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73 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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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学朋友前来询问案件的进展,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
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A.
C.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解析]法官王某的行为在B项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第7条第6项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C项中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
D项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A项正确。
3.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A.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B.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的严重损失
∙C.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D.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与曾是自己同学的某案代理律师饮酒
D.
见《法官法》第32条第(五)、第(八)、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4.下列哪一情形下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A.律师与委托当事人系多年好友
∙B.接受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系该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但委托人知悉且同意
∙C.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争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D.委托关系停止后二年,律师就同一法律业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委托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A项不属于禁止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情形。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故B、D项的情况是允许的。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C项则违反了上述“不得双方代理”的规定。
5.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解析]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的法律适用[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中新加坡的客机是民用航空器,机上坠落的物体使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海船受损,也就是新加坡的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越南渔船造成损害,根据上述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而越南渔船将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我国法院是受理案件的法院。
因此,本案应该适用中国法律。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
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本题涉及检察官职业道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义法律基本原则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应该遵循这一准则。
7.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B.
[解析]准据法的确定与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所以B项正确。
8.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什么?
{{U}}{{/U}}
∙A.技术性停牌
∙B.临时停市
∙C.及时提出报告
∙D.采取制裁措施
本题涉及证券交易所制度。
见《证券法》第109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9.下列法律文书中在法院送达时不宜采用留置送达形式的是:
∙A.先予执行裁定书
∙B.离婚诉讼的调解书
∙C.财产保全裁定书
∙D.侵权纠纷的判决书
理由:
本题考查不宜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任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调解书的这一生效要件,《民诉法意见》第84条规定: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时代收人签收。
”所以,答案为B。
10.日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就其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合同争议案件由上海某法院管辖。
关于该协议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适用日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但不包括冲突法
∙B.双方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中国法
∙C.如果双方的合同约定适用的日本法规避了国务院的技术转让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则规避无效,可直接适用中国法
∙D.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性强。
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第1条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故A项错误。
上海属于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地,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故B项正确,当选;
根据《规定》第6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C项正确。
D项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正确。
11.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解析]法的要素[详解]法的要素分为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及法律概念。
关于A,在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上,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B,法律原则的一个特点在于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知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在适用上具有较大的余地,因此B的说法错误。
关于C,概念是理解事物本质的基础,法律概念是理解法律本质的基础,它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它必须构成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才有适用的可能,因此C的说法正确。
关于D,由于法律原则不预设明确的、具体的假设条件,在适用上比较灵活,在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因此D正确。
12.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不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C.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D.县级人大常委会
[解析]主持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并不主持选举,D项当选。
13.下列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不符合我国立法规定的是哪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B.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C.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依其本国法
∙D.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179条的规定: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因此,AB项正确。
第180条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C错误。
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因此,D项正确。
14.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让合同中规定,泰昌公司应至迟于1996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1996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1998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应对泰昌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考点:
限期开发、房地产转让条件 讲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43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内容,依C、D项所述办理,而不适用第25条之规定。
又据第25条规定,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B项正确。
至于A项属于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所以错误,依题干要求可选。
15.下列各项中哪项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组成部分?
∙A.《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D.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解析]我国的法律渊源[解析]题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其他选项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16.某商场在节日期间为搞促销,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办法是:
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6名,各奖励彩电一台(价值4000元),第二次一等奖2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000元)。
第一次获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哪个是正确的?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因为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C.不可以两次开奖,因为两次的最高奖励额超过5000元,属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不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解析]不正当竞争行为[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成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因此,根据第(3)项的规定,对于抽奖的最高奖有限制,可以多次开奖,但不能突破最高奖的金额限制。
选项C正确。
17.社会中有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宗教、习惯、政策、法律等。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下列关于法的特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U}}{{/U}}
∙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亦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C.法律强制是一种合法的国家强制
∙D.同道德一样,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解析]法的特点[解析]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概括起来包括: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而非思想的社会规范,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法具有普遍性,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相比而言,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宗教和道德源于社会演化,不由国家保障实施,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只讲义务而不谈权利。
因此D的说法错误。
18.若某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
(1)会议第1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
(2)会议第3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
(3)会议第4天,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
(4)会议第6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
对于上述事项,下列选项之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1)和
(2)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B.(3)和(4)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C.对于(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D.对于(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
[解析]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罢免案和质询案的提出。
根据.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和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中,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故其可以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c项正确,应当入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故A选项认为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是错误的,A项不能入选,B选项认为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也是错误的,B选项也不能人选。
同时,由于④根本就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就根本是空谈,D项也是错误的。
19.我国现行《刑法》第121条和122条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和船只、汽车,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并未规定劫持火车可以同样纳入此罪。
关于这一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官甲认为,即使成功证明了将劫持火车的行为纳入此罪的行动是类比推理,但也不可以适用该罪名
∙B.法官乙认为,如果成功证明了将劫持火车的行为纳入此罪的行动是扩大解释,那么劫持火车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该罪名
∙C.法官丙认为,《刑法》之所以没有将劫持火车的行为纳入此罪,原因是立法者认为劫持火车的行为很少发生,这属于客观目的解释
∙D.法官丁认为,火车明显不是航空器、船只、汽车,因此劫持火车的行为无法适用该罪名,这属于文义解释
[解析]C错在,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本题中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所作的解释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20.下列关于我国税收协定中所常采用的《联合国范本》的表述,正确的是:
∙A.《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国内法规定的期限要更长
∙B.《范本》规定在建工程,范本规定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才视为有常设机构,而比国内税法的“在建工程无期限长短,均视为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更优惠
∙C.《范本》规定,“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来源地国征收所得税
∙D.《范本》规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在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由居住地国征收所得税
[解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范本》往往规定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在任何二十四个月内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
对此要注意常设规定的期限时间越常,面临的被双重征税的可能就越小,考生容易对此产生误解,而不选B项。
同时对于“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在“183天规则”下由那国征税需要牢记,这也会在多数时候因为混淆而误选。
21.2001年全同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解析]法律解释[解析]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而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解释。
对于这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作狭义的解释,即特指一种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约束力。
《立法法》第42条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因此,AD两项正确,不当选。
《立法法》第4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故司法解释不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也就不具有和立法解释相同的效力。
因此,C项错误,当选。
2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双边磋商
∙B.成立专家组
∙C.上诉机构的审查
∙D.上诉机构的调解
本题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世界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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