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注意哪些技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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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质证与辩论不能截然分开,因为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这都需要在质证时就提出来,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但考虑到法官审理案件的习惯,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
2、发问和回答问题
庭审中会涉及到向对方发问和回答法官和对方的发问。
在向对方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律师认为问题是重要的,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由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这时对方就必须明确回答了。
法官的发问,代表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思路。
法官询问的事实可能是记载在判决书中的事实。
因此,仔细研究法官的发问,很可能就会感受到法官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
这将会成为辩论和写作代理意见时的工作重点。
故而,在回答法官问题时要特别谨慎,如果暂时还拿不定主意的话,不妨说还不清楚,待了解之后再回答。
3、语言
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当然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但如果当事人参加庭审或旁听,则不宜使用太多,而应照顾到当事人的要求,尽量通俗易懂。
比如,提到对方时用不着每次都要称“被告”或“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法规时也用不着将法律法规的全称和是第几条第几款都说出来,更用不着将所引用的条文全读一遍(这些都可以在书面的代理意见中写出来),而只要说出主要的意思即可。
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迁就当事人,而是因为当事人有权听懂他所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讲的是什么,如果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参与,庭审将是不完整的。
4、声音
节奏和重音:
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
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
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
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
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
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
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
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
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5、形体
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比如手势、头部的转动、眼神注视的方向。
运用形体的语言,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
笔者认为用眼神和法官、对方、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最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对方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用眼神影响到对方的自信心,还可以通过观察法官了解法官对自己所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从而判断法官的观点。
和旁听人员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这会获得旁听人员的支持,特别是在当事人旁听时,眼神能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要。
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对方,最后才是和旁听人员。
6、辩论
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
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宣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
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拿着判决书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
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
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
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
因此,在辩论阶段宣读代理意见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
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
法庭辩论所使用的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
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
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
有人说:
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
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
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
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
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
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
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
7、写作代理意见
开庭结束之后,律师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强化庭审效果的做法。
但是,并非每一个法官都会将双方提交的代理意见仔仔细细地看上一遍,这有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意见而不用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对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可能只会浏览一遍。
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见建议不要超过五页A4纸。
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的结构。
所谓“倒金字塔”的结构是指写作新闻里的消息时,将最重要的五个“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个“H”(HOW)写在第一句里,先将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然后再写次重要的一段,以此类推,这种结构能让读者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新闻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根据兴趣决定是否看下去。
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
先写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
而且,考虑到一般人阅读的习惯,最好将这些重要的观点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
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己查找。
8、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往往被认为处于被动的地位,律师对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写的文件可能并不完全被当事人所理解,因为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他无法用专业的眼光去评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专业水平,而律师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却是当事人的评价。
当然案件结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在胜诉后却对律师并不满意,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除了案件的结果外还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细节,比如,律师写的法律文书是否有错别字,律师是否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报告案件进展,还包括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
