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粮食供应保障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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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应急办、区新闻办、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审计局、农发行支行、火车站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
下设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2.2.1.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应急委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2.1.2指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2.2.1.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2.1.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2.2办公室职责
2.2.2.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2.2.2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协调工作。
2.2.2.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2.2.2.4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2.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2.2.2.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新闻办:
负责统筹各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
区应急办:
负责全区粮食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有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区商务局:
负责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毗邻区县以及市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负责组织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及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民政局:
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
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所需的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交委、火车站:
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做好运输综合协调保障粮食优先加工和调运。
区工商分局:
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食药监分局:
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区审计局:
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区农委:
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农发行支行:
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
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风险管理
商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地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
3.1.1市场价格监测。
选择我区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油)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
定期收集、上报粮食(油)市场价格;
并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经整理分析后判断粮食价格走势。
3.1.2市场动态分析。
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了解全市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3库存分析。
根据本地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3.1.4风险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风险管理开展好风险识别、登记、评估、控制等各项工作。
3.2预警
指挥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粮食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急状态(I级红色)。
由于战争、疫病、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紧急状态(Ⅱ级橙色)。
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重要粮食(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紧张状态(Ⅲ级黄色)。
全区超过一半的镇(街)或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部分地方出现主要粮食(油)品种脱销断档。
一般状态(Ⅳ级蓝色)。
达不到紧张状态但已有紧张状态的迹象。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确认后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市商委。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3.2.3.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2.3.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3.3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应急报告
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紧急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3.3.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
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要组织好应急粮食的加工、调运和供应增加粮食供给平抑市场粮价。
经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应急委和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区级储备粮用于粮食应急供应。
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1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1.1指挥部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4.1.1.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4.1.1.3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1.1.4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街)通报情况。
4.1.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1区新闻办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4.1.2.2区级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3.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1.3.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1.3.3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1.3.4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处置措施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1当出现一般(或紧张)状态时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4.2.1.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
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商场、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粮油供应。
4.2.1.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
组织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4.2.1.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4.2.1.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2.1.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2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1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4.2.2.1.1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原则。
当本区商品粮食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
如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市级储备粮。
4.2.2.1.2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程序。
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结合有关镇(街)实际情况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原则组织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经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2.2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农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恢复全区粮食生产;
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4.2.2.3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根据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市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或报请市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动用在永的中央储备粮。
4.2.3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4.2.2条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3.1实行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干预权限相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4.2.3.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
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
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区商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2.3.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
由指挥部提出区政府应急委、区政府同意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粮食储备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区级粮食储备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区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各自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5.2.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5.2.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国家粮食储备库加工厂负责应急条件下粮食(大米)加工。
5.2.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根据驻军、城镇居民、水库移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
应急供应网点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销售网点(包括军粮供应站)、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5.2.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
区交委要建设好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后的支出及时兑付;
对粮食应急中动用地方储备粮或企业周转库存发生的价差损失、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进行审核、清算及时拨付到位;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区政府同意后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对粮食应急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支行与相关单位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外购等措施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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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 公共 事件 粮食 供应 保障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