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用电管理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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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电科组织定期对各单位的供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
5、统计全矿电度计量数据整理,组织电能消耗分析,并积极推广“节能降耗”管理,负责落实“削峰填谷”降耗措施的落实。
6、对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一)国龙矿建:
1、地面110kV变电站6kV开关柜下隔离馈出线接线触头至管辖范围内各机房、变电所和变配电点的高压供电系统;
其中包括高压供电电缆、变压器、设备、架空线(线杆)和地面电缆沟电缆的正常维护和检修。
负责根据矿实际生产进度,新增的所有高压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绞车房、变电所、泵房、压风机房(硐室)、风机房、机电设备硐室、提升系统等机电硐室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矿井井下管辖范围内所有高、低压供电电缆及高、低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4、负责变电所内的所有高、低压电缆的接电、拆除工作。
并负责所管辖变电所电度计量数据统计,将每月25日12点时的电度计量值统计后于17:
00前报机电科,在日常巡视期间若发现计量装置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5、负责地面、井下变电硐室及主要排水泵房的值班、设施维护工作。
负责本单位管辖的所有电气设施、供电设备完好状态,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6、对变电所内、外供电的高压开关柜无论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均由国龙矿建负责故障处理(使用单位协助故障处理和事故抢修,事后依据原因追究责任),国龙矿建平时要备足备齐各种高压电气设备、设施的备件备品。
(二)其它用电单位职责及范围:
(1)负责自变电所供电的开关柜出线侧电缆至各用电单位配电点(包含自管用电设备)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包括电缆悬挂)、电缆敷设整理、日常管理工作,出现系统故障后全力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和抢修。
(2)根据本区域范围划分,各相关单位要保证本区域的安全用电,同时,在遇到紧急故障情况时,要听从调度室或矿机电科的统一调度、协调指挥,有义务协助其它区队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3)凡是新增加的供电负荷和供电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矿井高压供电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
1、对高压供电设备、电缆绝缘程度由维护管理单位每季度全面检查测试一次,将测试结果在每一季度未最后一个月26日前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
上报数据与上季度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否则,每拖延一天或一处测试不全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100元。
2、每年四月份进行一次全矿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要求各高压用电单位在每年3月25日前统计一次用电负荷,报机电科校核整定值用,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负责人100元,各高压设备管理单位要配合机电科进行机电保护校核。
3、变配电场所、线路及电机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全部测试一次,由机电科监督落实,各管理单位在5月上旬前全部安装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罚机电负责人150元。
4、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和配电点的绝缘用具(包括高压验电笔、令可棒)各使用单位要在4月底前统一进行耐压试验,并将试验报告交机电科备案,每拖延一天及一处交不全罚款100元,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一律不得使用,以防重新使用造成事故。
对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在一天内增补到位。
第二节高压供电设备检查、维护
1、各单位分管供电负责人每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管辖的高压供电设备、线路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机电科。
2、每月对井下高压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内容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细则》进行,重点为接线螺栓紧固、除尘,瓷瓶清扫、触头检查等。
并做好记录,每缺少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由于检修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检修制度》进行罚款。
3、对地面开关柜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刀闸接触情况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清扫检查,每季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接触情况,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4、对井下高、低压开关接线腔内应放置干燥剂,每月检查一次,如失效及时更换,一台开关内缺少干燥剂(或干燥剂失效)罚包机责任人50元。
5、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审批,无措施检修高压设备,罚责任单位500元,技术负责人2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
6、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单。
停(送)电申请单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机电技术负责人或机电负责人签发,报矿机电科审批。
审批后由检修单位分别交矿机电科一份,变电所值班员一份、单位自存存一份。
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按停(送)电申请内容填写操作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操作。
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含量、验电、放电、打接地短路线等安全措施。
申请单签发单位对停(送)电地点的停(送)电安全技术负责,机电科对停(送)电时间安排。
7、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机电科汇报说明原因,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三节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
1、煤矿各主要机房、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采用两个回路分列方式运行(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确需并联运行的必须由用电单位申请,由机电科、机电副总审批,并编制相应措施后方可运行。
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分列运行罚责任单位2000元,分管机电责任人500元、班长200元、值班人员100元。
2、当因事故顶跳电源时,应将该段负荷全部脱开,将联络开关合上找出事故负荷并断开,然后恢复各路供电。
第四节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规定
1、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开关跳闸时,变电所管理人员应立即向………机电科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
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或机电科)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短路、漏电故障时不得试送),否则严禁试送,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2、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开关柜送上,把跳闸的开关柜停掉,挂上事故警示牌,并向机电科汇报事故原因,按照责任划分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若出现误操作故障开关再次引起跳电,每跳1次罚操作人500元,指挥人员1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
3、待故障处理好后,故障处理人员必须在变电所开关馈出处对供电系统进行电气技术性能测试(线路绝缘测试),符合送电条件办理送电手续后,值班员方可进行送电操作。
否则,严禁送电操作,每发现一次罚值班员200元。
4、各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时(或顶跳110KV变电站时),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科汇报,并迅速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操作到停电位置;
然后向上级供电变电所询问跳电故障显示类别,结合自己供电负荷运行情况,查找跳电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电的故障回路。
当确认属于上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后,迅速合上高压联络开关,恢复跳电回路所停的全部负荷(进线开关除外,防止反送电),在送电操作中要逐台试送。
