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内部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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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计划统计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标准
第七节
选矿专业工作标准
第八节
电气专业工作标准
第九节
机械专业工作标准
第十节
基建施工专业工作标准
附
则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生产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规章制度及生产规程制定,其目的在于团结本部门职工,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益,确保安全生产、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生产技术部管理必须坚持“严”字打头,坚持严抓安全、严抓生产、严肃纪律、严格制度等制度;
坚持正人、正气、正事的三正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计划为纲、降耗节能的管理思想,积极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目标:
1、
重大技术质量事故为0的管理目标。
2、
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做好公司年度及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各项生产要素,做到效率和效益的最优化、最大化。
3、
保证公司井下日常技术支持及时到位,各类工程按照设计规范和各类相关规章保质保量进行。
4、
作好地质探矿、增储工作,为公司生产和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对部长负责,各专业分组对部长或主管付部长负责,各专业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部长职责
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裁决技术规范、条例和细则,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公司领导的指令,遵守公司内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严格执行公司年度和月份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和组织生产,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认真执行管理职责,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企业管理,搞好设计和工程管理,做好经济活动和技术分析,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5、
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精神文明、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6、
鼓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7、
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技术水准,考评技术人员业绩,使生产技术部的各项工作上台阶。
8、
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9、
不断改善技术人员工程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及时解决技术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保证技术人员身心愉快地投入到工作中。
10、
抓好部门间和专业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11、
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副部长职责
在部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完成部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协助部长搞好本部门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生产和安全指令。
严格履行生产技术部全面管理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保证安全生产。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协助部长开展科研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好本部门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以及培训工作。
加强劳动管理,搞好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服务一线,解决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专业组长职责
在部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部长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认真负责,做好现场指挥,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正确掌握各项专业技术,负责本组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履行****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一切事故的发生。
按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养成讲政治、树正气、干正事、求实效的作风,生产技术部对所有管理人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所有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已、敢打硬仗、务实求效的工作作风。
第十条
加强自身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熟悉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方法、安全要求及技术要求,勤勤恳恳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生产技术部的各项制度,讲安全、求实效,讲原则、顾大局。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计划及本部门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所有人员必须一切从大局出发,搞好团结,密切配合,搞好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所有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生产技术部将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盗窃公司财物,故意毁损公物者。
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者。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生产技术部及公司荣誉者。
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旷工达15日以上者。
第十五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缺少公物或致使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假休假制度,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生产技术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生产技术部所有人员休假不得影响本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得超出规定假日;
休假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统一安排,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十七条
对于请销假制度按照以下制度执行:
七天以下的请假,必须经部长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七天以上必须经部长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人不得私自延长请假时间,续假未经批准或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对待;
请假人返回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论时间长短,均要求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因,离岗时间、返回时间,请别人捎假或带假者,以及未经批假而强行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旷工和按旷工处理者,并处以30—100元/天的罚款。
事、病假期间,遵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动纪律,对违反生产技术部纪律和规定者,生产技术部将对当事人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员做出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如不服从安排者,将处以罚款50元,以至对其停工。
第二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部长负责制,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或上报有关领导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做好本部门防盗、防火工作,防止财物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各技术人员对井下采掘工程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断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率,以达到正规生产的目的。
各项采掘(剥)工程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与设计不符,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工程竣工后,不经验收不准投产;
深孔不经验收,不准放炮;
采场回采结束不经验收,不得转入放矿;
放矿结束,不经鉴定、验收,不准封斗和拆除生产设施。
采场出矿结束,需经验收后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全面负责公司地质工作,贯彻执行采掘技术政策、各类地质规范、条例和工作细则,监督指导、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检查、审核全公司地质基础资料和综合资料及各种报表,汇总上报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生产探矿、地质探矿规划、计划设计和全年采掘技术计划,及时提交地质勘探报告和闭坑报告。
第二十七条
掌握全公司地质动态,对生产勘探成果和三级矿量平衡、地质储量保有年限等经济指标负责,及时处理出现的技术业务问题。
第二十八条
参与审查提交的矿块资料和采矿设计,对提交的矿块质量、数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地质专业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地质资料保密制度,对地质资料图纸按期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全面负责、认真管理和整理地质综合资料,做到及时、完整、美观。
第三十二条
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服务一线,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入井必须佩戴齐劳动保护用品。
