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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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4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5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6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如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7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8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4)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6)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9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10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11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1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13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应遵守本制度第18条的规定。
第14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第15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16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17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股份锁定事宜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18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20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1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22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2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23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19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第24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25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20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26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8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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