当确认属于下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又辨别不清具体回路时,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缩小停电面积,变电所值班人员不应操作联络开关,应等待上级变电所来电后逐台试送,具体确定跳闸开关后,将故障回路退出运行,恢复其他供电回路正常运行。
随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处理。
凡是不按照上述操作,引起全矿井或变电所双回路全部跳电者,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500~1000元,事故恢复指挥人员(机电负责人)1000~2000元。
5、因漏电导致连续二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30分钟之内同一回路跳电两次或呈周期性跳电),变电所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报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排除后方可送电。
否则,每超一次罚值班员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6、变电所高压供电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国龙矿建机电队负责处理事故,机电队应在事故当天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
24小时之内不能送电影响生产的对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经理300元。
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24小时之内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事故,造成采区供电系统中断,对国龙矿建项目部罚款5000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经理800元。
7、当变电所内高压开关跳闸,因高压开关自身原因,另一回路在10分钟内送不上电,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经理100元。
第四章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机电技术职责
1、供电技术人员负责工作面供电设计;
并负责各工作面的负荷统计工作。
负责每月绘制采区供电系统图一份。
2、负责采区各种开关整定计算、采区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采区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采区及工作面供电系统图。
3、供电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三大保护整定计算。
4、所有的供电设计必须经本单位机电总工审批完毕后,报矿机电科审查备案
二、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供电设计、保护整定情况进行现场供电管理,具体落实矿下发的管理制度,积极搞好“三大保护”试验工作。
消除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供电不安隐患,是本单位供电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每个采掘工作面要有完整、正规的采区供电设计。
四、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
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各采掘工作面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五、变电所管理单位要确保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选择性漏电保护灵敏可靠,要严格按照电气试验管理制度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试验。
六、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当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严禁从掘进工作面供电以外的供电系统引人照明、信号等电源;
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除局部通风机电源以外供风巷道内的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不按照要求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施工地点、试验不起作用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联责机电队长500元;
并勒令停工,直至风电、瓦斯电闭锁恢复投用后方可开工。
七、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激光测量仪、监测控制等装置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或变电硐室,必须由安装单位按用电审批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范围。
否则,按照私拉乱接进行处罚。
八、凡是没有办理用电审批手续,私自接电,罚接电单位1000元,机电负责人500元,具体操作人员300元;
提供电源单位要承担同等的管理失职职责。
第五章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或地面新增供电负荷)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本单位机电副总审批后,将设计图纸交于矿机电科备案,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2、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或地面生产、生活用电)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提前3天向施工单位机电技术人员报送负荷增减申请单,审请内容包含:
生产区域、装机容量、用电负荷、申请单位等内容。
施工单位供电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情况,落实该生产区域的供电情况,核实后下达负荷审批单。
3、施工单位按照审批后的供电系统图进行安装,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申请矿机电科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矿机电科按备案的供电系统图,依据机电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和“五不送电”原则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
即电气设备有失爆不送电,机电设备不完好不送电,保护及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送电,电缆悬挂不整齐不送电,管理职责不清不送电。
4、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工作负责,凡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
工作完毕,及时将本系统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
在日常检查处发现凡是现场悬挂的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包机人100元,设备标志牌不符的一处罚款变电所管理人员300元,包机人100元。
5、各单位无论何种情况下用电,都必须按现定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无审批不得随意接电,否则,一经发现均按照私拉乱接处理,并限期整改,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6、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到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
第六章停送电管理制度
1、各用电单位有计划需要停(送)电作业时,责任单位必须提前一班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
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施工单位供电管理人员审批后,经影响单位同意、矿机电科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
否则,不得停(送)电作业,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2、停(送)电申请审批,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机电科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
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三份,交矿机电科、变电所各一份。
3、各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决定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
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矿机电科汇报、说明情况。
4、变电所值班员根据停(送)电申请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向变电所管理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5、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停电后必须严格按照停电、检查瓦斯含量、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机械闭锁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并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部位、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6、在无人职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
