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安全生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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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天气,雷击,大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单位的设施和设备,行车安全和人员安全易造成较大或重大伤害和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企业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及企业相关的职能部门等组成.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应急指挥中心
(1)主要人员
总指挥:
XXX
副总指挥:
成员:
(2)应急指挥中心是企业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重大事故的应急指挥,职责如下:
①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落实有关工作指示.
②审定并签发事故应急预案.
③审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
④根据预测与预警结果,开展风险评估.
⑤下达预警和预警解除指令
⑥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⑦确定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并下达派出指令
⑧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⑨审定应急处置的指导方案.
⑩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求援,并配合政府应急工作.
⑾审查应急工作的考核结果.
⑿审定并签发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报告.
3.2.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任:
(2)职责
①接受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②组织制订应急预案
③策划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派出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组成人员,参加现场应急处置.
⑤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及时通知职能部门.
⑥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⑦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向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⑧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总结的审核,归档工作.
⑨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2.3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指挥中心派驻现场实施应急指挥的部门,职责如下:
①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NextPage]
②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应急抢险方案.
③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④及时响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政府汇报应急处置情况.
⑤协调与地方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⑥按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⑦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⑧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终止.
⑨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1)确认企业重大危险源,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通过预测,预报和预警的方式进行管理.
(2)企业在存在事故隐患场所,设置警告禁止信息(警灯,警报器,安全标志)等.
(3)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
4.2预警行动
(1)企业应急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启动应急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及扩大.
(2)当本单位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支援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
(1)企业应急指挥办公室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号码XXX.
(2)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报告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3)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值班人员应通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可直接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4)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信息上报
事故发生后,向上级和驻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应急响应
6.1响应程序
(1)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应指导事故发生部门开展抢险自救,并做出判断,如需外部救助,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立即报告当地救助部门.
(2)在事故发生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冷静思考并落实应急响应时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险措施,防止次生生产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3)根据现场需要及时向企业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请示扩大应急,企业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向当地政府急救机构发出请求支援的信息,并协助当地政府或企业以外的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行动.
6.2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的条件
当遇险(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2)应急结束明确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和向企业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终止.
①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企业按照规定尽快将所发生的事故报告当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急结束后,统计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结束的时间及严重程度,事故的简要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安全生产事故涉及范围,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②事故调查移交事项
事故结束后,把事故发生过程中现场人员对事故的现场分析等内容进行记录,并将现场事故调查的结果移交给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彻底调查,最终查明事故原因.
7,信息发布
7.1信息发布的部门
主要由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担任.
7.2应急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新闻发布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准确适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全面.
7.3应急信息发布的程序
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审定的新闻发布材料,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报纸,电台的记者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
8,后期处置
企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主要做出以下处理:
(1)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挥中心负责编写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处置过程中动用应急资源;
处置过程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
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总结,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起草上报材料.
9,保障措施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建立企业应急通信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在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系统成员及联系方式以附表形式列出)
(2)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动态实时监控,各种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新信息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通信联系方式以附表形式列出).
9.2应急队伍保障
(1)企业设置XXX小组,XXX小组·
·
确保人员到位.[NextPage]
(2)加强广大员工应急能力培养,鼓励义务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
加强与外部的交流,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素质(有关应急队伍以附表形式列出).
9.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类型
干粉灭火器
消火拴
绝缘手套
数量
性能
存放位置
管理人
联系方式
9.4经费保障
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应急工作的日常费用做出预算,经应指挥中心审定后,由财务部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对应急费用进行如实核销.
10,培训与演练
10.1培训
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参加企业组织的应急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计划包括: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人员等.
10.2演练
(1)时间:
为保证企业各级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企业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演习,以提高应急响应的实战能力.一般企业每年进行1~2次演习.
(2)演练规模和范围;
在企业管辖范围内,组织企业能够控制和管理的演练.
(3)演练内容: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重大危险源中的某一个,进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演练.
(4)演练管理:
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演练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演练过程,效果,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后上报企业应急指挥中心和相关政府部门.
(5)演练总结:
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演练的地点,起止时间,演练项目和内容,演练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演练动用设备,物资,演练效果,持续改进的建议,演练过程记录的文字,音像资料等.
11奖惩
11.1奖励
(1)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11.2处罚
(1)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没有履行职责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任务的.
2、有谁有安全生产关于事故报告和处理方面的处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
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
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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