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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
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
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生产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见附件3);
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批准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审批工作。
申请人有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
对委托方进行监督检查。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未履行药品质量责任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情节严重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二十六条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
品委托生产相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件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委托方企业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编制
填表说明
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同时报送一套申报资料。
2.申请事项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续。
3.写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编号及范围、拟委托生产的品种及其药品批准文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应填写两份申请表。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后,留一份存档,另一份交与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委托方企业名称
省份
注册地址
邮编
申请事项
法定代表人
所学专业
质量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手机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药品GMP证书编号
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
药品GMP证书
认证范围
拟委托生产
药品名称
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规格
剂型
受托方企业名称
生产负责人
联系人
拟受托生产地址
委托方意见
(委托生产理由、对受托方的评估意见,提出委托生产申请)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受托方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查意见
(公章)
委托方所在地
附件2
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
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
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
2)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性能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
3)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
拟受托生产药品所使用的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药来源必须与委托方一致,不允许变更;
4)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
5)委托方和受托方各三批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数据,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
6)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药品情况及其风险评估报告。
7.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双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8.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委托生产药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5.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6.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总结应包括:
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7.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8.委托生产合同。
9.前次委托生产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生产双方现场检查的记录或报告的复印件。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件3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编号:
省份简称WT****####
批准文号
委
托
方
单位名称
受
生产地址
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的受托方生产地址
GMP证书编号
审批结论
有效期限
至年月日。
本委托生产批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才有效:
委托生产双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与《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其对应的生产范围、委托生产品种批准证明文件均在有效期内。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注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盖公章)
(编号填写规定:
“省份简称+WT+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示例:
“编号:
京WT20100001”或“编号:
粤WT201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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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药品 委托 生产 审批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