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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
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3)退出管理:
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注意】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
(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注意1】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组织属于团体法人[民间组织],不是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我国目前有;
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总会计师协会;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2)会计机构的设置;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提示】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补充】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真实性,客观性)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应包括:
凭证名称;
填制日期;
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1.原始凭证的取得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二)记账凭证
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账簿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三)账目核对
1.账实相符。
2、账证相符。
3、账账相符。
4、帐表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一)编制基础: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4.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注意: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1.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档案机构+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国家机关: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财政+同级审计;
③财政部门: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审计。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第四节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不得兼任审批人员、经办人员或财物保管人员。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目标
对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的原则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
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
对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4.内部控制的内容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内部环境;
(2)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
(5)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
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5.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三)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概念与内容;
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
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2.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作用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
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
(1)预防保护作用;
(2)服务促进作用;
(3)评价鉴证作用。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2.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
此外,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主要有:
(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2,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3,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4,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服务业务包括;
承办会计咨询培训、会计核算业务。
纳税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l)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但是不得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包括:
1.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出纳岗位;
稽核岗位;
...核算岗位;
总账岗位;
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会计电算化岗位;
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注意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程序
1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接申请;
(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6,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应当继续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问题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l)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生)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了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6.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7.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8..调转登记。
90日内办理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省内调转:
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例:
苏州→南京
(2)跨省调转:
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南京→上海
7.定期换证——6年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1)“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应当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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