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7、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停送电,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8、配电工或电工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
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存在安全隐患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
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电要求操作的,每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9、配电工每次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认真填写停送电联系记录,内容包括:
时间、原因、停送电范围、联系人、作业情况等内容。
在交接班期间发生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
停送电操作完毕后,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否则不能进行交接班工作。
若在交接班期间执行停送电操作,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发生事故全有交班人承担。
每发现一次罚交班人500元,接班人300元。
10、与110kV变电站联系停送电程序:
需停电单位按照停电申请程序办理申请停电,由施工单位按照报送到110kV变电站的人员名单安排人员到110kV变电站联系停送电事宜。
11、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
出现停电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通知各自的机电负责人到现场,情况落实清楚后;
由机电负责人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
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
特殊情况时,经矿领导批准启动停送电紧急措施。
第七章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一、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调峰或拉闸限电时。
要优先保证主要救急设备和安全设施等重要负荷的供电。
如主通风机、主排水、重要的局部通风机和排水点、副井运输系统等。
以消减生产用电为主。
在消减生产用电时以消减具备抗灾能力的供电用户负荷优先,其次再考虑停用局扇通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的生产用电。
在消减生产用电时以不影响通风和排水为主。
二、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大面积停电时,必须保证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副井绞车、通讯系统的正常供电和运转。
三、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全矿突然停电时,在110KV变电站恢复供电后,按照矿机电科统一要求进行顺序送电。
第八章“三大”保护使用管理制度
一、“三大”保护是指:
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
为保证供电系统各种保护灵敏可靠,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进行编制,适用煤矿范围内的任何电气设备管理单位和人员。
二、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三大”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矿机电科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
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管理限期复查。
四、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主管供电技术工程师、机电科长、机电副总审核签字。
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甩掉或短接过流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包机责任人300元,联责机电负责人2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和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款200元。
5、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半年进行检查整定一次。
6、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供电管理人员汇报,由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
私自改动罚责任人100元/台.次。
六、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施工单位在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矿井所有保护接地装置电阻值测试一遍,对不合格的接地装置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按期限整改的每处罚款100元。
2、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82~487条及《保护接地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
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每一个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
(3)每个低压配电点;
(4)三台以上的低压电气设备。
4、不装设接地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投人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联责机电队长100元。
5、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铜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到记录本内。
七、漏电保护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低压馈出总开关处都必须安装使用灵敏可靠的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并做到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2、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甩掉不用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一但发现对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造成因漏电保护不起作用而发生触电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3、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采掘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电每天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各单位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其保护性能进行1次跳闸试验。
4、各单位必须将试验情况认真填写在“漏电保护试验记录本”上。
每发现少填一次或填写不规范,罚值班员100元/次,变电所管理负责人50元/次。
5、检漏继电器和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队值班人员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
否则,对责任人、值班人员按照甩掉漏电保护进行罚款处理。
6、工作地点因漏电导致检漏继电器跳闸,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开关停掉,并向项目部汇报,由项目部安排漏电单位处理好漏电后方可送电。
7、任何人不得违犯规定,在明知有漏电情况下,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或甩掉检漏继电器供电,否则罚指挥者1000元,操作者500元。
8、由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牵头组织,对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每月30日前将试验记录交矿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备案。
迟交一天对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九章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整定值调整必须有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电气作业。
无证上岗或操作电气设备按三违处理。
2、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必须带电移动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
4、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挂警示牌等程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置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否则,对责任者按停送电中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应各自挂自己的停电标志牌,一但工作完毕,见有他人停电标志牌未拆除时,严禁此开关送电。
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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