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作业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20分72参考含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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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适用一般法理
适用我国法律
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范围
准据法
系属
连接点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
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的规定。
识别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本国法
居所地法
惯常居所地法
住所地法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是()。
双边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重叠冲突规范
()开始,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
18世纪末
19世纪末
20世纪初
19世纪初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
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
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
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
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
不承认反致
承认反致,也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不承认反致,也不承认转致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间接反致
转致
循环反致
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
《巴伐利亚法典》
《法国民法典》
《永徽律》
《德国民法施行法》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3
1
2
4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程序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
国际公约调整
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
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理论上,对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哪几种主张( )。
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依法院地法识别
选项E:
依准据法识别
依法院地法识别,依准据法识别,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广义的反致包括()
狭义反致
间接反致,狭义反致,转致
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
()
《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海商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
实践中()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英国
德国
奥地利
中国台湾地区
奥地利,中国台湾地区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准据法是一国的内国法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国内判例
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当事人提供
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当事人提供,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中外法学专家提供,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 )
《宪法》
《继承法》
《劳动法》
《票据法》
《继承法》,《票据法》,《宪法》
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 )。
最密切联系地
国籍
住所或居所
法院地
国籍,法院地,住所或居所,最密切联系地
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 )
类推适用内国法
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类推适用内国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一般法理,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
一国的法域出现变化
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
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
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
国际私法理论上赞成反致的理由包括()。
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采用反致有时可以使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
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采用反致有时可以使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禁止性
任意性
规范性
强制性
强制性,规范性,禁止性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
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空间是事实还是当选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
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
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日本法院采用了反致的制度。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件应该适用受理国家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够成反致。
本案中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律;
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就构成了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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