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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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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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针对全市专业布点、学校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范程度对学校申请备案的专业进行评议,同意备案后,学校可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
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学、课程专家论证,撰写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编写专业简介,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备案后试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备案新专业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份(11月30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提交《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备案表(2010年修订)》(附件1)1式3份及电子版。
学校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附件2)1式3份及电子版。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度报送招生计划时,应同时将招生专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备案新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需按照新专业备案手续重新备案。
第四章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每年要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和评估,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暂停该专业招生。
对学校试办的《目录》外专业将限期开展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止试办。
区县教育委员会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五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每年申请备案的新专业进行审查评议,对学校开设新专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以社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基本建设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建立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建立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就业状况信息资源库,定期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趋势和供求状况等信息,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教职成〔2000〕14号)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京教职成〔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2.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专业代码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
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0年修订)
学校名称
专业类别
类别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技能)方向
招生对象
学习形式
全日制/非全日制
学制(年)
本校现开设相近专业(有在校生)
在校生数
专业课教师人数
合计(人)
专任教师(人)
兼职教师(人)
联系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1、开设本专业(技能方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才需求预测分析、相关中职专业教育培训情况、学校自身办学条件、专业优势分析)
(可另附页)
二、培养目标与就业(职业)岗位群
培养目标:
就业(职业)岗位群:
三、职业能力及要求
四、课程设置与基本要求
(课程类别、课程名称、学时数、基本要求)
(可另附页)
五、实习实践教学安排
(名称、内容、场地、学时数)
六、教学时间分配(周)
时分类
间
学期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入学教育
军训
社会实践
顶岗实习
毕业教育
其它
考试
假期
总计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三学期
第四学期
第五学期
第六学期
第七学期
第八学期
七、教学计划进程表
课程类别
课程序号
课程名称
学时
考核方式
学年学期安排课程时数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总
计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学
分
考
试
查
1
2
3
4
5
6
7
8
周
八、本专业教师情况
教师姓名
所任课程
学历
年龄
职称
具有何种职业资格证书
所学专业
专(兼)职
备注
九、开设本专业(技能方向)选用教材情况
教材名称
出版单位
是否本校编著
十、专业设置基础设施条件
(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实训、实习基地,专业图书资料等)
十一、专家论证意见
(应包含行业专家、用人单位有关人员、课程专家,不少于5人,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专家签名
单位
联系电话
特长专业
十二、审核意见
学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1.此表由学校按项目填写,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本表可加附页。
附件2:
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基本学制
培养目标
就业方向
职业能力要求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对应职业(岗位)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
附件3: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一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一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
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一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地要定期对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试办的《目录》外专业要限期检查评估。
新设《目录》外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十六条各地要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一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
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一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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