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规章制度管理系统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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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
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
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
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
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
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
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
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
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篇二: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
2011-06-29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
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1
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一、请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
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
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
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
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
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4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5
篇三:
篇一: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
坚决杜绝“霸王假”。
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
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
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
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
统一下校、
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
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其
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
务必保持联络畅通;
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
在学校
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
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
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
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
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
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
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
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
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
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
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
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
其中,公出、
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
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
一次事假超过
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
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
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
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
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
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
因公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上级的请
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因公伤离
学校查实,
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
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
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
其它,安排适当
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经学校安
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
①延长时
间,按1.5倍计;
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
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
计;
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
视为公务
假;
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
主动提供
有效证明。
①尽孝假:
父母生
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
★父母
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
★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
★父母、配偶或子女
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
★健康
体检,每年1天。
★婚前体检,1天。
★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
领有独
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
5天。
⑥女性生理假:
每
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
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
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因绩效突
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
㈡私假
1、事假
因私事离
原则上一
次最多15天。
优先用补
休假或奖励假抵顶;
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因伤病离
①门诊病
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②住
院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
办理病退(退休、退职);
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
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
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结婚证。
3天+晚婚
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直系亲属
死亡证明。
3天+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计划生育
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98天(其
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
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
生子女证30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
男方,
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
⑴宫内
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
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⑴婴儿
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
1小时+路程假;
⑵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
请销假审批表
篇二: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
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
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
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凭医生证
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
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
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
事假处理。
(一)1、工作人员请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局长
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
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
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
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
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
21.75天,下同);
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
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
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
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
天;
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
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
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
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
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
的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
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
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
间规定:
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
参加工作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
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
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
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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