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顶施工分包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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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保修12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3
第二十三条争议与裁决13
第二十四条其它约定14
吊顶施工分包合同书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吊顶工程分包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1工程名称:
一.2工程地点:
第二条分包范围
二.1XXXX工程楼层吊顶施工。
(可添加图示标段范围划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三.1包工包料包机具。
第四条乙方基本工作内容
四.1检查基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天棚须干净无污染,不得有油污灰尘等污染物;
四.2弹线定位;
四.3固定天地龙骨(边龙骨);
四.4安装门洞口框的龙骨;
四.5主龙骨、次龙骨及吊筋等安装;
四.6配合机电分包开吊顶板孔洞;
四.7隐蔽检查:
填充离心玻璃棉后进行隐蔽检查,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四.8吊顶面板安装
四.9提供与吊顶施工作业有关的工具、机具,如:
电钻、铲刀、皮锤、螺丝刀、靠尺、手锯、壁纸刀、盒尺等其它施工必需的工具与用具。
四.10提供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五条价款与计量
五.1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序
内容
规格
单位
固定综合单价
暂定数量
合价(元/人民币)
备注
1
铝扣板吊顶
m2
2
石膏板吊顶
3
…
合计
元
暂定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五.2以上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
它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甲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五.3对固定综合单价的说明:
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本工程的材料费(主次龙骨、边龙骨、吊顶面板、吊筋等)、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施工脚手架以及与其它专业配合协调中乙方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税金、验收费等所有费用。
五.4本表所列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第5.5款计量原则进行。
五.5工程量计算方法:
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原则按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六条付款
六.1本工程无预付款
六.2月度付款前提
六.2.1月度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
六.2.2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六.2.3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六.2.4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六.2.5乙方必须提供与合同内容相应的发票,发票抬头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乙方向甲方提供非法发票或假发票,不管是否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在违约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支付非法发票所列金额2倍的违约金。
六.3付款程序:
六.3.1甲方收到业主同期付款后:
六.3.2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报送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完成工程量。
甲方在第三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审核后工程量的%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六.3.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竣工结算完成3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
六.3.4结算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六.4保证金的返还
六.4.1乙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甲方收到乙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
六.4.2若乙方按合同工期【含甲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
六.4.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
六.5资金风险共担
六.5.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六.5.2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六.5.3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
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
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六.6甲方对乙方的其它扣款
六.6.1乙方不符合甲方现场管理的各项罚款,可在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同期扣除。
第七条工期要求
七.1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完工日期为年月日.
七.2按甲方的总控制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根据现场情况下发的各项指示。
[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在内]
七.3乙方必须按甲方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
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七.4非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合同总价的2%,并承担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第八条工期延误
八.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八.1.1非乙方造成工程延误,而且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八.1.2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超过50%;
八.1.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八.1.4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八.1.5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八.1.6甲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八.1.7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方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不可抗力
九.1不可抗力指业主、甲方、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九.1.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九.1.2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不可抗力的评定标准按国家的各项规定执行。
九.1.3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九.1.4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九.1.5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乙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九.1.6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九.1.7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九.1.8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九.1.9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九.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九.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九.3.1下列费用由甲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乙方:
九.3.1.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九.3.1.2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九.3.1.3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九.3.2乙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九.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3.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九.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一十条变更与变更计价
一十.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
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一十.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一十.1.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一十.1.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一十.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一十.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一十.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一十.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一十.4无论什么时候,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一十.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固定综合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执行。
一十.6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甲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一十一条技术质量要求
一十一.1总则
一十一.1.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吊顶及轻钢龙骨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
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一十一.1.2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一十一.1.3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一十一.2标准与规范
吊顶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一十一.2.1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一十一.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一十一.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一十一.2.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GBJ01-62-2002)