当事人对律师庭审表现的评判是朴素的和直观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师说话的时候声音是否响亮,眼神是否坚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气势,是否能将观点用通俗的话说明白,尽管也许这些并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旁听或者参与庭审的话,律师一定要高度兴奋,并在庭审中注意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尽管以上列举出一些笔者认为的“庭审技巧”,但也许“庭审技巧”并不存在。
因为道可道非常道,法无定法,根本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当然包括所谓的“技巧”。
每个律师的气质不同、学养不同,因而在庭审中适合他展示个人魅力和才华的方式也不同,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律师在庭审后能够获得法官和对手的尊重,获得当事人的信赖,而自己也发挥了创造性,有痛快淋漓之感,毫无疑问,他的庭审技巧就取得了成功,这也是诉讼案件之魅力所在。
询问证人技巧
发布者:
cz发布日期:
2008-9-19浏览次数:
340次
作者:
宋昱霖
询问证人技巧
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依法询问是律师在庭审举证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做好对证人的询问对顺利完成举证程序,争取庭审主动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把握对证人的询问也是律师进行诉讼业务的基本技能之一。
庭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交叉询问或反询问。
现结合诉讼实践,笔者对庭审程序中证人询问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谈以下几点粗浅认识。
主询问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
一、注意问题。
1、筛选证人:
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并非一人,但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
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律师需要对证人进行筛选,在确定证人主体无瑕疵的基础上,尽量筛选出了解全部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尚佳的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为律师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交代注意事项:
即使是素质、口才均超出常人的擅言者,例如:
教师、推销员、业务经理等,他们也不会经常接受法庭询问程序的洗礼。
因此,律师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
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这都是律师必须事先向证人讲明的,如果证人在当庭出现上述问题,律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最大限度了解证人:
通过前期和证人的接触,律师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轮廓上的认识,结合法官的性格、对方律师的反询问风格,律师要事先帮自己的证人进行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
4、庭前准备:
在开庭前最后一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
二、询问技巧。
1、突出重点:
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律师主询问的主要工作。
切忌旁引无关证言,即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对方留下空子。
对每个证人都要明确他在案件中证明的关键点,将每个证人的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证言锁链,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薄弱关键点进行补强。
切忌力求单一证言锁定全部案件事实,这样即不可能也无任何效用。
2、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
主询问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从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律师要做的是使用开放性问话循序引导证人(不是诱导)有条不紊的提供证言。
切忌律师在此时表现“庭审风采”!
当然,对一些文化程度不高,说话没有头绪、天生唠叨的证人,律师也要适当的控制,询问的方向和节奏应由律师把握。
3、安排证人出庭顺序: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记忆有“首位效应”和“临近效应”的特点,也就是说法官可能对开头和结尾的记忆深刻,因此,就要求律师在不与庭审思路冲突的前提下,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尾来进行。
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4、缜密逻辑、条理清晰:
主询问是律师思维严密逻辑性的有效体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巧妙连接、有效还原的证言是成功的证言,而这其中无不渗透着律师特有的逻辑思维。
5、切忌诱导性发问:
诱导发问在当庭给律师带来的尴尬,乃至对案件整体的不利后果已毋庸质疑,在此不多赘述!
反询问应注意的问题和技巧。
1、掌握必要信息:
有效的反询问是建立在对对方证人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
的。
当得知对方有证人出庭时,要及时与法庭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掌握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并结合名单向己方证人和当事人了解对方证人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拟订反询问提纲:
作为对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作为反询问律师,必须制定反询问提纲,拟订:
需要反询问的证人范围、对方证人的证明问题、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切入点、证言当庭变化的应对等等。
3、明确反询问的质疑范围: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证人前
后说法是否有矛盾;
证人的感知能力和条件;
证人人品是否可靠,有无不良等。
1、迂回包抄、避实就虚:
面对反询问律师,证人不可能完全配合,有时还
会故意设置鄣碍,扰乱反询问律师思路。
这就需要反询问律师,缓解与证人的对立情绪,从外围入手,麻痹证人,使其放松对自己的警惕,出其不意找出矛盾点。
2、势如破竹、连续发问:
如果证人明显做伪证,其证言势必有不实之处,证人本身也存在心理上的忌惮,这就需要反询问律师,抓住时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连续向证人发问,打乱证人事先的设防,不给其思考的机会,让其在无意中说出真相。
3、使用封闭式语言发问:
与主询问相反,反询问律师要使用封闭式语言控制和掌握询问的主动权,不给证人自主陈述的机会,如果证人自由陈述,律师应当及时打断或请法庭制止,切记让对方证人放言。
4、确保反询问效果: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当律师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对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询问,不给证人陈述的机会,因为对方证人的陈述很可能是在己方律师主询问时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并且证人很可能借此机会进行弥补和解释,这些内容势必对反询问方不利,并且无形中加深了法庭的印象,作为反询问律师来讲,与其这样,不如结束发问。
尽可能的缩短反询问的时间应该是反询问律师努力的目标。
5、反询问禁忌:
a.不要制造审讯式垂直发问,要注意营造友好氛围,b.不问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c揭露问题点到而止,不能擅自总结、妄下结论.d.不与证人当庭争辩,e.不进行诱导式发问。
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369次
李育新
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
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
“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自方所持观点应
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
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
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
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
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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