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财政局责任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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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型收费;
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
负责会务组织、会议文稿和文件的起草;
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调研、宣传工作;
负责党务、人事、纪检、监察、文电、机要、督查、档案、信访工作;
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票据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负责全县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和缴销工作;
负责对县本级各单位非税收入票面开出额度与实际入库额度的审核等工作。
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负责做好县本级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编制、具体落实以及完成情况分析;
负责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直接征收和信法委委托征收;
负责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 及时划缴结算非税收入;
负责督促县本级各征收单位依法征收;
完成收入征收计划。
负责监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提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建议;
对非税收入的征收与解缴、票据的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查;
受理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
对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
4
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工作,参与彩票发行监督及财务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方式审核、管理,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5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支付,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县本级财政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工作。
1、贯彻落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推行本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工作。
2、负责组织全县财政收入的入库,财政总预算的会计核算工作。
3、牵头审核、汇总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非税收入专户管理资金的决算,编报本级财政总决算。
4、负责县级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及上下级财政之间各项资金的清算调度。
5、负责汇总县级预算单位分月支出用款计划,审核下达预算单位资金支出额度。
6、负责财政预算内外和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帐户管理,统一核算、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负责与国库支付中心零余额帐户的每日资金支出清算,确保各项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7、负责县级财政收支的旬报、月报编制和上报工作。
8、负责县级所有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审批。
6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1、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等审核。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合规性审核。
4、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5、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6、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7、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8、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9、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10、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11、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
12、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7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
对所监管的社保资金追踪问效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考核。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社保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做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专户管理工作,坚持专户分账核算、专项调度。
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审核并汇总报送上一级相关部门。
8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负责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具体工作。
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拟定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
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
9
负责管理权限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10
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
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负责全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订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建议或措施;
负责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11
负责县直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
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奖惩。
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2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2)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专项检查、检举核实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单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由安乡县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安乡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安乡县财政局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在本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
是否建立内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登记领用台账;
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妥善保管;
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
丢失毁损财政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政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以及暂不列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其他财政票据。
(一)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票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票据领购情况核对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收费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建议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2.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3.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4.非法印制伪造、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5.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述。
(三)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县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公务卡;
2、县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
3、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激活、刷卡、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县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
5、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6、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并及时对账;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
对县级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审核面100%。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3、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
每年一次,抽查面不少于全县县级预算单位的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县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结合各项财政专项检查对县级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及公务卡业务进行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属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
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是否擅自超过时限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是否擅自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是否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
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或将非税收入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的账户;
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一)县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点检查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部门或单位。
(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部门或单位实施检查,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受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检查的还应出示检查委托书。
(四)检查组对检查出的违纪事项制作财政检查(非税收入检查)工作底稿,被查单位对检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
(五)出具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检查部门或单位意见。
被检查部门或单位在检查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核或修改。
(六)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收到检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非税收入检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一)违反《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1、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2、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3、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4、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5、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6、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7、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8、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9、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10.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事项监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乡镇(社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投融资平台公司。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常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德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安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委、县政府的“三个三”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发改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资金与进度是否符合;
资金走向应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1、日常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检查;
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进行审查;
每月上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两次。
1、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2、实地踏勘检查。
3、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的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该项目或建设单位其他项目的资金:
1、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2、未按规定控制待摊投资支出,未按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3、不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未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
4、未按规定将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存项目基建专户的;
5、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6、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未按规定报备或者报批的;
7、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8、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9、未及时报送财务决算批复所需资料的;
10、拒不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1、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2、施工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
(二)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三)发现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县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为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1、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2、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1、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资料;
2、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1、制定企业财务评价体系;
2、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财务资料等,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3、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
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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