展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曾数次对处理事实婚姻作出司法解释。
(三)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性
合法的婚姻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本身,也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婚姻给家庭、给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成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长期以来,事实,婚姻在我国城乡,尤其是农村以及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存在,并有不断上升、蔓延的趋势。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及大量司法解释都对其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和违反者的法律责任并且都表现出越来越严厉的趋势,事实婚姻仍然顽固地存在,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事实婚姻如此强盛之生命力呢?
(二)事实婚姻立法态度不明朗
解放以后,1950年《婚姻法》第6条1980年《婚姻法》第7条都明确规定结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夫妻关系。
解放前后的婚姻立法都对封建的聘娶仪式婚给予了坚决的否定,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新型结婚程序——登记制,并且通过广泛的婚姻法制宣传教育和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使登记制被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所接受。
但是由于传统婚俗的根深蒂固,结婚仅举行仪式不登记的现象仍然存在,而且在一定区域内还相当普遍。
对此,[3]上个世纪50年代的司法解释做出了让步性的规定,即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婚姻效力如此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2月1日。
尽管1994年2月1日以后在民事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当涉及重婚犯罪时,构成重婚的事实婚姻在刑法上又被认可。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在刑法和民法上产生了分歧,人民法院1989年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4年的《答复》态度也不一致。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未办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然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无效,还是有效,还是有条件地有效,未作任何表态。
其中的立法困难我们能够理解,但我国法律关于事实婚姻态度的游移不定是显而易见的。
(三)事实婚姻司法处理不统一
1.关于类推适用
从法的解释学方法本身予以考虑。
[5]如果一个事实婚姻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私利)已得到了充分的实现,但社会次序和国民伦理(公共利益)却受到潜在的威胁(例如:
当事人在案构成事实婚姻后,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仍可与第三人登记结婚,而第三人却无法通过登记了解其婚姻状况)。
尤其严重的是,它使婚姻关系的确立摆脱了国家的监控,而成为当事人自主的行为,这也为违法婚姻的产生创造了便利条件。
2.关于反对解释
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者,为反对解释,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就其反面而为之解释即反对解释。
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那么依反对解释即为: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取得结婚证,不能确立夫妻关系”,“其婚姻、家庭不受法律保护”。
[6]进行反对解释的关键在于处理案件的利益与立法者或准立法者所制定法律中最重视的利益因素进行对比,当待处理案件的利益状况中欠缺法律某项规定的最重要的利益要素时,即可对该案作出与法律某项规定的处理方法相反的处理。
三、关于事实婚姻保护制度的建议
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处以及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而不在于处罚或压制。
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
(一)弱度保护——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参司法上的运用
所谓弱度保护,就是说对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要对其予以保护,赋予其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如登记婚周密。
对其予以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但对其保护又较登记婚为弱,目的则在于维护登记制度之功能,兼顾社会公益。
1.事实婚姻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及应负的义务
(1)同居义务
事实婚姻的存在,不仅当事人有结婚合意,而且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夫妻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基础要件,故事实婚姻的夫妻应互负同居义务自不待言。
(2)忠实义务
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夫妻结合的基本条件,是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倡导社会善良风俗的客观要求。
(3)协助义务
婚姻不仅是爱情共同体,也是生活共同体,事实婚姻已有婚姻之实质内容。
因此夫妻双方应各尽其力,谋求共同幸福。
(4)精神损害赔偿请权
事实婚姻之当事人互认对方为自己的配偶,彼此具有排他性的身份关系,而且已具有登记婚同样的实质生活内容,若夫妻之一方因受不法侵害而死亡,另一方所受的精神痛苦自然与登记婚之夫妻无异,因此应允许其向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5)监护与代理
如事实婚姻之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另一方有义务亦有权利担任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利益,并代理被监护人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至于事实婚姻的夫妻对子女的监护与代理,因我国婚姻法自始坚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原则,因此事实婚姻当事人对非婚生子女应予监护与代理,固属无疑。
(6)夫妻财产权
事实婚姻当事人协力创造共同生活,其财产关系应与登记婚无异。
其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2、事实婚姻当事人受限制的权利
(1)合法配偶身份的取得
国家对婚姻采取干预主义,当事人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当事人,其毕竟欠缺合法形式,在法律上仍不能取得合法规律身份。
对于与夫妻身份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应权利义务,事实婚姻的夫妻也无享有的余地。
(2)财产继承权
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资格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一定亲属关系来确定的,换言之,继承权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
[7]合法配偶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固属当然,但事实婚姻则不相同。
事实婚姻当事人既然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因此也无从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3)婚姻解除权
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一旦成立就受国家干预,断不许当事人随意解除,必须经法定程序解除。
事实婚姻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其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不予认可,任何一方均可依单方面意思终止事实婚姻关系,无需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4)子女婚生推定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则其所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因事实婚姻其夫妻身份不为法律认可,故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得适用登记婚子女婚生推定制度。
(二)补正立法救济
虑及当事人及子女幸福,并兼顾社会公益,对事实婚姻予以一定限度内保护,于理于法,均无不妥。
但如当事人维护事实婚姻长达数十年之久,白头到老,四世同堂,双方互认对方为自己之配偶。
[8]“社会上无不认可其夫妻关系,且当事人之间恩爱有加,又无任何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法律上仍视之为未婚,待其为非法同居关系,认其子女均为私生子,夫妻之间也无法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恐社会现实与立法脱离甚巨,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事实婚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登记婚,根据中国之具体国情,我们认为有两种途径,一为子女出生,一为一定期间经过。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又是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男女双方既有结婚合意,又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如再生儿育女,则可以推定当事人有永合百年的意思表示,应以此将事实婚姻在法律上转化为合法婚姻,这既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亦有利于出生子女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此外,尽管事实婚姻当事人并无子女之出生,但如当事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经历相当时间,同样可推定其有建立合法夫妻关系之合意,法律上也可将其转化为合法婚姻。
在坚持婚姻登记主义的同时,使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转化为法律婚也确有必要。
参考文献
[1]杨遂全:
《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2]魏春艳:
《婚姻港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3]漆浩:
《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蓝天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4]王丽萍: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5]叶英萍:
《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6]叶英萍:
《婚姻法学新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7]杨大文:
《婚姻家庭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8]何志:
《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致谢
在四年的大学时光中,我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承受过失落的痛苦。
诚然,我为有幸攻读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而感到无比荣耀,借此,向一直以来关心我的亲人、老师、朋友们致以诚挚的感谢和衷心的慰问!
我院老师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师德崇高,尽责尽力。
不论在课间是传授做学问的方法,还是在课后传授做人的准则都将使我受用终生。
在这四月佳期,承蒙文法学院各位老师精心教授,特别是在我的指导老师李珺竭力辅导下,完成此本科论文。
在撰写过程中,从论文的选题、资料查询、开题、研究到撰写和修改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得到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借此机会向她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大学期间的一千多个日日夜夜,自己为从认识到了解本专业再到专业水平的提升;
从不知世事深浅到有信心走上工作岗位;
从开始大学学习到新的工作起点。
都无不凝聚着老师们的无数心血,同时也对学生抱有深深的希望。
对此学生心领神受,并再次向关心和支持我学习的所有老师和朋友们表示真挚的谢意!
感谢他们对我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雄关漫道真如铁,今又迈步从头越。
愿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过程中,以更加丰硕的成果来答谢曾经在生活中关心、帮助和支持过我的所有领导们、老师们、同学们和朋友们!
尹明峰
2006年4月2号于校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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