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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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
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
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
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
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
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
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
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
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
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
凡
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
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
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
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
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
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煤矿建设项
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
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
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
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
条件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
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
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
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
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
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
日内验收完
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
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
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
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并按要求的时间
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
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
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
附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
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
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
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
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
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
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51
号),制定了
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矿井,
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
设计单位应提交通
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
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
取最大值,同时要有
20%~50%的备用量,以满足生产和救灾用气
量要求。
⑴、按照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
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情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
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
0.1m3
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
2
台,但一般不
5
台,并保证至少
台备用。
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最大用气量和
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
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
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等应
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能力
应能满足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
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
能力应能满足采区用气量需要。
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
风支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
采
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
于
50m,并采用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
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
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
100m
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
接入掘进工作面。
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
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
井下所有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
大于
距离设置出风口。
所有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
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
用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
必须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
没有制氮设备的矿
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所
有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
信畅通。
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
20%~30%;
⑵、立井井筒
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
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
通信线缆采用金属线
芯时,严禁采用大地作回路。
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
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
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
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
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
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
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
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
在临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
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
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
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
掘进面距离迎头
15m
内设置电话。
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须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
池或其它专用水池。
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
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
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所有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
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
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
材料库、火药库附近,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行设
计。
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
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
设置供水支管。
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行强度计算,满足压力要求,
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用静压。
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
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
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
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
台加压水泵;
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
用
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
将“三条线”建设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
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根据管线变化及时填绘。
图纸应准确
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情况,标明电话、管路、阀
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具体位置。
“三条线”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
“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采取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
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管理,
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
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
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
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
号)
(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管理工
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
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
经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
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
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
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煤炭科研、
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
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协助煤矿进行瓦斯抽放、强制
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工作。
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放顶
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
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测和
监测,瓦斯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建立矿压观测制度,
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现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
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建立地质预测预报
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
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
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
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
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
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
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放顶煤开采
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对不
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止放顶煤开采,改变采煤
方法;
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重、
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责令停止生产进行
隐患治理;
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
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止生产;
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
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
观测仪器进行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
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
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
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按
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
专项设计的最后时间为
2008
年
9
月
15
日。
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
家及时审查专项设计,及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
面正常生产。
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
日和
10
31
日前完成。
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
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矿井名称
位
置
工程性质
设计能力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总投资
安全设施概算
设计修改说明
企业法人意见:
负责人(签章):
日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年月日
×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
验收报告书
工程名称
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名称
资
质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建设
单位
名称、地址
邮
编
电
话
(
)
设计
安全
设施
投资
矿建
(万元)
实际
完成
土建
安装(万元)
购
设备(万元)
设
备(万元)
仪器、仪表
万元
元
m/m3
3
m
/(m
量
工程
(单位名称)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
月
安装
(台、
件)
备
仪器、仪表
安全设施相关工程矿区质监站认证情况
应认证单位工程数
实际认证单位工程数
备
注
矿建
土建
安装包括仪器、仪表安装
序号
项
目
名
称
验
收
内
容
设计要求
实际验收
验收方法
结论
备注
验收人签字
合格
不合格
1
建井地质报告、防
治水计划及地下水
动态观测系统
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
计划,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
雨季三防措施及物资
2
地面防治水
地面疏、防、排水系统,井
口标高是否高于历年最高洪
水位,地表水防治措施
3
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位置、尺寸是否符
合设计要求,防水煤柱的保护
及变动情况
4
井下防水设施
防水闸门质量、设置位置、
硐室前后护碹,来水侧篦子门,
防水闸门耐压能力试验数据,
关闭闸门的工具和配件
5
疏水降压
疏水降压方法,安全措施,防
水措施
一、防治水系统
200
日
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
序
号
名
合
格
6
分区隔离开采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是
否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岩层中,
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7
探放水
探放水设备及数量,探放水
设计,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8
老空积水防治
查明老空积水的空间位置、
积水量和水压,防治老空积水
的方法,探放老空积水的钻机
数量、安全措施
9
井下主要排水
水泵数量型号、能力,排水
管趟数、直径,配电设备能力,
水仓数量、容量
井下中央水泵
房
安全出口数量,通井筒出口
与泵房地面高差,通井底车场
出口的防水密闭门,泵房与水
仓间控制闸门
月
计
要
求
实
际
收
验收
方法
结
论
合
主要通风机
台数、型号、实际运转风量、
风压、外部漏风、工况点、等
积孔、反风设施、出风井放爆
门、通风机性能测定及试运转
记录、通风机内仪表配置及管
理制度
矿井通风
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进风井(立井、斜井、
平硐)
位置、数量、断面、装备、风速、
空气温度
4
回风井(立井、斜井、
漏风率
5
通风设施
永久风墙、风桥、风门、风速
6
主要进、回风巷
风速
7
采区通风
分区通风系统、采区上山数量
二、通风系统
(1)
年
掘进工作面
通风方式、风机位置、供电方
式及保护
9
井下爆炸材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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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设施 竣工 验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