严格执行各类安全规范、规程,对各类质量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工程或作业人员,有权要求停止施工或停止作业。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其他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设计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及时向有关领导会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协调好本专业与其他专业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参与生产技术部各项地质工作,辅助完成各项地质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其他技术、安全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做好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的辅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地质资料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掌握一般地质专业知识,可独立进行简单的取样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掌握现代化科技知识。
第四十二条
全面负责公司测量专业工作,贯彻执行采测量技术规范和相关工作条例,制定公司本专业工作细则,监督指导矿山测量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检查审核计策的各种测绘资料、成果、图纸的制度,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参与编制和审查全年采掘技术计划的编制。
第四十五条
负责测量工作的科研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制定公司测量人员得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十六条
组织编制定向测量技术等的设计误差的预计和实施方案,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
负责测绘仪器的检查、保管、维修工作,做到及时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上报。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测绘资料实行严格保管,定期整理,定期归档。
第四十九条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服务一线。
第五十条
定期向部长汇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
参与生产技术部各项测量工作,辅助完成各项测量工作。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测量资料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做好测绘仪器的检查、保管、维修工作,做到及时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上报。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全面负责公司采矿工作,贯彻执行采掘技术政策、各类规范、条例和工作细则,监督指导、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检查、审核全公司有关开采基础资料和综合资料及各种报表,汇总上报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公司月度计划设计和全年采掘技术计划,按时提交合理的采掘技术计划。
第六十条
熟悉并掌握全公司生产动态,对生产过程中的采掘比、采场安全、通风运输、三级矿量平衡等技术、经济指标情况及时监控,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负责采矿专业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资料保密制度,对设计资料图纸按期归档。
第六十四条
全面负责、认真管理和整理各类综合资料,做到及时、完整、美观。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统计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到统一管理,相互衔接,表格内容客观、真实、整洁、美观。
第七十二条
统计指标、内容应满足上级机关和公司的有关要求,做到计算结果统一,方法先进合理。
第七十三条
统计数据来源应有依据,真实可靠,按时成各类报表、数据的报送工作。
第七十四条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情况真实,原因清楚,尽可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服务生产。
第七十五条
坚持原则,维护统计纪律,审核统计报表,执行制度。
第七十六条
认真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工作中灵活运用新的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十七条
及时向有关领导会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积极参加编制年度、月份采掘计划,掌握选矿厂原矿变化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九条
负责选矿技术措施工程的方案的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十条
负责制订选矿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操作卡片,参与各项经济指标和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工作。
第八十一条
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和挖潜工作,搞好选矿工艺的试验工作。
第八十二条
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对职工的技术培训。
第八十三条
搞好选矿金属平衡工作,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十四条
负责解决生产工艺中的技术问题,指导监督技术经济指标的落实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兼任安全员,抓好选矿安全、环保日常工作。
第八十六条
负责接待外单位来选矿厂参观、考察、实习人员。
第八十七条
抓好检测化验管理工作,为选矿生产金属平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八十八条
了解全公司生产流程,熟悉选矿厂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并能有效地处理各种临时性、突发性电气故障,保证电气设备运转率。
第八十九条
负责电气技术措施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十条
负责制订电气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操作卡片,参与各项经济指标和能源动力消耗定额的制定工作。
第九十一条
积极开展电气设备、技术革新、改造和挖潜工作,搞好降耗节能。
第九十二条
建立电气设备档案、维修档案、维修负责制、设备巡检制度,编制设备检修、维修和更新计划,及时申报废旧电气设备报废。
第九十三条
负责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十四条
了解全公司生产流程,熟悉选矿厂各种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并能有效地处理各种临时性、突发性机械故障,保证机械设备运转率。
第九十五条
负责机械技术措施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工作。
第九十六条
负责制订机械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操作卡片,参与各项经济指标和能源动力消耗定额的制定工作。
第九十七条
积极开展机械设备、技术革新、改造和挖潜工作,搞好降耗节能。
第九十八条
建立机械设备档案、维修档案、维修负责制、设备巡检制度,编制设备检修、维修和更新计划,及时申报废旧机械设备报废。
第九十九条
负责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百条
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基建施工技术工作。
第百一条
负责公司范围内房屋修缮、零星基建施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导。
第百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深入一线,安排、检查基建施工单位的工作。
第百三条
负责基建施工项目的预、决算。
第百四条
负责基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则
第百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技术部所有职工。
第百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技术部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技术部生产的顺利进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生产技术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部长负责制,各车间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部长和各车间部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综合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下属各车间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车间部长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值班区长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对于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要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八条
各车间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车间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车间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车间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一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车间、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井下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照明;
有危险的处所及工作现场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有外单位人员在生产技术部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生产技术部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八条井下施工和设备维护,应符合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各车间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生产技术部各车间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各车间每月检查不少于四次;
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四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车间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五条生产技术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季度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部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无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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