一十一.2.5《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一十一.2.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一十一.2.7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一十一.2.8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一十一.3材质要求
主件:
(沿顶龙骨、沿地龙骨、加强龙骨、竖向龙骨、横撑龙骨)及配件(支撑卡、卡托、交托、连接件、固定件等)的规格、尺寸及质量等符合设计要求。
辅助材料:
配套膨胀螺栓、连接件等符合设计要求。
吊顶表面应光洁、方正、平整,其品种、规格、尺寸、色泽、图案应均匀一致,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其它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十一.4吊顶做法:
(项目根据自身工程做法填写)
一十一.5材料检查与检验
一十一.5.1材料进场前,需提供《材料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材质证明材料。
一十一.5.2材料进场抽样复验。
根据规定,材料进场后,按同一生产厂每一批为一检验批进行检验,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十一.5.3复试检验费和第三方见证试验费由乙方承担。
一十一.6施工要点【供参考,以实际工艺特点为准】
一十一.6.1吊顶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和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一十一.6.2吊顶安装工程的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及国家环保污染控制等规定,吸声材料应有防火、隔声、环保的检验报告。
一十一.6.3顶棚龙骨必须与基本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一十一.6.4轻钢龙骨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一十一.6.5吊顶安装必须牢固,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厚度一致且无翘曲、折裂及缺损。
一十一.6.6顶面板等位置周围的吸音板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一十一.6.7龙骨及顶板安装的允许偏差项目和检查方法见下表:
顶板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立面垂直度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表现平整度
阴阳角方正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4
接缝高低差
0.5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龙骨安装允许偏差
用2m托线板检查
表面平整度
用2m直尺和塞尺检查
一十一.6.8墙顶主龙骨弹线必须准确,经复验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安装龙骨应平直牢固,龙骨间距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第一十二条材料管理
一十二.1计划管理
一十二.1.1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一十二.1.2进场后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一十二.1.3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甲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一十二.1.4所有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一十二.1.5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98]。
一十二.1.6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12小时向甲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填制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报至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
否则严禁进退场。
一十二.1.7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乙方负责人签名。
一十二.2仓储管理
一十二.2.1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
如果乙方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甲方有权指派他人完成。
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一十二.2.2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
一十二.2.3现场物资堆放、标识等须符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十二.2.4轻钢龙骨及吸音板入场、存放和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证不变形、不受潮、不污染、无损坏。
第一十三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一十三.1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CI要求。
一十三.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一十三.3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本市劳动局核发的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法的健康证。
凡因为乙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
一十三.4乙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一十三.5严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乙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此外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十四条甲方一般职责
一十四.1甲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一十四.2负责协调乙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一十四.3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一十四.4当甲方对工程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一十四.5如果乙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甲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分包费用、劳务费、材料费等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一十四.6协调解决乙方现场的材料堆放及库存场所。
一十四.7提供乙方临时办公场所,办公室1间【非乙方独有】,办公设备与用品乙方自备。
一十四.8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用电,乙方应厉行节约。
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乙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甲方有权重罚,并禁止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一十四.9向乙方提供现场人员宿舍1间,宿舍床铺、衣柜、吊架等生活设施以及冬季取暖设施、夏季通风防蝇设施等其它设施由乙方自备。
第一十五条乙方一般职责
一十五.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
严格按甲方的方案施工,根据甲方月/周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一十五.2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技术负责人】姓名:
一十五.3自备施工所需机具、工具及其它随身工具。
一十五.4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等。
一十五.5乙方施工前需向甲方提供完整技术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十五.5.1⑴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一十五.5.2⑵主要施工方法;
一十五.5.3⑶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一十五.5.4⑷每一阶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数量;
一十五.5.5⑸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以及通信联系方式;
一十五.5.6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所采取的保证措施。
一十五.6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需经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十五.7负责自行施工范围的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方已完项目,如有损害乙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一十五.8乙方应随时准备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一十五.9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一十五.10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甲方指定的区域。
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乙方款项中扣除。
一十五.11乙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乙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一十五.1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一十五.13乙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第一十六条授权管理
一十六.1乙方领用甲方提供材料的唯一授权人为,同时甲方确认发放甲方提供材料的唯一授权人为。
双方特此约定,本工程所有甲供料的领用单必须同时具有上述二人的签字。
一十六.2对于本工程承包范围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双方约定按照甲方的《现场签证、变更实施细则》执行。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乙方承诺不发生零星用工。
一十六.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甲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一十六.4甲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
第一十七条检查与验收
一十七.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一十七.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一十七.3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一十七.4因甲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十七.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十七.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一十七.5.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乙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一十七.5.3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一十七.6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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